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和扩大我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温州市深化和扩大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行动方案(2025-2027年)》《温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温州市委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17日

温州市深化和扩大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的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5〕2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和扩大我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强化顶层设计,构建完备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体系,建立由市委教科人一体委员会统筹、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结合各地产业特色,有序布局,共同推进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到2027年,实现数字经济、新能源、生命健康、智能装备、新材料等我市五大新兴主导产业及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眼脑健康、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治疗、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全覆盖;重点高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研究型医院、“一港五谷”“20”孵化器概念验证中心全覆盖,建成市级概念验证中心30家,力争建成省级概念验证中心10家,有力推动科技供给与市场应用精准对接、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产业细分领域系统布局

聚焦温州五大新兴主导产业和未来产业方向,结合各县市区产业特色进行系统布局,生命健康领域重点布局眼脑健康、新药创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等;新能源领域重点布局前沿电池、新一代风电、氢能及新型储能;新材料领域重点布局先进高分子材料、功能材料;数字经济领域重点布局云计算与大数据、集成电路;智能装备领域重点布局智能电气、智能激光、工业机器人;未来产业领域重点布局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治疗、低空经济等。(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二)实施重点高校院所全覆盖

推动在温理工类院校依托优势学科,在现有基础上提升改造或创建概念验证中心,为院校内部待转化成果提供概念验证服务,并服务相关产业技术领域成果转化验证需求。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构建“平台+验证+基金”机制,联动社会资本与产业资源筛选高潜力项目,加速成果产业化。推动研究型医院以临床需求驱动医工融合验证,联合企业搭建医疗器械与生物技术概念验证中心,支撑医学成果转化落地。将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和成果转化成效作为高校院所年度考核评估重要指标。(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

(三)建立“1+N”概念验证体系

依托温州科创集团等国有企事业单位打造产业公共概念验证中心,牵头建设全市各产业链概念验证项目库,建立概念验证结果互认机制,指导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孵化器等建设各产业链细分领域概念验证中心。公共概念验证中心定期汇总驻外招商组挖掘及中国科学院等大院名校推送的科技成果信息,组织跨学科专家团队,从理论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市场潜力、知识产权完整性等维度,筛选出高价值项目纳入全市概念验证项目库。支持各县(市、区)推动属地概念验证中心从建立合作关系的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筛选概念验证项目,并对项目进行技术验证、场景验证、商业验证等。(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投促局)

(四)创新运营管理机制

引导概念验证中心采取“双主任制”,聘任商业化经验丰富的产业专家担任“行政主任”、聘任成果转化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担任“技术主任”共同管理概念验证中心。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加强运营管理机制建设,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晰公共服务承接程序,探索“概念验证+孵化+投资”运营模式,通过成果转化收益、优先认股权、未来可转股权、企业孵化投资等多种反哺方式,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

(五)联动大孵化器集群建设

引导“一港五谷”“20”孵化器运行机构依托产业集聚优势和配套设施,搭建概念验证中心,通过创意验证、可行性验证、商业性验证来优选入孵项目,同时为企业提供原型开发与测试、性能优化与成本控制、市场需求匹配、商业模式设计、资金与资源对接等全链条孵化育成的成果转化服务,打造“产业基金+高质量孵化器+概念验证中心”生态体系,推动大孵化器集群高质量建设。(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数据局)

(六)推动“验证-中试”深度联动

推动概念验证中心与中试平台通过“功能衔接、资源互补、风险共担”实现深度联动。概念验证中心聚焦技术可行性验证与早期风险化解,筛选出具备产业化潜力的项目后,输送至中试平台进行工程化开发、工艺优化及量产测试。中试平台依托产线设备、场景数据等资源,加速技术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同时将产业化需求反向反馈至验证环节,形成闭环迭代。(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七)充分发挥概念验证作用

高校、科研院所应分类梳理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对拟继续技术攻关的项目成果开展概念验证,将验证结果作为团队建设、资金保障、设备支持等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的重要条件。支持市级及以上概念验证中心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取得成果开展概念验证,对具备转化应用价值的成果可择优滚动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和“一港五谷”“20”孵化器等平台要对拟招引的创新产业项目及人才团队项目开展概念验证,提升项目甄别能力,提高项目成功率,提升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加速验证成果落地转化。(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投促局)

(八)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概念验证咨询专家库,从市内外挖掘懂市场、懂技术、懂验证、懂设备、懂产品的复合型、专业化人才入库,并分类组建高水平产业、技术、投融资专家顾问团队,指导概念验证服务活动。组织开展概念验证实训营等培训活动,将概念验证专业知识和实操技术纳入技术经理人培训课程。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等专业人才通过“互聘共享”“校企双聘”等形式到概念验证中心开展工作。(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九)构建协同合作机制

支持全市概念验证中心联合高校院所、孵化载体、企业、投资机构等主体组建概念验证联盟,定期举办温州市概念验证成果对接会、项目推介会、技术咨询会等活动,促进概念验证中心与科创平台、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行业公共服务机构等结对合作,加强资源共享与协同创新。建立概念验证能力及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支持概念验证中心以“代工”方式将专业化检测、试制等环节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建立验证能力互补清单,促进跨地区、跨领域概念验证中心资源流动、项目联合验证。(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十)优化知识产权服务

建立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概念验证中心联络服务专员机制,为概念验证中心提供知识产权评议、导航、申请、维权等一站式服务。指导概念验证中心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概念验证项目明晰知识产权状况,规避侵权风险。对概念验证项目提供优先审查和加快处理服务,缩短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时间。指导概念验证中心制定数据资产管理机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存证、确权、登记,保障数据资产权益。(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

(十一)强化科技金融赋能

定期组织“验证成果专项路演”,推动经验证项目与专业投资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直接对接,加速融资闭环。将经市级及以上概念验证中心验证通过的项目,优先纳入市科创基金直接投资范围,建立“验证-孵化-产业化”基金接力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跟投处于产品开发、市场拓展阶段的成熟项目。支持各概念验证中心发起设立概念验证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银行开发概念验证贷款等特色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推出针对概念验证阶段的科技保险产品,降低项目风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人行温州市分行、温州金融监管分局)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委教科人一体委员会发挥统筹作用,市委教科人一体委员会办公室(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概念验证中心规划布局、统筹管理,并具体负责推动科创平台、孵化器等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市经信局负责推动产业平台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市教育局负责推动高校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市国资委负责推动市属国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各县(市、区)、功能区负责推动本地区单位建设概念验证中心。

(二)加强要素保障。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建设采取先创建后认定的模式,各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指导支持概念验证中心高质量建设,同步搭建验证场景。对符合条件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支持推荐申报省级平台、承接省市重大科技任务。对省、市级概念验证中心由财政给予补助。对省、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用能、排污给予优先保障。

(三)加强管理服务。市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工作专班会议定期专题研究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情况。各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要及时掌握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情况和发展需求,协调解决问题。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概念验证中心能力建设、服务水平、规范管理、综合效益等进行评价,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及时总结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强化示范引领。

四、其他

本方案自2025年11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提升我市科技成果转化质效,推动教育科技人才融合贯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概念验证中心的定义

概念验证中心是以验证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的可行性为核心任务,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和工艺可行性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建立技术标准,推动制订工艺标准、生产标准,解决成果转化工程化问题,打通实验室成果到产品的路径,形成新产品、新产业、新赛道,有力支撑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创新载体。

二、市级概念验证中心认定条件

(一)建设主体要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主体应为在温州市内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科创平台、研究型医院、科技企业等。鼓励建设主体充分利用已有的平台、人才、设备等创新资源,采取联合或独立方式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概念验证中心。鼓励设立独立法人性质的概念验证中心。

(二)基础条件要求。具备开展相关行业领域技术与工艺可行性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服务能力,通过概念验证建立技术标准,推动工艺标准、生产标准的制订,出具技术可行性报告的能力。与相关领域知名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长期合作关系,拥有稳定的科技成果来源,已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累计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40个,鼓励对无隶属或关联的项目开展验证服务。累计实现科技成果的样品化或产品化不少于20项,且落地转化项目不少于10个。具备概念验证项目资金配套能力,概念验证中心或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单位每年配备概念验证专项资金不低于100万元,配备自有或合作的基金,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鼓励单独或合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设施条件,具有可支配使用(通过购置、合作等方式)的概念验证核心功能对应的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有条件的应根据实际需要同步配套或建设验证场景。

(三)人才团队要求。聘任概念验证中心主任,熟悉概念验证、商业咨询、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鼓励采取“双主任制”,聘任商业化经验丰富的产业专家担任“行政主任”、聘任成果转化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担任“技术主任”共同管理概念验证中心;具有专业化服务团队,对项目提供验证与试制、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人才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技术经理人不少于1人。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等专家组成的概念验证服务顾问专家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主要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进行入库评价遴选、验证评估、价值分析、可行性判断,为项目吸引外部融资提供各项专业指导。

(四)管理机制要求。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项目管理、规范服务流程、建立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具备适应开放共享要求的运行机制,整合相关科创平台及产业链上下游创新主体,共同提供服务。

(五)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强化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近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认定程序

(一)通知发布。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概念验证中心认定条件和申报工作要求,启动认定工作。

(二)自主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温州市xx(产业领域)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

(三)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属地对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主体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按程序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名单。市科技局汇总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名单,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发布。拟认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正式认定。

四、绩效考核

温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绩效评价机制。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经认定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实施上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60-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概念验证中心,取消其认定资格。

五、认定变更

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单位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报告。经审核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资格不变;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认定资格。

已认定温州市概念验证中心的建设单位注销法人登记的,其认定资格自动终止。

六、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概念验证中心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发生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取消认定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指引自2025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原《温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指引(试行)》(温科发〔2024〕6号)自本指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