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和运行,现将《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要求,结合梧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梧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并签订合同的项目(包括财政经费资助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和其他专项科技项目),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梧州市其他专项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或已制定综合绩效评价规范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并结合项目实施管理、科研诚信等综合情况予以评价。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验收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项目验收工作;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验收、终止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追索项目承担单位因项目终止应收回的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跟踪掌握项目到期和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了解项目能否按期验收,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本办法做好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是考核评价项目和承担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环节,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 验收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可实施合同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项目负责人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可以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并说明回避原因。

第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自筹经费类项目无须提供)。

(五)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规范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审计报告的支出明细要将财政支出明细单独列支。

(六)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提供现场查定报告。

(七)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技术成果宣传普及内容。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和意义、关键技术突破、技术特点和优势、解决的关键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和创新点、项目成果应用领域、项目成果的带动作用、项目成果体现形式(如产品、标准、专利、学术论文、著作以及已实现或预期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除基础研究类项目外,其余类别项目需提供有关经济效益数据和证明材料、测算说明,社会发展类项目可以提供有关社会效益说明。

(八)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项目材料。

采取会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项目实施原始记录材料带到会场,供验收专家查验。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受理。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单位)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进行一次性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进入验收评审环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项目承担单位限期30个自然日内一次性补正验收申请材料,到期后仍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逾期未提交申请,市科技局可实施合同终止。

第三章 组织验收

第十条 收到合格的验收申请材料后,由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并及时完成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方式主要采用会议验收和通讯验收。

(一)会议验收。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查验审阅项目验收材料(财务专家对财务审查),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后,经专家评议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项目财政经费资助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采取会议现场验收;如需现场查定的,应根据现实条件查定,过程管理已经现场查定的,可采取会议验收。

(二)通讯验收。采取通过网络系统等形式,由验收专家组线上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后讨论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由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或7人(单数组成)。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知识结构,及专家现从事专业、能力和业绩。具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科技事业,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掌握相关领域科技经济发展现状和态势,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平、诚实、廉洁;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端、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三)原则上,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务类专家可适当选择注册会计师,管理类专家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对应职业资格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专家原则上从梧州市科技项目专家库中遴选抽取,如工作需要,可邀请专家库外的专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章 验收结论及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完成项目合同约定以及项目执行期内按规定调整的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规定,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项目,通过验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通过验收: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没有完成考核指标的;

2.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

3.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

4.违规使用财政资助科技经费;

5.项目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6.不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7.验收专家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或修改材料才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一次性补充或修改材料。

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护验收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组意见,确定项目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论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核发项目验收证书;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核发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

第十八条 验收管理。

(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成果登记;在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产品宣传、技术推广时,应标注项目类别及合同编号,如“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编号:XXX)”,第一和第二标注的发表论文等成果作为项目验收的确认依据。

(二)通过验收且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三)对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并按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不通过验收的,收回未使用和违规使用的项目资金,由于第十五条不通过验收情形中第二项至第六项原因造成的,按照相关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项目终止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终止流程。

(一)发布公告。市科技局对已到期且未申请验收的项目发布项目到期公告。

(二)提交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或终止申请。

(三)组织验收或公示。到期后在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且验收材料合格的项目,进入验收流程;到期后未在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或终止的项目,进入强制终止流程,由市科技局对拟终止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终止文件;异议成立的,取消强制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主动向市科技局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且无法变更项目负责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无法整改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或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七)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终止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自筹经费类项目此项无须提供),市财政经费资助额5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同时提供项目财政资助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五)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获得财政资助的项目终止,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停止新增项目财政经费支出,经核定后退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属于分期拨付财政科技经费等项目的,停止拨付;

(二)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后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有无发现科研信用问题、处理建议等内容。终止评估专家视情况可由技术、财务、管理3名专家组成;

(三)市科技局可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对终止的项目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终止通知;

(四)不配合履行终止程序义务的,由市科技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参加单位免责情形:

(一)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自己承担的目标任务,且财政资金使用合规合理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主动退回财政资金的;

(三)在终止前,及时向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单位反映项目实施出现的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合规合理原因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终止资料。对符合要求的终止资料,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完成终止评估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梧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11日印发

梧科规〔2025〕4号梧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