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结合地质行业特点,科学、精准评价地质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才,激发地质工作者创新活力,培育适应新时代地质事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申报评审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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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1 日
河南省工程系列地质专业副高级职称
申报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结合地质行业特点,科学、精准评价地质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才,激发地质工作者创新活力,培育适应新时代地质事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地质专业实际,特制定本申报评审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从事地质专业领域工作的在岗在职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职称。
地质专业包括地质矿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岩矿测试、岩土工程、地质测绘、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地质机械、国土空间规划、地质结构设计、矿物新材料等。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申报评审标准。
第三条 本申报评审标准中工程系列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地质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无任何犯罪或违纪记录。
2.热爱地质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3.任现职以来,在规定年限内连续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申报专业须与实际从事的专业工作一致。
(二)学历和资历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2年。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毕业于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取得工程师职称并聘任工程师满5年。
3.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地质专业工作满4年。
4.在岗且从事地质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5.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地质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破格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6.达到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C类及以上标准者,或民营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破格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第七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熟练掌握地质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对本专业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
2.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先进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等。
3.熟练掌握地质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二)业务工作能力与经历
1.能够科学运用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指导和解决地质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复杂性、疑难性技术问题。
2.具备协调本专业与其他相关专业,共同解决综合性技术难题的能力和经历。
3.拥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够主持制定管理体系文件、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技术报告和技术鉴定等,并取得具有重要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创造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工程师期间,工作业绩与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至少具备前7条中的任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限前10名)以上或二等奖3项(限前7名)以上;或在大型以上企业获得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以上(限前7名)。
3.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1项国家(限前15名)、行业(限前10名)、省级(限前7名)本专业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且应用于生产实践。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限前7名)。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经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在重大技术问题上起关键性作用,通过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在重大技术问题上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地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项目,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3项省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在重大技术问题上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完成3项省辖市级重点地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完成3项省辖市级重点项目,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组织实施的国家级节能改造、新能源重大项目或与地质相关的环保治理、节水节能、生态修复重大项目,已通过国家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9.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1项省大型及以上企业的重大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地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科技或2项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3项省辖市(厅、大型及以上企业)级(限前3名)地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主持、研发或推广地质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2项以上,或新发现(勘查)中型以上矿产地1处,并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行业评价。
11.在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及推动地质产业发展等工作中,为地质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较大经济效益,主持完成地质市场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地质市场重点项目2项以上。
12.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1项(限前10名),或河南省地质类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限前10名)。
13.正式出版地质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合著本人须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地质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科技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独著或第一作者,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服务艰苦地区,对任工程师期间,在新疆、西藏等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河南省内基层工作站,以及挂职、驻村的技术人员,适当放宽业绩条件要求,不受具备前七条中符合1条的限制。申报人员须作为项目主持人,完成以下业绩条件之一:主持完成2项省辖市(厅)级地质项目,主持完成5项县级地质项目,项目需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凡不符合规定学历的须进行破格申报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还应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其中至少具备前7条中的任1条)。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条件关系
本申报评审标准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九条 面试答辩要求
所有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均需参加工程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是评审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答辩成绩不合格者,评审不予通过。凡跨系列参评人员,当年不得连转带评。
第十条 奖励与项目认定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大型及以上企业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标准创新奖、科学普及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国家级学会、协会奖项参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执行,省级学会、协会奖项参照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执行。各类奖励以获奖证书、正式文件为准。项目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二)在地质行业中,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指纳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部委下达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生态修复等科技项目,需提供国家层面立项批文等资料;省部级项目包括自然资源部等国家部委下达的项目及河南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需提供省级层面的立项文件及验收意见;市(厅)级项目为省辖市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需市级立项批复及验收资料;行业特色重大项目聚焦河南重点,需以任务书或主管部门文件明确人员身份并附成效证明(如资源量评审、生态修复验收报告),所有项目均需体现地质专业性并与河南战略需求相关,以立项、验收等文件为认定依据。
(三)在地质行业市场项目中,按施工类和技术服务类划分重点项目:施工类重点项目指单个合同金额≥300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岩土工程施工等项目,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报告;技术服务类重点项目指单个合同金额≥500万元的地质勘查(含矿产、水工环、遥感测绘)、国土空间规划、地质技术咨询等服务项目,需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成果评审意见及甲方服务评价报告,两类项目均以合同金额为核心认定依据,体现项目规模与行业贡献。
所有奖励与项目均应为任工程师以后取得,“主持人”“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均须为本专业,且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本申报评审标准中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业专家出具综合评价意见,并提供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相关材料。
(二)本申报评审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三)本申报评审标准中“主要发明人”指发明专利原始发明人;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等除外);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或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方面。
(三)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等效益证明。设计文件包括地质项目设计方案、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图纸、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
本申报评审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申报评审标准不一致的,以本申报评审标准为准。本申报评审标准的解释权归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河南省地质局共同所有。在实施过程中,若遇政策调整、行业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决定相关事宜,并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通知进行说明与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