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公共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城区公共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十分优享”高质量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服务常态化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公共服务管理,是指与公共服务的规划布局、设施阵地、产品供给、资产管理、效能评估、数字赋能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相适应的一体化治理体系。

(二)本规定所称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纳入规划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有集中配建、独立配建和住宅小区配建三种类型,包括教育、养老、幼托、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

二、管理职责

(三)全区公共服务管理由区政府统筹实施。

(四)区发改经信局负责牵头制定综合性的公共服务机制、政策、规划和工作计划等工作,组织开展公共服务效能监测和评估。

(五)区民政局负责协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全龄友好”基本单元建设和民生服务综合体(幸福邻里坊)提升等工作。

(六)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公共服务设施资产的登记、配置、管理和处置等工作。

(七)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对本领域和本辖区的公共服务管理负有主体责任。

(八)区住建局、上城规资分局、区机关事务中心和各群团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服务管理各项工作。

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九)在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选址或规划配建内容调整论证阶段,上城规资分局应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意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前应报区政府同意。

(十)集中配建、独立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初步设计征求意见阶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四、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和接收

(十一)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包括无偿移交产权、免费移交使用权、建安成本移交产权和其他特殊约定情况四种类型。

上城规资分局核发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定期汇总相关信息抄告区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应会同区机关事务中心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方案》,明确移交类型、接收单位、资金来源和产权归属等,于6个月内提请区政府研究决策;《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的,由接收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

(十二)集中配建、独立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功能和类型分别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接收;集中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中含有不同功能和类型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负责接收。

住宅小区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由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接收;相关街道办事处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方案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提前明确移交的类型、位置和规模。

(十三)鼓励在城市有机更新和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中增配公共服务设施,闲置行政事业用房可优先用于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用于公共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公共服务设施内机动车停车位的移交,参照《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和《杭州市执行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的补充实施细则》执行;其他管理用房的移交,由接收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五、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和管理

(十五)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应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运营,在不改变公共服务用途和公益属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化运营。对公共服务设施中暂未移交的部分,经区政府同意的可由建设单位管理运营,由区政府指定的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十六)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单位应制定《公共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方案》,其中集中配建和单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住宅小区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十七)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登记资产台账,可办理权属登记的应依法及时办理,积极推动公共服务用房优化配置和闲置房产有效盘活。

(十八)鼓励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运营降本增效,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实施用水、用电、用气等商用改民用,符合相关税费减免规定的应及时给予减免。

六、公共服务设施功能优化

(十九)允许公共服务设施功能适度调剂,确需调整布局功能或引进社区商业服务的,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满足结构、消防安全规范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由公共服务设施所在街道办事处制定《公共服务设施功能优化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按临时改变用途有关程序办理。

七、公共服务片区优化一体治理

(二十)打破街道、社区行政边界,创新推进公共服务片区优化一体治理。各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属地人口结构、居民需求、地理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以就近可及和优质供给为重点,在辖区划定若干公共服务片区,以“全龄友好”基本单元建设和民生服务综合体(幸福邻里坊)提升为抓手,持续推进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和管理品质升级。

(二十一)深化教育、养老、幼托、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领域公共服务片区优化一体治理改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持续推进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优化和服务提升,提升公共服务内涵和质量。做好公共服务项目在“全龄友好”基本单元建设内的布局。

八、公共服务数字化赋能

(二十二)建立片区化公共服务“一本账”,优化公共服务设施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整合现有数据资源,打造实用管用的公共服务数字化赋能平台。

(二十三)实施公共服务设施功能效能评估,实现对服务供给和居民参与度、满意度的日常监测。每年制定《公共服务效能评估报告》,推动公共服务设施优胜劣汰。

九、附则

(二十四)本规定自2025年10月28日起施行,如省市出台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原文:上政办函〔2025〕19号(上城区公共服务管理若干规定)ASCD01-2025-000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