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金融监管分局:

现将《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降低投保人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业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是指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国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开展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包括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知识产权执行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产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扶持项目资金,是指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对投保人自愿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给予保费补贴的资金。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扶持政策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做好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扶持项目相关工作的统筹指导,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扶持项目资金预算、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等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负责保险公司资格审核、条款费率报备管理、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开发地方性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等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下列保险产品的含义为:

(一)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指被保险人在海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因海外第三方对被保险人发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主张,包括发送警告函、提起诉讼,或者请求海关、行政或者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被保险人为应对上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而支出的律师费、行政处理费、诉讼费等相关法律费用以及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二)知识产权执行险,指投保的知识产权被侵权或者遭遇其他法律纠纷时,赔偿被保险人因正常维权而产生的调查费用、法律费用等的保险,包括国内险和国外险。

(三)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险,指投保的知识产权被侵权时,赔偿被保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包括国内险和国外险。

第六条保险公司设置政府扶持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应当接受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指导,需报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申请保费补贴的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含分支机构);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在信用中国公示系统无尚未修复的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三)投保人投保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专利(有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产品);上述知识产权在投保时无正在发生的权属纠纷、侵权纠纷;

(四)投保人应当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具有独立诉讼资格的被许可人,其中地理标志产品投保人应当为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最高60%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其中,投保知识产权执行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险的,年度保费补贴总额最高20万元,仅投保国内险的年度保费补贴总额最高6万元;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年度保费补贴总额最高40万元。

高价值专利或者投保人投保的具体目标国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者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最高上浮10%。其中,投保知识产权执行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险的,年度保费补贴总额最高30万元,仅投保国内险的年度保费补贴总额最高6万元;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年度保费补贴总额最高50万元。

知识产权保险的期限为一年,投保人投保周期内退保不享受补贴。

第九条‌本细则所称高价值专利是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有效发明专利: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

(二)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

(三)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

(四)质押融资金额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发明专利;

(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第十条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保险业务;

(二)具有知识产权保险承保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

(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第五条的规定;

(四)知识产权执行险提供不低于知识产权保险费2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险提供不低于知识产权保险费4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知识产权执行险和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险组合产品提供不低于保险费4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不能通过规定过低的单次赔偿限额或者分项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利益进行不合理限制;

(五)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取消备案:

(一)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经核实无正当理由拒绝承保的;

(三)主动申请取消备案的。

第十二条 保费补贴每年统一申报一次,每个申报周期内投保人仅能申报一次。每年1月,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投保人按照通知要求提交上一年度保费补贴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投保人申请保费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保费补贴申报书;

(二)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保险费支出凭证、高价值专利证明材料;

(三)投保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包括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等;

(四)投保的注册商标存在续展、变更等情况的,需提供续展、变更证明文件;投保地理标志产品的,需提供投保人为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相关证明;

(五)加盖承保保险公司印章的保单和保险费发票等;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还需提供投保国生产经营活动证明。

第十四条各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监管分局对本市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年度知识产权保险扶持名单,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向省委科技委提交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经省委科技委审定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补贴资金。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并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市县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律取消补贴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经备案的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度12月向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报送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开展情况,两部门将适时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25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2024年6月28日施行的《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鲁市监知保规字〔20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