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24〕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9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2024〕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计划类别
第一条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聚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重点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新产品、重大装备、关键技术的集成研究开发及产业化。
第二条自治区重点研发专项,聚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发挥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科研优势,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推动关键技术实现新突破和科技成果示范应用。支持围绕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开展战略研究。
第三条自治区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专项,聚焦自治区基础、前沿技术和人才培养,支持开展自然科学及交叉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鼓励进行科学前沿自由探索,支持科技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聚焦构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多层次创新体系,加强自治区科技创新资源的整合、共享和优化,统筹规划和支持国家级、自治区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强化平台承载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条件保障能力和支撑服务能力。
第五条自治区区域创新引导专项,聚焦行业、企业、区域技术创新活动需求,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激励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和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挥科技援疆机制的作用,深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强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与优化、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全过程管理等政策制度;
(二)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受理、立项、过程管理、资金执行监管、验收,以及组织、指导、监督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负责审批项目重大调整、撤销、终止等工作;
(四)认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
(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调查处理科研活动违规行为;
(六)落实国家科技项目报告制度、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
(七)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科技项目成果库;
(八)项目管理中的其它事项。
按照“谁立项、谁管理”的原则,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相关科技计划,是各类科技计划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科技厅科技资源统筹处负责项目管理的综合协调。科技厅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处负责进行过程监督和诚信责任追究。
第七条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做好项目推荐工作,组织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项目立项后,做好过程监督、督促落实承诺配套资金,监督承担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按时到位自筹资金、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承担单位执行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
(四)配合推进项目监督、评估、验收、绩效评价以及相关问题整改工作;
(五)受科技厅委托,组织项目评审论证、现场考察评估、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职责,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七)其它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推荐单位包括自治区行业厅局,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等。经科技厅认可的自治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大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等可作为推荐单位。
第八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的执行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课题)具体实施和资金管理,应强化法人责任,承担以下职责: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要求,保证项目(课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按照签订的合同书管理、实施项目(课题),履行合同书各项条款,落实人员、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完成项目(课题)目标任务;
(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安全、绩效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编制项目(课题)资金预算和决算,做好项目(课题)绩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合同书(含预算)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对项目(课题)资金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按要求填报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绩效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报告、成果登记等;
(六)及时报告项目(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并按程序报批;
(七)接受并配合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评价、验收等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整改;
(八)统筹负责对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管理;
(九)做好项目(课题)科研成果的保护与归档,积极推动项目(课题)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十)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课题)档案管理等职责,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并积极开展数据共享服务;
(十一)其它相关事项。
下设课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照进度要求开展研究,主动跟踪掌握课题研究成果,负责组织课题做好管理、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九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带头并督促项目(课题)组成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相关规定行使人财物管理自主权;
(二)拟定项目(课题)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分工,监督、督促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质量;
(三)据实编制项目(课题)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开展项目(课题)资金绩效自评,真实编列项目(课题)资金决算;
(四)按时组织完成项目(课题)合同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绩效报告、科技报告等,报告影响项目(课题)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主动配合项目(课题)绩效评价、验收、撤销、终止等事项的执行;
(五)建立并落实项目(课题)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项目(课题)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等内容,真实反映项目(课题)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
(六)负责对项目(课题)实验数据、档案等的收集、整理、保存;
(七)自觉接受监督和评估;
(八)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条专业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工作纪律;
(二)配合科技厅制定项目管理有关政策、制度;
(三)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以及监督评估、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过程管理工作;
(四)及时报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配合项目管理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五)督促承担单位及时退回应退资金;
(六)负责项目档案保管、移交等工作;
(七)科技厅委托的其它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是区内外具备相关专业履历和资格,为项目立项、验收等活动提供相关领域专业咨询意见的专家,承担以下职责: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二)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相关事项;
(三)严格保守项目(课题)申报(承担)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信守承诺;
(四)认真遵守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咨询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五)强化诚信自律,履行审核和学术把关职责。
第三章 项目组织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是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管理的基本单元,课题是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课题间应紧密联系、研究内容不交叉重复。
第十三条科技厅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定向择优、滚动支持等遴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公开竞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定向委托(定向择优):对自治区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任务、突发紧急的重大科技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的任务,以及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任务,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直接委托优势单位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滚动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人才团队,科研攻关任务完成较好,且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给予持续支持。
第十四条项目组织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业主制”等组织模式。
揭榜挂帅:为解决目标明确、应用急需、最终用户明确的重大产业技术难题、重要材料工艺、重大设备研制以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需求,面向全国张榜求贤,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
赛马制:对于难度高、存在多条可能的技术路线的项目,可同时确定多个承担单位分别攻关,分阶段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重点支持的承担单位或继续并行支持。
业主制:对于任务边界清晰、主要目标为具体交付物、重大工程或重大装备(系统)、需要具体单位进行长期运营维护的重大项目,可由负责建造运维的牵头单位作为“业主”组织实施,强化产学研用协同攻关,并对最终成果产出应用负责。
第十五条事前立项项目支持方式包括事前补助、事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在立项时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财政资金。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立项时核定预算,由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在项目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综合评价、以赛代评项目主要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
综合评价:对创新主体、创新平台、创新服务机构等开展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集聚、国际科技合作以及共享服务等创新活动,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评价结果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
以赛代评:对新疆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和单位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
第四章 指南编制与发布、项目申报受理
第十七条 科技厅负责编制并发布指南。各计划项目指南应避免交叉重复。
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以下简称“两重”)应组建年度项目指南编制专家组,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年度项目指南编制专家组成员不得与指南论证组专家重复。参与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和参与相应项目(课题)。
第十八条 年度项目指南编制工作应广泛邀请相关行业部门、地州市及产业界、科技团体共同参与。项目指南应遵循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布局,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在调研、征集、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企业技术需求征集制度,每年定期征集企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
项目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3年,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期限最长可为5年。
“两重”项目年度指南应注重延续性,指南编制专家组在历年“两重”项目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结合科技发展新动向、新需求,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强兵地融合,科学谋划部署项目年度指南的主要研发任务,保障指南方向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第十九条公开竞争的年度项目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年度项目指南直接向定向单位发布。
在年度项目指南发布后,科技厅应加强项目申报培训、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通过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书、预算等相关材料。
申报项目受理后,不得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一般应为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驻疆单位。
(二)“两重”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占课题申请资金总额一般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其它项目参与单位申请资金总额一般不能超过三分之一。
(三)下设课题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统筹各课题研发内容和资金安排,并应同时作为项目中主要课题的承担单位。
(四)具备与项目(课题)实施相匹配的科研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五)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六)项目指南规定的其它条件。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申报单位应和参与单位签订联合申报协议;下设课题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和课题申报单位签订联合申报协议。
第二十二条参与项目(课题)申报的科研人员,应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第二十三条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每年用于项目(课题)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课题)负责人在项目(课题)申请时年龄不超过退休年龄,在验收之前不得以退休为由影响项目(课题)的正常实施或提出变更负责人;由企业申报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院士按有关规定执行。
下设课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担任其中一个课题的负责人。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项目(课题)负责人在职或聘用时间应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四)项目(课题)负责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五)项目指南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四条科研人员和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时,按以下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科研人员有作为负责人的在研(含未验收)项目(课题)的(不包括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人才类项目),不能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二)科研人员作为负责人同期申请项目(课题)数(不包括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人才类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负责人同期申请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人才类项目不得超过1项。
(三)科研人员作为在研(含未验收)项目(课题)骨干(排名第二、第三的项目(课题)组成员)3项(含)以上的,不能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下设课题的项目,以课题计算。
(四)项目申报单位到期未验收项目累计超过2项的(不包括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人才类项目),不能申报。
(五)同一研究内容不得申报不同类别科技计划。
(六)项目(课题)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与国家、自治区已立项项目(课题)相同或相近的,不得申报。
(七)项目指南规定的其它限制申报条件。
第二十五条鼓励青年科技人员参与“两重”项目,40岁及以下青年科技人员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二十六条行政单位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第二十七条项目(课题)应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
(一)地县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审核推荐。县级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前,应征求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推荐上报。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自治区区属企业也可由其自治区主管厅局推荐。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人、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应按项目指南规定的时间完成申报、推荐工作。
项目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如期完成申报、推荐工作,推荐单位可在推荐截止期后24小时内向科技厅书面提交申请一次,科技厅按程序批准后开放申报系统。
第二十九条项目查重。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对受理项目的主要内容、项目(课题)负责人等进行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对查重存在问题的项目予以退回,并将查重结果告知申请人、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
第三十条受理项目(课题)须进行科研诚信审查、伦理审查,由科技厅或专业机构组织开展,不通过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形式审查工作由科技厅或专业机构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组织开展,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方向,申报材料不完整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项目,应注明理由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后重新提交,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再次不通过形式审查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下设课题的项目,课题未通过查重、科研诚信审查、伦理审查、形式审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五章项目立项
第三十三条项目评审论证一般包括初评和答辩评审两个环节,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推荐单位组织项目初评工作。初评一般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等方式组织开展;答辩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组织开展。
评审论证采取投票和赋分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整体进行评价,专家投票和赋分应保持相对一致。
第三十四条对评审论证的项目应根据类别、专业领域等情况精准分组,科学合理确定评审期限,确保专家有充足审阅材料和评价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参与评审论证的专家须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产业化类项目一般应有企业专家参与评审。涉及学科交叉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包含所涉及各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
应根据分组领域精准抽取专家,确保所抽取专家专业能覆盖、匹配评审项目领域。“两重”项目评审论证专家组中区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初评主要对申报项目(课题)与指南的契合度,研究内容的创新性,技术路线、研究方法的可行性,项目(课题)目标的可实现性,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基础条件,项目(课题)负责人的业绩、组织实施能力等进行综合性整体评价。
初评每组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3名,必要时可请财务专家。“两重”项目每组技术和管理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5名,财务专家不得少于1名。
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原则上技术和管理专家“建议立项”票数应达到一半以上,并按平均分排序确定答辩评审名单。财务专家对预算编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下设课题的项目,技术和管理专家在对每个课题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审核课题之间关联性的基础上,只对项目投票和赋分。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处室综合考虑专家初评意见、计划立项数、科技工作重点等因素,研究提出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名单,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科技厅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项目可根据初评专家意见退回修改,申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
申报单位不得对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单位进行变更,不得随意调低主要考核指标。
第三十九条 计划委员会审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查重、科研诚信审查、伦理审查、形式审查情况;
(二)项目初评工作开展情况,进入答辩评审项目符合年度科技创新任务布局情况,以及项目内容、指标、承担单位、负责人、实施地点,是否存在影响项目顺利进行的问题;
(三)否决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四十条 答辩评审实行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项目技术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不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下设课题的项目,技术和管理专家对每个课题进行投票但不赋分,对项目投票和赋分;技术和管理专家“不建议立项”票数超过一半的课题不予通过技术评审,项目如有一个课题不通过技术评审则项目不予立项。
答辩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5名(含)以上技术和管理专家、1名(含)以上财务专家组成。“两重”项目由7名(含)以上技术和管理专家、2名(含)以上财务专家组成。原则上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
实行资金“包干制”的项目,不编制预算、不组织预算评审。
第四十一条 组织答辩评审前,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提前审阅评审材料,并就指南内容和要求、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
答辩评审一般采取专家质询答辩的方式进行,项目和课题负责人应到场答辩,除财务人员外,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特殊情况可采取视频答辩方式进行。
“两重”项目答辩评审应全过程录音录像。
第四十二条答辩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创新性;
(二)技术路线、研究方法的可行性;
(三)任务指标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研发进度安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承担单位的管理能力与保障机制,承担单位及其合作方的工作基础、研发实力、力量配备;
(五)负责人和团队的科研水平、创新能力,以及团队任务分工合理性;
(六)预期成果是否明确,风险分析是否清晰,对策是否有效;
(七)资金预算合理性;
(八)绩效目标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
“两重”项目还应评审研究内容是否涵盖项目指南要求的全部考核指标。
第四十三条预算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
(二)资金额度、资金构成以及配套能力等。
第四十四条根据需要,可对项目单独组织预算评审。单独预算评审由科技厅或专业机构组织财务、技术专家共同进行,预算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3名(含)以上财务专家、1名(含)以上参加过技术评审的技术专家组成,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第四十五条财政支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通过答辩评审后应进行现场考察评估,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现场考察由科技厅组织或专业机构开展,也可委托推荐单位进行。参与考察评估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评估结果作为立项依据之一。项目管理处室结合现场考察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自治区重大科技创新工作部署、技术未来发展方向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
第四十六条拟立项项目应通过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名称、承担单位、负责人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厅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现场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通过公示处理;对异议成立或核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不予立项,并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项目管理处室应综合考虑计划年度资金预算、拟立项项目数,确定项目财政资金拨付比例,并编制计划年度项目表(以下简称“计划表”),组织承担单位填报项目年度绩效目标表。计划表包括项目(课题)名称、编号、主要内容、考核指标、实施地、承担单位、负责人、财政资金支持情况等内容。
对申报书(含经费预算书、项目绩效目标表)内容与计划表不一致或专家建议修改完善的项目,应退回申报单位进行修改。申报单位不得对负责人、承担单位进行变更,不得随意调低主要考核指标。申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
申报单位如存在擅自调低主要考核指标、变更实施地等行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书的提交,科技厅取消项目立项资格。项目申报单位就计划表内容和科技厅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申请放弃立项资格。
第四十八条通过公示的项目提交科技厅党组会(以下简称“党组会”)审定,党组会审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论证等工作的规范性;
(二)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
(三)拟立项项目资金安排、绩效目标设置等情况;
(四)否决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党组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以下简称“立项文件”)。立项文件包括计划表、项目绩效目标表等内容。立项文件作为签订合同和拨付资金的依据。
应合理安排项目立项评审工作流程,加快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第六章过程管理
第五十条对立项项目,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在立项文件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告知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启动项目合同书签订工作。对未立项项目,30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向申报单位反馈评审论证意见。
第五十一条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与科技厅三方共同签署项目合同书。对于保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下设课题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课题合同书。
项目合同书以项目申报书、计划文件为依据,是项目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经费预算书、项目绩效目标表是合同书的附件。
在合同书填报中,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考核指标等,如有变更科技厅可对项目撤销处理。
第五十二条项目(课题)合同书应明确项目(课题)目标、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资金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技术合同登记及实施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
项目执行的起点为项目立项文件下达月,起止时间以月计算。课题合同书的执行期应与项目合同书保持一致。
对采取“里程碑”式管理的项目,合同书中应设置“里程碑”目标,包括技术方案和研究成果等,并明确考核目标和考核时间。
第五十三条项目合同书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服务平台进行填报,经推荐部门与科技厅审核完毕后,由当事方签字盖章。主要流程如下:
(一)填报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签订项目合同书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并提交项目合同书电子文档;下设课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课题合同书的签订后提交项目合同书,并将已签订的课题合同书做为附件同步上传;
(二)审核并批复。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应严格审核项目合同书内容和各项考核指标,并在5个工作日内在服务平台上进行审核批复。主要审批意见包括“审核通过”“退回修改”等;
(三)报送纸件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打印经科技厅审核通过的项目合同书,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及相关人员盖章签名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科技厅;
(四)受理并签章。科技厅受理合同书纸质材料,完成合同书签章后,合同书即为生效。
第五十四条合同书签订程序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合同签定后,启动财政资金拨付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合同书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科技厅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
第五十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逐级拨付资金。
有参与单位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参与单位拨付资金。项目(课题)的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下设课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书和立项文件将财政资金足额拨付至课题承担单位,并将相关拨付凭据报科技厅。
对无故拖延资金拨付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科技厅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发函督促、约谈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暂停项目后续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将所有渠道项目(课题)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它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课题)支出。
第五十六条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按照合同书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履行牵头责任,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
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应用。
第五十七条项目的监督主要采取日常监督、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价、投诉举报核查等方式开展。对执行期1年以上的项目实行监督全覆盖管理,重点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落实使用情况。
第五十八条科技厅或专业机构、推荐单位、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科技厅或专业机构、推荐单位应组织、指导和监督承担单位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对科研项目每年年末组织开展一次绩效监控。对“两重”项目应加大绩效监管力度,督促承担单位严格按照绩效目标组织执行项目,提高项目资金实效。
第五十九条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须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高质量实施项目、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质效。每年10月底前,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在服务平台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成果产出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执行率、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自评价,推荐单位需对报告进行审核。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在下一年度上报。
项目管理处室或专业机构应严格监控项目特别是“两重”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加强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核,有效提升项目执行成效。对发现问题的项目应及时开展核查。对逾期未填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的项目或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暂停项目后续拨款,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监督项目名单。
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在11月底前汇总形成各计划实施年度报告和年度计划绩效自评报告。
第六十条中期评估原则上在项目实施中期开展。评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照项目合同书,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任务目标作出判断。中期评估方式包括现场评估、会议评估等,探索实行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不同形式。
“里程碑”式管理的项目,在约定的“里程碑”考核节点开展。
第六十一条 对于在绩效监控、中期评估、审计检查、监督检查、第三方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结果较差、资金执行率低或其它严重问题的项目,科技厅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后续拨款、财政预算资金总额调减、撤销或终止项目等处理方式。
第六十二条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更大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合同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技术路线。变更研发骨干人员、无财政资金支持的参与单位及其它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上述调整报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备案。
除负责人外排名前2名的项目(课题)骨干退出研发团队或退出前2名排序的,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六十三条重大调整事项原则上不予批复。重大调整事项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以及由上述情况导致的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等资金调整事项。
对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科技厅审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重大调整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变更期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以调整事项为由,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
距项目实施期届满不足6个月(含)不得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距项目实施期届满不足3个月(含)不得申请项目实施期延期。
项目管理处室在收到重大调整事项申请后,应认真把关,做好调整事项的材料核实、技术咨询、调研评估等相关工作。
对申请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于涉及严重失信的调整事项要依规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十四条对项目实施期的变更,由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
项目管理处室在收到申请后,对照合同书审核项目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审核同意后,经分管厅领导批准、报科技资源统筹处备案。科技厅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或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项目,应按照正常进度进行验收。
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实施期过半之后才可提出申请。对批准提前验收的项目,未拨付财政资金不再拨付。
第六十五条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变更按如下规定进行:
(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名称变更、机构合并等不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推荐单位核实,在服务平台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后报科技资源统筹处备案。专业机构应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其它客观原因导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需进行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审批。项目管理处室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对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立项标准进行答辩评审、现场考察;对涉及预算调整的,还应组织预算审核。申请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未通过评审的,对项目予以终止处理。对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申请未通过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重新遴选课题承担单位,报科技厅再次评审,再次不通过的,对项目予以终止处理。通过评审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申请,由项目管理处室提交计划委员会审议、党组会审定,审定通过后重新签订《合同书》、编报《经费预算书》。
对(二)款中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已开展的工作、资金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如实编制项目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和单位变更申请同步报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好财政资金,合理调剂预算,确保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后项目(课题)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六条对于人才培养类项目,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原因,且新单位为区内单位的,经现工作单位和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可申请变更依托单位。
对依托单位的变更,由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经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核实并提出意见。项目管理处室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把关,提交计划委员会审议后进行变更。
第六十七条除人才培养类以外的事前立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它客观原因导致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变更负责人申请,新的负责人选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出的新负责人能力进行评估。
推荐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后,提交科技厅。
项目管理处室应对新的负责人选是否符合限项和诚信审查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项目管理处室或专业机构可对变更组织专家评议。
经项目管理处室把关、分管厅领导批准后,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事项提交计划委员会审议、党组会审定。
项目(课题)负责人因出国(境)、伤病等原因申请变更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项目。
第六十八条对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核实并提出意见,报科技厅审批。
项目管理处室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对涉及研究目标、研究任务、技术考核指标,示范条件或地点变更等调整事项,应组织专家开展咨询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必要时还应组织现场调研,如需要可邀请行业部门或地方管理人员参加;对涉及预算调整的,还应组织财务、技术专家共同进行审核。
经项目管理处室把关、分管厅领导批准后,项目调整事项提交计划委员会审议、党组会审定。
第六十九条 对项目实施中需作出重要调整的,根据调整事项内容报科技厅审批或备案。
重要调整事项包括:变更推荐单位,新增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项目其它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等资金调整事项。
因推荐单位职责发生改变、被取消推荐资格等客观原因需进行变更时,推荐单位应向科技厅提出申请,由科技资源统筹处协调新的推荐单位,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进行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因客观原因需进行推荐单位变更,应在征得原推荐单位和新推荐单位同意后,向科技厅提出申请,科技资源统筹处把关后,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进行变更。
因增加项目(课题)参与单位需增列原预算中未列示的外拨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处室及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计划委员会审议。
距项目实施期届满不足6个月(含)不得申请增加参与单位。
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项目其它来源资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等资金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报项目管理处室备案。
第七十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科技厅应作出项目撤销决定:
(一)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及财经纪律等,情节严重的;
(三)承担单位倒闭、破产并长期失联的;
(四)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五)承担单位、负责人不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六)由于承担单位、负责人主观故意或科研失信等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项目资金使用违反有关资金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八)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九)其它经认定有严重问题的。
第七十一条对作出撤销决定的项目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将承担单位、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二)项目承担单位退回全部项目财政资金。
第七十二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终止或由科技厅作出终止决定。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承担单位停产、注销、吊销、重组等,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被法院依法执行,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合作关系、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变更审核不通过且无法继续实施或无法按期完成的;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七十三条对作出终止决定的项目按如下规定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的工作、资金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如实编制项目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科技厅。
科技厅或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收回项目财政结余资金和使用不合规资金,以及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资金。项目终止后未拨付的财政资金不再拨付。
第七十四条下设课题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不能继续实施或无法按期完成课题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第六十五条(二)款规定进行课题承担单位的变更。
第七十五条推荐单位应切实履行过程管理职责,加强对推荐项目的年度及中期管理工作,定期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加强协调保障和组织推动,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技厅审批或备案。
第七章 验收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七十六条事前立项的项目(课题)需进行验收。根据科技计划的特点及资金支持额度,项目(课题)验收可由科技厅或专业机构、推荐单位组织开展。
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不单独进行验收,其验收结论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验收结论为准。
第七十七条 项目(课题)验收时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应合并进行。下设课题的项目,应在对课题完成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项目验收。
验收方式一般采用会议验收,也可采取网络评审验收。财政资金支持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课题)应组织实地勘验。
会议验收按照专家审阅验收材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集体讨论形成验收结论等程序进行。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亲自汇报,如有特殊情况,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同意,可通过视频进行汇报答辩或者委托项目研究团队的其它主要成员汇报答辩。
网络评审验收通过服务平台或网络通讯方式,将验收、评审标准等相关材料送达专家组成员,专家独立评审打分,验收组织单位汇总形成验收结论。
实地勘验由验收组织单位在会议验收前委派2名(含)以上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到现场勘验,核实产业化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实地勘验也可以委托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第七十八条项目(课题)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原则上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对委托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的项目(课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专家。
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严格按照验收的程序和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对项目(课题)给出验收评价意见,并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
验收专家组成员中技术、管理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财务专家不少于1名;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中技术、管理专家一般不少于7名,财务专家不少于2名。
第七十九条项目(课题)验收会议场所、会议标准及验收专家咨询费,严格依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资金支出纳入项目(课题)资金预算。
科技厅或专业机构、推荐单位组织会议验收时应当精简参会人员,会议组织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八十条验收以合同书、经费预算书、绩效目标表、项目验收报告、绩效自评表、财务报告等为依据,对项目(课题)合同书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课题)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八十一条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所有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交科技报告。项目通过科技报告审核后方可提交验收材料。
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在服务平台提交项目科技报告,科技报告审核工作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退回修改的项目科技报告,承担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
第八十二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和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含)以上的事前立项事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自主选择在科技部备案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形成项目财务审计报告。下设课题的项目,按课题出具审计报告,不再出具项目层面审计报告;不下设课题的,直接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以下的事前立项事前补助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资金决算表。
项目(课题)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项目资金决算表,应客观反映该项目(课题)总资金以及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到位的情况,以及项目(课题)资金按来源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情况。
第八十三条科技厅每年1月和7月通报到期应验收项目名单,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名单和服务平台提醒,及时督促负责人做好验收工作。项目到期前6个月,服务平台将项目调整为待验收状态,项目承担单位即可启动验收程序。项目管理处室或专业机构应及时督促推荐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验收管理工作。
第八十四条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验收资料、项目(课题)资金审计报告或资金决算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五条项目验收资料主要包括: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课题)执行总结报告;
(三)项目(课题)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资金决算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支出明细账及相关财务佐证材料;
(四)项目(课题)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课题)研究成果(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应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编号;
2.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取得的相关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
(五)其它相关资料。
1.对于预算执行率(账面支出、应付未付和预计支出合计占财政资金比重)低于70%的项目(课题),提供详细说明材料;
2.涉及重大调整的,需提供相关审批、备案材料;
3.设备购置、租赁、外协等协议合同;
4.发生预算调整的,需提供预算调整申请及批复文件;
5.有外拨资金的,需提供协议书及相关财务凭证;
6.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十六条项目验收按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审查、验收评议、验收公示、成果登记和发放《验收合格证书》、资料归档等程序进行。
(一)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在服务平台提交验收材料,推荐单位负责审核验收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要求,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由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科技厅。
(二)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应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研发的主要内容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过服务平台向项目承担单位集中一次性反馈审查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后再次提交,再次提交材料作为绩效验收的最终材料。
(三)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在验收材料审查通过后1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形成验收结论。
(四)形成验收结论的次月,科技厅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示完成后,验收通过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按照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六)验收通过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后,科技厅在《验收合格证书》签注审批意见并盖章,最终完成验收手续。
(七)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对验收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八十七条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勘验、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形成验收结论和专家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反映项目成果、项目(课题)财政结余资金,同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有配套资金的项目(课题)按合同书约定比例核算财政结余资金。
第八十八条项目(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
通过验收。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完成主要任务和关键考核指标,财政资金使用合规,自筹资金支出达到合同书约定的80%以上。
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验收。
(一)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合同书约定的主要任务和关键考核指标的,总体上完成合同书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二)资金管理使用混乱,未按资金来源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等重大问题的。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四)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或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的。
(五)承担单位或项目科研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
(七)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八)专家组认定不通过验收的其它情况。
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下设课题的项目,有一个课题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项目整体结论为“不通过验收”;有一个课题验收结论为“结题”,可根据整体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通过验收”或“结题”的结论。
第八十九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承担单位不能清晰答复验收专家询问重要问题的,验收专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课题),限期进行整改。科技厅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项目推荐单位督促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再次提交验收申请。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申请的,按照不通过验收处理。
对需整改的项目,验收完成时限顺延4个月。
第九十条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按如下规定处理相关资金。
(一)财务验收一次性通过的项目(课题),财政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使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课题)团队科研需求。
(二)项目(课题)财政结余资金占财政预算比例超过30%(含)或财政结余资金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将财政结余资金退回科技厅。
(三)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将财政结余资金退回科技厅。
(四)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一次性拨付财政资金。验收确定的财政补助金额高于合同书约定的,按合同书约定金额补助;验收确定的财政补助金额低于合同书约定的,按验收确定的金额补助。
第九十一条对结题的项目(课题),按如下规定处理相关资金。
事前立项事前补助资金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将财政结余资金退回科技厅。下设课题的项目,项目结论为结题,所有课题结余资金退回科技厅。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将不予财政资金补助。
第九十二条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事前立项事前补助资金项目,结余和使用不合规的财政资金由承担单位退回科技厅;下设课题的项目,所有课题结余和使用不合规的财政资金退回科技厅。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将不予财政资金补助。
(二)对项目负责人按国家、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项目承担单位暂停1年该项目所属计划申报资格,高校、科研院所等以二级单位实施。
(三)对下设课题的项目,因课题不通过验收导致项目整体不通过验收的,对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按本条(二)款处理,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酌情给予处理。
第九十三条科技厅应加强对受委托部门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视情对委托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督促提高验收质量。验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下达整改意见书并暂停其验收资格,对存在虚假验收现象的进行追责问责。
第九十四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英文标注:“SupportedByScienceandTechnologyProgramofXinjiangUyghurAutonomousRegion”。专利申请按规定申明项目信息。
第九十五条项目验收结论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验收项目名称、计划类型、承担单位、验收方式、项目负责人、验收结论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科技厅提出。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提出异议。科技厅收到异议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再次复核,提出处理意见。
复核根据异议的内容确定,对验收技术内容有异议而对财务内容无异议的,复核专家组可全部由技术专家组成;对验收财务内容有异议而对技术内容无异议的,复核专家组中财务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参加项目首次验收的专家不再担任该项目复核的专家组成员。
第九十七条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科研探索失败而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资金使用合规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推荐单位提出总结申请并提交总结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并报科技厅同意后,按结题处理。对项目实施主体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影响相关评价与考核,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不影响再次申请项目。
科技厅或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收回项目财政结余资金,有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按合同书约定比例核算财政结余资金。未拨付的财政资金不再拨付。
第九十八条加强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跟踪管理。科技厅对考核指标完成良好且技术含量高、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将支持其加速转化。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产生的项目科技成果建立定期披露制度。
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对“两重”项目(课题)进行后评估,在项目验收2-5年后,对项目(课题)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后续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九十九条科技厅负责重大科技成果、重要科研数据的管理与发布。
重大科技成果或重要科研数据产生后应及时报告,需要对外宣传发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技厅申请,科技厅及时研究是否发布并予以回复。未经科技厅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发布。
第一百条对于按规定应退回的项目(课题)财政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缴入科技厅账户,由科技厅每季度末汇总后统一上交自治区财政厅。
承担单位或者负责人拒不退回财政资金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对项目的监督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实行。
第一百零二条科技厅是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管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管理科技计划和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性、公平性,及其在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制度性、规范性、有效性,及其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及受委托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四)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价评估等工作中的行为规范、评审质量、工作态度和履职尽责情况;
(五)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审计、咨询等服务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六)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项目研究团队(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项目(课题)实行承诺管理制度。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保证所提供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在项目(课题)申报阶段和签订项目(课题)合同书阶段,需签署承诺书,保证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做好验收工作,并保证提供的项目(课题)信息真实有效,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课题)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课题)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给予以下处理。
(一)项目管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干预评审活动、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在非公开期泄露评审专家、专家意见及其它保密信息资料等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专业机构存在违约行为的,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回避、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与申报项目负责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扩散项目评审材料等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主管人员依规进行处理;
(三)推荐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管理缺位、监督检查不力、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其它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限制推荐项目数量、阶段性取消推荐资格等处理;
(四)专家在科技活动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通报批评、阶段性取消、永久性取消其自治区科技厅咨询专家资格等处理;
(五)对于第三方机构及人员违规的,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报告的审计机构,还应取消项目审计资格,并将相关违规情况上报科技部;
(六)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暂停项目(课题)后续拨款、撤销或终止项目(课题)、阶段性、永久性取消申报或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有证据表明违规行为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应直接或提请具有相应职责和权限的行政机关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或损失扩大,终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暂停拨付相应财政资金,同时暂停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申请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完善项目过程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验收、项目变更及督促履约等由项目管理处室具体负责;随机抽查、绩效评估等工作由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处牵头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对于涉密项目,应按照国家、自治区保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受理、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管理与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应确保项目信息的安全,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一百零八条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行动计划、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计划按其办法执行。科技厅通过滚动支持、综合评价、以赛代评等方式立项的项目,以及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或从其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新科规〔2022〕1号)废止。
第一百一十条 本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