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规范专家库管理,保障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市住建局起草的《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家库管理办法》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按程序审查发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5年11月30日前,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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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1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规范专家库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参与公共决策是指专家在形成公共决策的关键环节进行评审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并对最终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制度性安排。相关业务处室必须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梳理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清单。不得超过规定范围设立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不得以专家评审代替行政决策。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领导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组织处负责统筹协调。

局专家库不设立综合性专家库,按行业组建十个行业专家库,分别为勘察设计、施工管理、轨道交通、绿色建造、工程造价、招标投标、消防审验、市政公用、房产评估、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可以按专业划分类别。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行业专家库组建和管理工作。

行业专家库组建和管理应满足本办法要求,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细化、提高要求,不得降低要求。

各行业专家库之间资源共享,本行业可以使用其他行业专家库专家的,直接使用,不重复聘用。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二)熟悉本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本领域技术管理工作3年(含)以上。

(五)原则上工作单位为本市单位。

第五条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建行业专家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行业专家库的专业分类、入库资格、征集专家、入库核查;

(二)及时组织专家更新个人信息,完善专家库;

(三)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保密廉洁教育;

(四)管理规范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相关行为;

(五)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六条申报专家进行资格核查后形成建议名单,汇总后在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七条专家每届聘期三年,届满后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库调整并重新公布。仍满足要求的,在征求本人意见同意后可以续聘连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不再聘用:

(一)超过规定年龄的(聘期内年龄超过的除外,聘期届满自动解聘);

(二)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退: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专家库的;

(二)严重违反本办法工作纪律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相关处室、单位组织专家参与活动时,应提醒专家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二)接受活动相关方请托,或索取、收受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专家活动过程和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拒不提供活动结论或出具明显不当的意见;

(五)透露专家服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六)抄袭、剽窃评审活动对象的成果。

第十一条专家参与活动按规定应随机抽取专家的,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二条专家名单确定后,相关人员应当在组织活动前对专家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专家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当确保专家参与活动的过程可追溯,并对专家组的组建、意见的形成和运用、过程材料的收集和存档、投诉举报的调查和回复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四条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不得干预专家参与活动的正常工作,不得泄露专家的个人信息和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告知专家参与活动需要对自己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结果有异议的,专家应当在评审结果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专家参与活动产生的差旅费报销与专家咨询费发放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2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苏建科〔2025〕82号)以及《市发改委关于全面清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的通知》等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住建局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流程,提升专家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市住建局起草了《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近年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推广、城市更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行业管理、保障性住房项目推进等工作日益繁重,专家在项目评审、技术咨询、政策论证、应急处置等公共决策环节中的专业支撑作用愈发关键。然而,随着专家参与决策频次的增加,当前管理工作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专家选用标准不够明确,部分领域存在“专家不专”“跨界评审”现象;二是专家使用流程不规范,存在“老面孔出现较多”“以评代决”“人情评审”等风险;三是专家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缺少对专家履职行为的跟踪评估和违规处理手段;四是专家库资源分散,存在部分专业重复建库、部分专业无库可用等情况。

在此背景下,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建立全局统一的专家库管理制度,不仅是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公共决策监督管理要求,也是解决完善管理制度、提升决策质量的实际需求,对保障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项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苏建科〔2025〕82号);

3.《市发改委关于全面清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市住建局组织相关处室对现有专家使用情况进行了梳理,主要参考省住建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及其他省市相关经验,结合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际,形成了《办法》初稿。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涵盖专家库管理全流程,核心内容可分为六部分。

(一)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市住建局组织的项目评审、技术咨询、政策论证等公共决策活动;也明确了不适用情形,包括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专家库组建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分类建库、资源共享、动态调整”四大原则,按行业细分设立建筑设计、结构工程、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10个专业专家库,统一纳入局专家库管理系统,实现各业务处室专家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三)专家基本条件:从四方面设定入库标准:①政治素质,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②专业能力,需熟悉本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要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行政机关人员应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③年龄要求,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④单位属地,优先吸纳常州市本地单位专家,原则上工作单位为本市单位。

(四)管理与职责分工:明确三级管理职责:①局党委领导专家库组建和管理;②局组织处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③各业务处室负责组建本行业专家库,具体负责专家推荐征集、入库审核、日常使用、业务培训、行为监督等工作。

(五)入库与退出机制:①公示入库,经处室核查后,名单在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②聘期管理,专家聘期为3年,每届满后相关处室组织调整并重新公布;③不再聘用情形,超过规定年龄的、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本人提出不担任的。④违规清退情形,弄虚作假骗取入选的、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违法违规的。

(六)过程管理与责任追溯:明确了选择专家的方式;专家参与活动的行为要求,业务处室过程管理的原则以及争议意见处理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