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与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商务财务发〔2022〕75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建发〔2022〕23号)等相关规定,为实施好白银市省级外经贸提质增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财政资金聚焦于弥补市场失灵、引导发展方向的关键环节。

(二)公平公正,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审查程序、资金分配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产出可衡量、效果可评价。

(四)规范管理,权责清晰。明确项目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流程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管理架构

项目管理实行“主管部门-项目申报载体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三级管理架构。

第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县区商务局)

(一)市商务局负责按照省商务厅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县区商务部门申报项目、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参加省级竞争性评审;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项目的中期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建立和管理市级项目库。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会同市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县区商务局负责依据各县区及产业园区重点外向型产业发展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实施载体、具体项目,初审申报纳入全市外经贸提质增效项目库;负责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载体单位职责(链主型载体、园区型载体、平台型载体)

(一)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各实施主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推动项目建设,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统筹各项目实施主体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经市商务、财政部门审查通过,报省商务、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资金分配方案拨付项目资金。

(四)加强对项目实施绩效的全程监控,按市县商务、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绩效监控和年度绩效自评。

(五)按省、市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第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职责(承担项目实施的企业或单位)

(一)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并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和报告。

(四)主动接受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审计。

(五)按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数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

按照省商务厅《省级外经贸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市县商务部门组织相关申报载体及项目实施主体依据项目支持方向与内容、申报载体范围、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和时限等相关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年度省级外经贸提质增效项目。

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施主体需在白银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同一类外向型产业项下或同一产业链上,实施主体业务必须有关联性。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生产经营正常且在项目实施期间实际开展相关业务,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项目绩效明确。

(四)近三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没有失信不良记录,没有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项目申报必须符合项目支持方向,项目实施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六)所申报项目应当是申报载体产业链上开展对外贸易的市场主体,且所申报项目为在建或正在运营的项目;引进外资在市内投资生产制造和研发的重点外向型产业项目;在境外开展业务的,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

第八条 项目审查

(一)形式审查。市县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审。

(二)现场核查。市县商务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查证相关申报项目实施内容的真实性。

(三)储备入库。市县商务部门根据初审情况推荐项目申报入省市级外经贸提质增效项目库。

(四)竞争性评审。参加由省商务厅组织的省级外经贸项目竞争性评审会,重点评估项目的外贸发展基础、项目载体外贸贡献度,重点产业和方向,申报载体外经贸提质增效方向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过程管理

(一)方案审查。项目申报载体单位根据年度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编制详实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内容、绩效目标、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预算等,报市商务部门核准审查。

(二)项目变更。项目经由省商务厅竞争性评审后的项目清单,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有关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应由项目申报载体单位审慎论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市县商务局报省商务厅审核通过后方可调整。

(三)定期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月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计划。

(四)监督检查。主管部门采取不定期抽查、专项审计、绩效监控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合规性、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载体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申报、审核、验收、跟踪监督以及资金分配拨付、绩效管理等工作。

(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和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并加强项目库储备管理;审核项目申报载体单位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依据最终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资金,督促资金支出进度,监督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项目申报载体单位负责编制并落实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链主型、园区型、平台型载体项目申报、初审、组织项目实施、拨付项目资金和项目跟踪监督等工作;拟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链主型、园区型、平台型载体项目实施主体承担资金真实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各项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支持范围、条件及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增加优质进口。积极鼓励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扩大优质原料进口,提高进口原料效能,为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稳定的原料供给,形成外向型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国内国际产业链畅通的优化布局,推动优质进口保稳提质。

(二)提升出口质量。加强源头管控,促进外向型产业出口品类保持多元化,深加工产品实现小而精、优而特的高附加值目标。积极培育自主出口品牌,提高品牌影响力;大力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打造跨境电商、金融、物流平台融通发展新模式,扩大出口规模;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海外仓建设,完善平台和配套服务体系,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各类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投融资方式,积极参与海外仓建设。

(三)提高引资水平。引导产业链上高端制造、现代服务等外资项目落地,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人才,推动外资在市内投资生产制造和研发。引导重点外资企业创新吸引外资模式,通过资本金注入、共建共享、团队协作、装备建设等方式,引入重点外向型产业优质外资项目。

(四)优化对外投资。有效提高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综合质量,积极防范股权投资风险,不断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积极支持企业进一步开展收并购与产能合作。有效发挥产业联盟作用,推动成员单位实现抱团取暖、互利共赢。积极支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搭建优质高效的对外投资服务平台,为优质成长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对外投融资服务。

(五)完善通道物流。鼓励发展枢纽经济、提升服务能力。支持载体在加强国际货运集货组织能力、提升平台信息化水平、促进物流和产业融合等方面不断发展。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商务厅《甘肃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年度外经贸重点工作通知等规定,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

(二)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新建扩建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建设项目。

(三)包括出口实际或进口替代等禁止性补贴。

(四)支持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

(五)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六)购买第三方服务。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财经规定不允许使用的方向。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对单个项目的支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依据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分配原则。项目资金应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要事”的基本思路,注重“外向度”和“集中度”,充分体现“规划引领、突出重点、体现差异、强化绩效”分配安排原则。

(二)分类考核。项目考核遵循“突出重点,分类考核”原则。清单内项目依据其在载体上发挥作用划分为增加优质进口、提升出口质量、提高引资水平、优化对外投资和完善通道物流五个方面,根据不同方面有侧重的设定考核指标,其中:共性指标为产业发展基础指标和绩效评价完成情况指标,个性指标为外向度水平指标。

(三)分配方式。市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价小组或聘请第三方评价,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综合评价,项目申报载体单位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申报载体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项目申报载体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查验收,并形成自查验收报告。自查验收完成后,申请市级验收。项目申报载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市县商务、财政部门全程监督指导项目验收工作,由市商务局组织市财政、县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市级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项目材料原件、相关数据等。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完成后由市级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并签字确认,报省商务厅备案。项目申报载体单位的验收材料及各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市县商务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载体单位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项目资金最终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管检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项目申报载体单位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项目申报载体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结合项目资金支持额度,组织设定年度项目绩效目标,以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形成绩效运行监控报告;按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载体单位向市县商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和9月底前报送绩效运行监控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绩效自评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分配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可调整削减或取消下年度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项目申报载体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采取组成联合检查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内部审计等方式,对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获得项目资金的项目实施主体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资金管理,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配合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做好检查、审计、复核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对于骗取、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项目实施主体,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