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本区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崇明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政策执行等情况,研究草拟了《崇明区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1月3日-2025年11月12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地址:cmqwjk@163.com。

2.来信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388号-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网监科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崇明区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崇明软实力,加快推动崇明区广告企业集聚及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对象

符合本区广告产业发展导向,广告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设立在崇明区的广告类企业及广告产业园区。

二、支持内容

(一)加强广告技术创新应用

1.支持数字广告新技术新业态创新,对研发费用占营收达一定比重的数字广告企业,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10%-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2.对获得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广告业专项)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政策规定的比例给予区级资金配套扶持。

(二)打造广告创意设计高地

3.区广告企业的广告创作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市级广告赛事中AI赛道最高奖项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单个广告企业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获得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创新案例的广告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

(三)促进广告知识产权创造和标准建设

4.获得中国广告协会证明商标CNAA使用许可的广告一级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获得上海市广告协会“SGGXHIS”(一级数字广告企业)的广告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同时取得中国广告协会证明商标CNAA使用许可及上海市广告协会“SGGXHIS”的广告企业,累计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促进广告产业集聚发展及高速成长

5.鼓励广告产业园区创建,对获评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的,根据园区广告产业发展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营运资助;对获评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的,根据园区广告产业发展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营运资助;对获评区级广告产业园区的,根据园区广告产业发展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营运资助。

6.首次纳入广告规模以上统计企业,给予每个广告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年度广告营业收入(广告代理部分的广告营收应为实际的广告费收入,系差额,下同)1000万元的广告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广告营业收入0.5%的资助,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上年度广告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广告企业,本年度广告营业收入达到上一年度11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

初创型、成长型的广告企业不受上述第三款营收数额的限制。初创型、成长型广告企业的认定标准由各乡镇、集团(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五)发挥产业集聚链条带动效应

7.支持一批专业化程度高、经营活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广告企业有序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扶持一批细分市场占有率高、创新能力强、技术先进的中小微广告企业加快自身转型升级和提质扩容,孵化一批以数字广告为特色的广告企业。

(六)推动“广告+”产业融合

8.聚焦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先进海洋装备等重点产业,支持广告企业开发“生态农产品溯源广告”“海装产业技术展示广告”等特色服务,推动广告服务精准赋能实体经济。

(七)推动广告业国内外交流合作

9.对主办广告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会展、赛事、论坛、创投路演等活动或项目,可按运营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八)加强公益广告宣传

10.支持探索本区公益广告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广告从业者积极开展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刊播,实现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的协调发展。

三、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二)支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支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支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若申报单位存在被立案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综合考虑企业具体情况、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严重程度及违法影响,确认是否给与支持。

(四)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五)本实施办法条款如与本区其他支持政策条款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各乡镇、集团(园区)结合实际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接收、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本实施办法中关于广告业专项资金配套给付的除外。

(七)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国家规范招商引资相关要求的企业不予扶持。

(八)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