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江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提高财政资金执行效率,现将《江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附件:江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17日

(联系方式:0750-3279725)

附件:

江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部署,提高财政资金执行效率,加快推进江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2024〕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江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下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及相关支撑服务。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样板建设项目、“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项目、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项目、数字化牵引单位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奖励项目、综合公共服务项目、工作经费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制定及修订;编制资金预算、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审核、跟踪管理、评测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及时转下达和足额拨付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管理,接受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中央、省下拨资金统筹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分配、安全高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

1.实行产品清单制。数字化产品清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遴选。对中小企业使用数字化产品清单内产品进行改造的,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50%比例予以奖补。从数字化产品清单内优选一批典型高效产品形成优选产品清单,支持有一定数字化基础的中小企业通过改造进行优化提升,对仅使用优选产品清单内一款产品进行改造的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80%比例予以奖补;改造中使用数字化产品清单外产品部分不予奖补。

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后,对通过改造验收且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要求的二级及以上数字化水平的中小企业,根据第三方评测机构评定的数字化等级进行分级奖补。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二级的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三级的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四级的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数字化改造项目投入主要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及必要的实施服务支出,不含税。

第七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样板建设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打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遴选一批借鉴意义强、推广价值高的数字化转型样板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补。

第八条 “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项目。

对中小企业通过数字化改造入选国家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集、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集等,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

第九条 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项目。

支持数字化牵引单位在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期间,打造试点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或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对已列入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数字化牵引单位,用于行业平台项目建设相关的信息化设备、材料、产品、软件、云资源及网络费用、调试安装费用等支出,以及与行业平台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设计、检测、评价等支出,根据完成任务情况,按不超过上述实际支出金额(不含税)的30%,最高不超过70万元予以奖补。

第十条 数字化牵引单位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升奖励。

支持数字化牵引单位为企业提供“小快轻准”产品和服务,遴选一批供给能力强的优质数字化牵引单位,根据数字化牵引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并完成改造验收的企业数量实施阶梯式补助,同一数字化牵引单位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综合公共服务项目。

1.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培训服务项目。支持项目承接单位为中小企业人员以及其他数字化转型相关人员提供数字化转型相关知识和技能等培训服务,提升江门市数字化转型人才供给。

2.中小企业信息安全服务项目。支持项目承接单位为中小企业提供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测评以及培训指导等服务。

3.数字化水平诊断服务项目。支持具备相关资质与经验的项目承接单位,严格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等标准,对完成数字化改造的中小企业,进行数字化水平的诊断评测与等级认定。

4.智库服务项目。支持项目承接单位开展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咨询规划、方案设计、标准制定、过程管理、标杆遴选、绩效评价等试点相关支撑工作。

5.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项目。支持项目承接单位利用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改造项目管理、产业监测等服务,实现平台与国家、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

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当年度项目计划预算额度计提不超过2%的工作经费,用于保障项目前期工作,主要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材料印刷费、外协费、专家劳务费,据实列支。

第三章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申报流程按照征集、入库、拨付资金等步骤开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组织实施。根据企业数字化水平等级及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确定扶持金额,按审批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样板建设项目、“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项目、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等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等方式进行遴选评审,确定项目扶持金额,按审批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所获得的各类别奖补资金总和,不超过核定的项目总投入费用(不含税)。最终奖补金额根据中央、省下拨资金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综合公共服务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采购确定项目承接单位。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分配、信息公开等资金使用流程,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江门市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和广东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与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同类政策不重复申报的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工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专项资金决策程序、管理使用合法合规,未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由于市场风险导致项目建设发生损失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进行评价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25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