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加强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验收程序,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印发了《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珠科创〔2020〕119号)已于2025年10月31日到期。为继续加强对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充分发挥科技计划项目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水平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参考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及部分地市相关规定,结合珠海实际,珠海市科技创新局修订出台了《办法》。

二、出台主要依据

1.《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4〕4号)。

2.《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3〕1号)。

3.《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3〕7号)。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办法》先后经过2轮征求意见。2025年6月17日至6月27日,向各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开区经济发展局、高新区科技产业局、金湾区科工信局等4个单位反馈无意见,其余单位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2025年7月7日至8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条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采纳1条,不采纳0条。

四、目标任务

继续加强对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充分发挥科技计划项目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水平的重要作用。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包含总则、验收申请、项目验收、验收管理、其他。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至五条。明确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验收内涵、验收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二章“验收申请”,包括第六至九条。明确了验收申请提出时限、验收申请受理和完成时限、验收材料清单和验收财务报告要求。

第三章“项目验收”,包括第十至二十条。明确了验收主要内容、验收方式、专家抽取方式、验收专家要求、利益回避要求、保密责任和保密管理要求。

第四章“验收管理”,包括第二十一至二十六条。明确了验收结论界定、主动终止情形、强制终止情形、终止项目涉退资金评估方式、验收公示要求、验收结论复核申请和受理、验收材料归档管理、信用要求及惩戒措施、结余资金处置方式和廉政纪律要求。

第五章“其他”,包括第二十七至第三十条。明确了特殊类别项目验收依据、验收结果诚信管理、施行效力与解释规定等其他内容。

六、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经珠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通过签订项目任务或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管理,并获得市科技经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由珠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管理的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广东省科技专项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项目、央地协同及省市联动项目等类别的项目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新旧办法差异

(一)调整验收结论条件。一是放宽验收结论为“通过”的条件。新增“如仅完成任务书部分核心技术指标,但该技术取得较大突破或产生较大代表性成果的,经专家认定后验收结论为‘通过’”,更符合“鼓励创新”实际。二是完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具体情形并明确惩戒措施。新增相关表述,对抄袭、剽窃、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及部分承担单位因未充分履责导致项目完成情况较差等情况进行约束,同时加强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项目责任主体的约束,明确自“不通过”的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推荐)相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牵头申请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资金项目。

(二)调整终止情形及财政资金回收原则。一是调整主动终止情形。考虑到部分承担单位可能出现因自身能力和条件等原因导致项目完成情况不理想,但愿意退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等情况,新增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主动终止的情形,既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政策导向,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调整被动终止情形。对强制终止情形进行整合细化,进一步突出科研诚信、伦理要求和过程管控,提升条款操作性和政策协同性,强化项目风险防控能力。三是调整终止项目财政资金回收原则。对于申请主动终止且未能退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或被强制终止的项目,规定“市科技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后续经费不予拨付。”

(三)完善验收管理流程。一是加强项目延期管理。考虑到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期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成等情况,本《办法》新增项目延期内容,规定“可以在项目合同原执行期终止日之前向市科技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期。产业化方向项目经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一次,最长延期一年;基础研究和公益类项目经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二次,每次最长延期一年。”二是加强结余资金管理。为加强我市财政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激发科研主体创新活力,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取消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的要求;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或按“终止”处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退回的财政资金由“部分或全部项目财政资金”调整为“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后续经费不予拨付”。三是扩大项目验收专家抽取范围。为确保项目验收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将项目验收专家抽取范围扩大,明确“原则上应从本市或广东省科技部门专家库抽取,特殊情况下可从其他专家库抽取。省外专家选用需经市科技部门批准”,调整后更符合珠海科技项目验收实际需求。四是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为与我市现行的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协调,进一步明确规定项目验收参与方如果存在相关违规行为,“按《珠海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珠科创〔2022〕8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调整可参照执行范围。由于机构改革,灾害防御类项目目前已不由我局立项管理;同时广东省科技专项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虽是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但由我市立项并进行管理;此外在我市实施的央地协同或省市联动项目因涉及市级财政资金,我市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因此本《办法》可参照执行范围调整为“由市科技部门立项管理的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广东省科技专项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项目、央地协同及省市联动项目等类别的项目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明确既往已验收项目验收结论和相关处理决定的有效性。为规避不必要的争议,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新增“本办法施行前,已依照相关规定作出验收结论和相关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表述。

八、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解读人:周霞;

联系电话:2229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