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种业振兴战略部署,切实抓好《烟台市种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落实。我局起草了《烟台市种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4日至2025年12月4日,期间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相关意见发送至烟台市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科。
联系人:徐英洲
联系电话:6261510
电子邮箱:ytsnyjzyglk@yt.shandong.cn
附件:烟台市种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4日
附件:
烟台市种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种业振兴的工作部署,推进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烟台市种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烟政办字〔2025〕4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年行动方案”中所涉及的农作物、畜禽类、水产类种业振兴激励政策的申报、评审、核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三条 市级财政自2025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种业高质量发展。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总额控制、择优补助”原则科学分配,以先建后补和事后奖励等方式实施。每年度结转资金按照财政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在烟台市注册的市场主体,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
(一)对2025年以来首次通过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认定的,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2025年以来首次通过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认定的,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种场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2025年以来新认定的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给予最高4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优势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和地方畜禽保种场、种畜禽场开展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水产原良种场、种质资源库和资源场开展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保存、保护,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个主体每年限报1个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保存、保护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新品种选育
(一)对2025年以来获得农业农村部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的,且已经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登记的农作物新品种,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每个主体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二)对2025年以来引进国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并获得苗木繁育经营授权,并在本地应用推广的,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每个主体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三)对2025年以来首次通过国家审定认定的畜禽新品种(新品系),每年最多一个品种,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生物育种与科技创新
(一)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种业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技推广部门,围绕小麦、玉米、甘薯、花生、苹果、大樱桃、梨、鲜食葡萄、草莓、食用菌、大白菜、茶树等优势特色作物组建育种攻关联合体,加快核心种源关键技术攻关,选育一批高产优质广适多抗的突破性新品种。支持种业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部门围绕猪、鸡、牛、羊、鹅、蜂等优势特色畜禽品种组建育种攻关联合体,加快畜禽优良种质资源创制与核心种源关键技术攻关,培育生长快、品质优、饲料转化率高、抗病力强的突破性新品种(配套系)。每年支持新增组建联合体不超过10个,原则上每个联合体每年补贴最高50万元。一个项目周期结束后,可根据项目绩效考评情况择优持续支持。
(二)水产优良品种引进、选育和培育项目。支持种业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渔技推广机构,围绕我市增养殖渔业发展亟需的主导品种、特色品种开展技术攻关,提升我市水产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资50%。
第八条 支持优良品种繁育推广
(一)对2025年以来首次通过国家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制种大县认定的,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省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2025年以来首次通过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认定的,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市级展示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每年通过专家评审,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和推广的,农作物展示示范基地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畜牧展示示范基地每家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四)支持高产优质冻精使用。对于使用高产优质肉牛、奶牛冻精进行品种改良提升的规模养殖场给予补助,每剂冻精不超15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构建肉牛、奶牛高产群。
第九条 支持种业企业发展壮大
(一)对2025年以来新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且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种子质量责任事故的种子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2025年以来成功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头部种业企业落户烟台
(一)对中央企业、上市企业中的种业企业以及世界种业十强、国内种业十强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外地种业企业在我市注册并取得省级以上生产经营许可资格的种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种业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我市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研发团队在烟实施种业科技成果转化、转让,以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价到种业企业投资入股,对作价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最高30万元奖励;对品种转让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给予10%,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其他重点项目
(一)国家、省出台的需要地方政府给予资金配套的种业相关项目;根据当年国家、省、市工作安排部署,需要重点给予扶持的种业相关项目;需专业化第三方社会机构协助开展的专业性审核评估验收、金融助力种业振兴、宣传推介及成果展示等项目。
(二)支持市农科院在种源鉴定保存与创制、生物技术攻关、新品种选育、脱毒种苗开发、重点实验室改造提升等领域创新突破。支持市农技中心集成推广优良品种和配套技术,建设种子基地等。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各自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工作重点,制定并发布当年度资金申报工作通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以及工作要求等。
第十四条 项目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验收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根据需要可组织包括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抽查等,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根据评审意见,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支持的申报主体和资金奖励额度,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事后奖励类项目列入奖补计划报市财政局,先建后补类项目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先建后补类项目验收按照县级初验、市级验收方式进行,重点查看:项目各项指标是否完成;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政管理规定,是否完成财务决算(或审计);项目档案资料(含技术档案、财务档案、成果证明等)是否齐全规范等。
第十八条 项目主体在同一申报年度承担多个项目的,每个项目新交付的种业成果不能相同。同一主体符合同一条款中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主体已享受国家、省级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研发、品种展示推广等后续发展支持,不得用于弥补公用经费、购置办公家具、车辆、发放奖金及偿还债务等与本细则规定支持方向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编报年度资金预算,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立项验收、奖励申报审核、制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等进行资金使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组织项目和奖励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推荐,项目实施中期检查、项目初验等环节。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逾期未申报的;
(二)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不补正的;
(三)品种产权有争议的;
(四)公共信用报告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
(五)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体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违反规定申请或使用专项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三年内种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资格,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在部门户网站公布,五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自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 政府工作人员、受委托的专业化第三方社会机构及相关人员、评审专家等在评审、审查、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补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具体奖补政策,可根据上级政策或本市年度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财政局负责共同解释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或实施效果,可依法对本细则进行调整,调整内容需及时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