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管理,依据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改革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由梧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期限内围绕预定目标和任务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财政资金项目是给予一定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是全部科技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集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过程管理等项目组织管理工作;财政资金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各类专项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明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原则,持续改进和改善项目管理方式和流程,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项目管理和运行制度。
第六条 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参照《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更新,参照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单独或会同其他部门(机构)对项目进行管理、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等相关制度,建设和管理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评审专家库;
(二)负责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立项、项目合同签订、实施管理、验收、成果管理、监督与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等申请,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流程中公开、公示制度;
(六)对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评审专家进行业务指导和信用管理等;
(七)负责科研诚信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项目推荐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县(市、区)、行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或项目建议;
(二)组织本区域、所属行业、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审查项目申报资格、材料,做好项目推荐工作;
(三)配合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实施管理、终止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和项目实施的单位)是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原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科技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办理项目变更、项目验收或终止,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的监督、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的项目实施、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六)履行科技安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主持和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项目实施,带头并督促项目组成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规定做好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工作;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提交项目变更、项目验收或终止申请;
(四)重大财政经费资助项目应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
(五)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是受市科技局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负责项目管理过程中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协助建设和管理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评审专家库;
(二)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评估,验收等具体工作;
(三)及时地向市科技局报告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助督促项目实施及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五)接受市科技局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是受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单位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审、论证等,主要职责是:
(一)在项目申报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相关事项;
(三)严格保守和维护项目申报等信息和承担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严格遵守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编制市本级项目申报指南,并通过市科技局官网等渠道公布。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等。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务,可采取定向组织的方式征集项目。定向组织项目的任务由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项目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市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与市内相关单位联合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不存在到期未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其中,申报单位为高校的,限制到二级学院;
(三)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在研和当年新申报项目原则上只能依托同一个单位,在研的项目累计不得超过3项;
(五)项目不得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符合相关部门查重规定;
(六)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存在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采用线上申报等方式。由项目负责人在梧州市科技管理系统填报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经项目申报单位在系统提交至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再由项目推荐单位提交至市科技局;市属申报单位或无明确推荐单位的,直接由项目申报单位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程序。形式审查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进行补正,补正仍不通过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由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单位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组织专家具体实施。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主要依据。申报指南或专项管理办法中另有规定的项目,项目评审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组,专家原则上从梧州市科技项目专家库中抽取,必要时可聘请库外专家。项目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具体情形和回避要求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能作为该项目所属科技计划类别的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责任科室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可对项目进行考察或核查,实施立项决策,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名单进行局长办公会(党组会)审议,并对拟立项项目名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作出立项的决定,下达项目立项文件,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受委托的管理单位(如有)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内容原则上与项目申报书内容一致,因专家评审意见或局长办公会(党组会)决定需调整的予以调整。
完成项目合同签订的项目视为已立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属于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科技局根据相关规定拨付财政资助经费。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市科技局可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抽查部分项目开展过程评估。对获得财政资助经费资助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从项目实施期满一年起,每年对照合同任务提交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过程评估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计划进度实施情况、合同规定的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评估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合同终止。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继续执行合同;结论为限期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市科技局发出整改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市科技局提交整改报告。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整改的,可申请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3个月。承担单位认为无法整改的,应在整改期内提出主动终止。整改通过的项目继续执行合同;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且未提出主动终止申请,或整改仍不通过的由市科技局发起合同终止。已拨付财政经费的项目须停止经费使用并退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条款变更。项目合同实施期内,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名称、研究开发内容和考核指标等不予变更。可变更内容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主要包括:
(一)变更项目前三位成员(含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期等为重大变更事项,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论证后提出申请(申请书须填写详细的变更事项、原因、依据、理由等,并附联系方式),经市科技局审批。在项目实施期内因不能完成任务需延长项目实施期的,需提前6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杜绝为申报项目恶意变更项目成员顺序的行为。
(二)变更项目其他参与人员为一般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办理,并向市科技局报备。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
(三)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参照《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更新,参照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四)项目变更相关材料可作为项目验收、检查的依据,项目按变更后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终止等工作按照《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拟立项项目、拟终止项目应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项目立项结果、项目验收结果、项目终止信息应公开,对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示公开的,可不予公开。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公示有异议的,与项目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期间实名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内容、理由并提供举证材料。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个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提交复核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二)复核申请内容或者举证材料不全的;
(三)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市科技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对受理的复核申请作出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规范、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对项目的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对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机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及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并作为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整理形成科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被终止、科研诚信失信以及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市科技局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合同约定,对其作出自处理之日起实施限制项目申报5年,取消相关责任主体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对科学与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和科研诚信事项,参照自治区关于科研诚信管理及相关文件规定处理,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依规查处;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经费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等情况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梧科规〔2018〕1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前立项且未验收、未终止等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梧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11日印发
梧科规〔2025〕3号梧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