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建立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根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工信发〔2025〕152号),我局制定了《酒泉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至10月31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我局。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酒泉市工信局(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新城区广场东路1号财政大厦1108室,邮政编码:735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403003231@qq.com
联系电话:0937-2617863
酒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27日
酒泉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 十四五” 制造业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工信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方案》《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 年版)》和省委《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定》 《甘肃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 年)》等部署要求,按照《甘肃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中共酒泉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梯次培育智能工厂,打造智能制造“升级版”,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智能工厂是指通过部署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应用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推动生产设备和信息系统集成贯通,促进业务模式和企业形态创新,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和供应链全环节的综合优化和效率效益全面提升的现代化工厂。
第三条 酒泉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主要载体为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和智能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聚焦单个环节开展数字化应用、智能化改造,实现生产过程优化;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改造、网络化链接开展建设,推动数字化普及。
第四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牢固树立并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级推进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市级工信部门负责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一)研究制定我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细则、实施方案等制度措施,明确梯度培育体系、管理职责、培育流程等。
(二)负责酒泉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工厂评价工作;负责省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评价申报和推荐工作,配合工信厅做好省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日常管理。
(三)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形式,选定第三方支撑服务机构,委托其协助建设酒泉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储备库,协助开展智能工厂评价、智能制造评估诊断、技术咨询等。
(四)配合省工信厅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
第六条 县(市、区)工信部门和酒泉经开区负责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建设具体工作,配合市级工信部门开展评价及动态管理,是评价申报的初审推荐单位。
(一)负责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创建,指导本地区单位(企业)按照国家、省级、市级相关标准开展智能工厂建设。
(二)组织本地区单位(企业)开展智能制造成熟度自评估。
(三)组织本地区单位(企业)开展智能工厂评价申报,负责初审和排序推荐,及时递交申报材料,配合市级工信部门做好现场核查与实地评价,按照市级工信部门要求做好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工厂日常管理。
(四)定期总结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开展情况。
(五)为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供政策支持。
第七条 单位(企业)是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负责本单位智能工厂培育建设。
(二)据实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
(三)按照要求开展智能工厂评价申报,及时提交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现场核查与实地评价;配合做好技术推广、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
(四)推动本单位智能化升级,积极争取承担国家智能制造体系标准应用试点工作。
第三章评价条件
第八条 酒泉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工厂由市级工信部门组织评价,省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由省级工信部门组织评价,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价。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是指参照《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版)》,面向制造过程的单个环节,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实现具备协同和自治特征、具有特定功能和实际价值、具有典型推广价值和示范效应的应用场景。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智能工厂,是指开展数字化、网络化基础能力建设,围绕智能制造典型场景部署必要的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实现生产线、车间核心数据实时采集、关键生产工序自动化、生产与经营管理信息化,开展点、线状智能化探索。
第十一条 评价条件
(一)基础要求
单位(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实际生产制造,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产权明晰,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经营业绩。近三年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工业操作系统、系统解决方案等安全可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可控。应建立智能工厂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组织机制,拥有一批智能制造专业人才。
(二)智能制造优秀场景评价条件
须包含于《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 版)》中所列场景,且位于已投产生产线,稳定运行≥3 个月并已取得效率提升、成本降低等实际效果,历史数据可追溯;基于数字化系统,融合 5G、人工智能、 区块链、数字孪生、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能解决传统制造痛点问题,实现关键核心环节自主决策或动态优化。
(三)智能工厂评价条件
1.参照《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 版)》中工厂建设、研发设计、生产作业、生产管理、运营管理等,开展产线级、车间级数字化规划与建设,且至少覆盖生产作业环节。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水平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二级及以上,中小微企业达到《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测评指标(2024 版)》二级及以上。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2.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在 60%以上;研发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通过统一的产品数据管理平台(PDM)进行管理,实现产品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的可控、可追溯。
3.至少拥有 1 个软硬件投资达 1000 万元(不包含土建投资)以上并已建成投产代表产线。产线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通过数字化改造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不良品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具有明显成效。产线关键工艺参数实现数字化,主要数控设备和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生产制造指令实现网络化传输,产线现场实现数控设备状态信息实时采集、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产线
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比重(生产装备数控化率)在 60%以上,关键生产工序中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比重(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在 50%以上。
4.采用企业级资源管理系统,基本实现采购、库存、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生产计划、产品质量、设备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精益化。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智能工厂评价按照市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工厂、省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逐级开展,遵循“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把关,谁评价、谁管理”方式统筹组织、有序推进。其中,市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和智能工厂评价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省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按照《甘肃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评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每年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定发布年度智能工厂建设评价工作通知(以下简称《年度通知》),明确申报重点、标准、条件、时限等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首次申报时,申报单位(企业)对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结果及自身智能化水平,从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工厂中任选一个载体进行申报,单个单位(企业)当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申报数量不得超过 2 个。再次申报时,原则上须按“智能制造优秀场景 →智能工厂”逐级申报。已认定为省级及以上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和智能工厂的单位(企业)不得再申报市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和智能工厂。
第十五条 评价程序为:
(一)县(市、区)工信部门和酒泉经开区组织属地申报单位(企业)通过国家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
(二)申报单位(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和酒泉经开区提交申报材料。
(三)县(市、区)工信部门和酒泉经开区对本地区申报单位(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排序意见后上报市工信局。
(四)市工信局对县(市、区)和酒泉经开区推荐情况进行复审后 ,委托第三方机构 ,依据《数字化车间通用技术要求 (GB37393-2019)》《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 《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 年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测评指标(2024版)》等,协助开展现场核查与实地评 价,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经市工信局业务科室审核后,形成评价 建议。
(五)评价建议经市工信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形成最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市工信局对公示无异议的评价结果发文予以确认,按
照智能工厂载体类型授牌,并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获评为酒泉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工厂的单位(企业),按照《酒泉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酒办发〔2025〕1 号)分别给予最高 8 万元、20 万元标准的资金奖励。并从市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工厂中推荐省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
第十七条 智能工厂评价奖励按照当年叠加累计不超过最高标准原则予以奖励,单个单位(企业)当年同时获得市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工厂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八条 获评省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的单位(企业),按照《酒泉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酒办发〔2025〕1 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已评价认定为智能工厂载体的单位(企业),应在继续推进自身智能化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好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头做好智能制造共性技术和经验的共享和推广工作。单位(企业)获得的智能制造共性技术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时,应及时报告智能工厂评价初审部门(县级工信部门和酒泉经开区),由各县(市、 区)工信部门和酒泉经开区统一报告市工信局。
第二十条 酒泉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工厂有效期为 3年,对已获评相应载体的单位(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获评单位(企业)应在有效期结束前 3 个月,向评价初审部门发起复核申请,由市工信局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评价程序和标准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复核。对通过复核的,获评载体有效期延长 3 年;对未通过复核的,采取降格或取消载体称号处理,再次申报时,须从降格所至载体或被取消载体的下一级逐级申报,获评后奖励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企业)须对申报材料(含复审)真实性负责。凡申报材料与现场审核存在严重不符情况的,市工信局将视情况给予申报单位(企业)2 年不得申报的处理;县(市、区)和酒泉经开区须严把初审关,若出现推荐单位(企业)与现场审核存在严重不符、对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工信局将取消相关县(市、区)或酒泉经开区下年度智能工厂评价的推荐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获评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工厂的单位(企业),在有效期内如发生较大安全、质量、环保等事故,或存在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规违法行为,或被发现申报时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严重造假等问题,直接取消已获评称号,且至少 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再次申报时,须从被取消载体的下一级逐级申报,且获评后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组织和个人可以针对评价认定载体所在单位(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推荐评价部门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相应推荐评价部门应及时核实查证,经核实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评价部门通过相关会议研究后给予降格或直接取消获评载体处理,且至少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再次申报时,须从降格所至载体或被取消载体的下一级逐级申报,且获评后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 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年(根据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原《酒泉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酒工信发〔2022〕17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对 2025 年 10 月之前获评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市工信局将采取适当方式按照新的《实施细则》进行复审,并与本年度新认定的智能工厂名单一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自重新认定时开始起算。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细则》所指《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 版)》《数字化车间通用技术要求(GB37393-2019)》 《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测评指标(2024版)》《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 年版)》后续如有更新,市工信局将在《年度通知》 中予以明确,以更新后评价参考标准为依据开展培育建设评价,不再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智能制造成熟度自评估依据国家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c3mep.cn/home)开展。
附件:1.酒泉市智能工厂评价推荐表
2.酒泉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申报书
3.酒泉市智能工厂申报书
4.智能工厂项目内容具体要求
5.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版)
《酒泉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