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推进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制管理,提升科技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制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加强和推进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制管理,有效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根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订立,以及依据项目合同开展的日常监管、中期检查、重大事项变更、验收结题等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项目合同制管理是指通过合同对项目的任务目标、实施周期、经费预算、考核指标、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并据此开展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订项目合同制管理制度,组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依据项目合同开展实施管理和验收结题,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负责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按项目合同推进项目实施,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和重要事项,落实相关保障条件,依法依规使用经费,按期完成目标任务,接受并配合做好项目管理、监督检查、验收结题等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项目合同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协助或受委托开展实施管理、监督检查、验收结题等工作,审查相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承担项目合同签订、日常监管、中期检查、执行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告、验收结题等具体工作,客观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省科技厅全过程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五条项目获得立项后,需约定项目任务目标、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实施进度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发、关键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等项目,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项目合同。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应当订立项目合同。
稳定性支持、政策性奖补、经费后补助(不含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项目,以及指导性计划可不订立项目合同。
第六条项目合同一般由省科技厅(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主管部门(丙方)三方共同签订。
第七条项目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订立主体信息。包括项目合同订立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项目条款。包括项目任务目标、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实施进度、经费预算、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开发人员等内容。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不编制经费预算。
(三)一般条款。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等缔约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变更、争议解决、廉政风险防控、科研诚信管理及科技伦理审查等内容。
(四)附加条款。特定类项目需明确的专项约定内容。
第八条项目合同依托江苏数字科技平台签订。工作流程如下:
(一)省科技厅通过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发出项目合同填写通知,组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在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填报、审查项目合同内容及文本。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完成项目合同填报和本单位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三)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项目申报书、资金下达文件等,对项目承担单位在线填报的项目合同内容及文本进行审查确认后,按时报专业机构审核。
(四)专业机构依据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论证)意见、资金下达文件等,对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项目合同内容及文本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省科技厅审定,存在问题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
(五)省科技厅对项目合同文本进行审定后,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签订书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经签订主体各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各自留存2份。
第九条项目合同内容根据项目申报书、资金下达文件等内容生成,做到前后一致、完整准确、量化可考核。
前后一致:项目合同中的任务目标、考核指标和项目负责人等内容应当与项目申报书保持一致,项目名称、起止时间、经费数量等内容应当与资金下达文件保持一致,确需调整的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办理。项目指南或申报通知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合同应当符合项目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
完整准确:项目合同内容应当完整体现该项目的全部任务目标,考核指标应当覆盖主要技术指标和创新指标,每项任务目标和研究内容(含阶段性任务目标和研究内容)都应当设置对应的考核指标。对于申报书中考核指标设置不完善的,应当在项目合同中予以补充完善。
量化可考核: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做到量化可考核。其中,技术指标应当明确项目实施期结束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创新指标一般应当明确项目实施期内形成的知识产权、论文、技术标准等类别及数量。
第十条对于有参与单位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参与单位不得超过5个。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归属等,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
仅委托参与单位进行常规试验、检测,提供社会化科技服务和少量辅助科研工作的情况,可以不提供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项目合同填写通知后60日内,与省科技厅完成项目合同签订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未完成项目合同签订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省科技厅可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撤销或终止程序。
第十二条对涉及敏感科技信息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签订项目合同时,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和完成任务目标负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项目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专业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做好项目跟踪和日常监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里程碑”考核等项目,应当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与关键节点考核。
对定向委托、省市联动、省企联动项目,探索实行“项目监理人”制度,由被委托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等担任“项目监理人”,开展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协助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项目合同完成签订或分年度拨款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将经费及时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项目参与单位拨付省拨经费。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省拨经费。
项目合同完成签订或分年度拨款下达后2个月内,专业机构组织对经市、县财政转拨的项目经费进行一次跟踪调查,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如实报告经费拨付情况。对于未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地区,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项目经费,并将经费拨付情况报送专业机构。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项目合同约定落实自筹及其他经费;项目联合出资方应当按项目合同约定或联合出资承诺书、联合出资协议等,按时足额提供项目联合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项目实施周期一年(含)以下的项目不需填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展、阶段性任务落实、经费到位及使用、科技伦理跟踪审查、主要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等,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专业机构。
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的分析研判,对存在执行进度滞后、经费使用率低、项目骨干人员发生变化等情况的项目,要加强跟踪管理和分类指导,及时处置有关问题,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以及分年度拨款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实施中期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并在项目合同中予以约定。实行“赛马”制、“里程碑”考核等方式的项目,按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节点进行检查。
省科技厅可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应当组建专家组赴现场开展检查,对照项目合同,重点检查项目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已取得的成效进展、经费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等,并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和实施风险做出
判断,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于中期检查发现问题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下达整改通知,并将问题清单反馈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制订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规范项目和经费管理,推动项目按进度正常实施。中期检查暂缓项目,原则上于下一年度组织复查。
第十八条根据项目管理实际需要,省科技厅可以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对在研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全面履行项目合同规定的义务。随机抽查情况作为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并对项目后续实施影响进行评估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专业机构:
(一)项目承担单位发生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倒闭等情况,或内部管理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承担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并购等情况的;
(三)项目负责人不能正常履职,影响项目研究工作的;
(四)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发生分歧,承诺的技术、资金、条件等无法兑现的;
(五)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已无实施必要的;
(六)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无法实现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目标等情况的;
(七)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签订的项目合同中任务目标、考核指标等关键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合同内容的,应当履行变更申请。
项目合同变更申请应当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根据具体变更事项,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须经原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拟变更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原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参与单位、拟变更单位的同意书。拟变更单位应当具有与原承担单位同等条件的科研团队和科研支撑条件,能够有效保障项目正常实施。专业机构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申请,提出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批。根据需要,专业机构可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
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变更申请由专业机构审核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后,在江苏数字科技平台上完成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时,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新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与原项目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符合限项申报规定。项目负责人变更经专业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三)项目合同关键内容变更。项目合同中任务目标、考核指标等关键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的理由和依据。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后,提出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批。
(四)项目主管部门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变更经项目承担单位、原主管部门、拟变更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拟变更主管部门同意书,经专业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五)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后项目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等调整变化情况和变更前后所有参与单位的同意书。变更申请由专业机构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
(六)经费变更。在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项目总预算如因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提供调整理由和测算依据,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符合省拨经费与自筹经费比例要求等前提下,调减幅度一般不超过资金下达文件规定总投入经费的20%,由专业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七)项目实施期变更。项目延期申请应当于项目实施期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原则上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延期申请由专业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八)其他变更。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生效,相关批准同意文件或变更备案情况作为项目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是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变更申请未经批准的项目,仍按原项目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管理工作,针对项目实施进度缓慢、省拨资金使用率低、地方承诺资金未到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存在较高科技伦理风险等情形的项目,加强重点关注和监督管理,及时防范项目实施风险。
第四章验收结题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前,应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审计。须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学数据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先提交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经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实施期内或项目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批同意延期的项目,按新的项目实施期执行。项目承担单位无特殊原因逾期3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按结题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江苏数字科技平台上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完成验收后提交一份纸质材料存档。验收申请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表);
(二)项目合同;
(三)工作总结、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科研诚信承诺书等;
(四)经费审计报告(原件)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表);
(五)与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相关的检测报告、测试报告、实验报告、知识产权证书、医疗器械或新药证书等(复印件);
(六)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进行审核。
专业机构负责统一接收各专项计划项目验收申请,原则上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退回补充完善或提出结题处理建议。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验收申请被退回后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修改或补充材料,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专业机构应当定期汇总项目验收申请审核情况,并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纳入省自然科学基金授权管理试点的单位,按照相关改革要求开展验收结题工作。
项目验收申请审核通过后,验收组织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验收专家论证会,组建验收专家组对验收项目进行同行评议。验收专家组人数须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设专家组组长1名。专家由验收组织部门根据项目所属领域进行遴选,遵守回避、保密、
轮换等原则。
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合同和验收申请材料,必要时可对照申报书和项目指南,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考察现场、质询讨论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并出具验收意见。对于专家组现场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按结题处理。
专业机构应当定期汇总项目验收完成情况,并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七条验收意见为“通过”的项目在完成纸质验收材料提交、科学数据汇交、科技成果登记后,由验收组织部门将项目验收意见、专家组名单录入江苏数字科技平台,经专业机构审核、省科技厅审定后,在江苏数字科技平台生成项目验收证书,供项目承担单位下载、打印。未纳入科技成果登记范围的科技计划项目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八条建立项目验收监督抽查机制,省科技厅每年组织对往年已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加强对专业机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验收申请审核和组织实施的监督,提高项目验收质量。
第二十九条项目无法按项目合同继续实施或实施期满未达到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审计后,提出总结、终止、撤销等结题申请报送专业机构。
总结、终止申请材料一般应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项目合同、项目工作总结、经费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等;撤销申请材料一般应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项目合同、省拨经费退回凭据。
项目承担单位因停产倒闭破产等客观原因,无法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正常履行项目结题程序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结题申请。
第三十条专业机构定期汇总项目结题申请,完成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
省科技厅审核确定项目结题类型,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结题批复。专业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结题批复意见做好项目结题后续工作。
第三十一条专业机构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或结题批复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科技厅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管理档案整理并移交至档案馆存档,确保项目管理全过程档案完整可查。
第三十二条专业机构应当建立验收结题工作台账,定期汇总各类科技计划验收结题项目清单、应结未结项目清单,向省科技厅报告。
省科技厅将应结未结项目和验收结题率按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每年至少通报一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及时推进项目合同期满项目验收结题和应结未结项目清理,提高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项目验收结题率。
第五章激励与约束
第三十三条项目完成合同约定任务且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有后补助经费的按规定进行拨付。
项目未能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根据结题类型收回结余经费或全部省拨经费,后续经费不予拨付。
第三十四条对项目合同约定任务完成好、持续产出高质量成果、取得重大科学发现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可采取定向委托、滚动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等方式,支持其继续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五条建立专项计划项目管理绩效与申报指标挂钩机制,对项目完成质量高的承担单位、项目管理绩效好的主管部门,可结合各专项计划工作实际,适当增加项目申报、推荐指标;对项目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或主管部门,可视情扣减其申报、推荐指标。
第三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合同或采取虚假方式履行项目合同的,省科技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科研成果、违规使用经费,或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失信行为的,依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记入失信信息记录。
第三十八条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且目前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未实现预期研究目标或失败的,经核准后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专业机构应当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根据省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和省科技厅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工作机制,配强专业化人员队伍,扎实做好项目合同制管理具体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升项目管理质效,促进项目管理专业规范、公平公正。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5日。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