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有效期几年?
答:为了继续加强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验收程序,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珠海市科技创新治理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人才、省级大专项及央地协同、省市联动等特殊类别项目的验收依据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部门”)批准立项,通过签订项目任务或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管理,并获得市科技经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部门立项管理的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广东省科技专项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项目、央地协同及省市联动项目等类别的项目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项目是否可以延期?需要走什么程序?可以延期几次?一次可以延期多久?
答: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期如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成,可以在项目合同原执行期终止日之前向市科技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期。产业化方向项目经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一次,最长延期一年;基础研究和公益类项目经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二次,每次最长延期一年。获批准延期的项目,以延期的时限为准。
问:在哪里申请验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一)验收(结题)申请书;(二)项目立项任务或合同书;(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任务目标和完成情况对照);(四)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五)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六)恪守诚信承诺书;(七)市科技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提交项目经费审计报告还是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取决于财政经费拨款金额。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分期拨款的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已拨的财政资金与项目自筹资金,不含验收后拨付的剩余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选取信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收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间接费用列支。
问:有哪些验收方式?根据什么判断项目采用的验收方式?
答:项目验收分材料验收和现场验收两种方式:
(一)材料验收:财政经费拨款3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进行材料验收,以审核验收材料为主,一般不组织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材料验收专家组由3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二)现场验收:财政经费拨款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安排现场验收,组织专家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开展质询、现场考察。特殊情况下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现场验收也可通过视频材料或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现场验收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问:验收结论有哪些?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按期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财政经费使用规范,验收结论为“通过”,如仅完成任务书部分核心技术指标,但该技术取得较大突破或产生较大代表性成果的,经专家认定后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未经市科技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任务书目标或研发内容;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财政资金使用存在违规问题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3.采用抄袭、剽窃、造假等不正当手段或提供了虚假不实材料;
4.不配合开展项目验收;
5.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项目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且项目进展严重滞后,或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无法证明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自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推荐)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牵头申请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资金项目。
(三)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财政经费使用规范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主动终止?什么情况下会被强制终止?如何处理主动终止或被强制终止项目的财政资金?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在项目实施期截止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部门同意按项目终止处理:(一)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二)项目执行过程中,经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三)因项目承担单位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进度严重滞后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且承诺退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四)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五)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六)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项目出现以下重大风险行为的,市科技部门有权对项目强制终止。情节严重的,依法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科研失信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交验收申请;(二)项目承担单位因倒闭、破产、注销、撤销、吊销或长期失联等导致无法申请验收的;(三)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严重科研不端或违反科技伦理的行为;(四)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且未按要求报批变更手续;(五)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配合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六)项目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七)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严重影响任务书履约的行为。
申请项目终止并主动退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市科技部门可直接批准;申请项目终止且未能退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或项目强制终止的,市科技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后续经费不予拨付。
问:出现科研诚信违规行为的,按什么规定进行处理?以前作出的验收结论和相关处理决定,是否继续有效?
答:项目验收参与方须遵循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按《珠海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珠科创〔2022〕8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因此影响验收意见真实准确性的,市科技部门有权宣布验收意见无效并重新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市科技部门诚信纪录。本办法施行前,已依照相关规定作出验收结论和相关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
问:项目实施完毕后,如何处理市财政资助资金?
答:项目实施完毕后,市财政资助资金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如有财政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退回财政结余资金。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或按“终止”处理的项目,市科技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科研责任、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和验收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后续经费不予拨付。
问:咨询方式有哪些?
答:可以拨打0756-2229967电话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