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改革若干措施》(琼科〔2024〕189号)相关要求,落实企业“科技副总”等鼓励人才双向流动政策,搭建企业与科研人员交互服务平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要素向企业转移,打造创新发展新动能,省科技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海南省企业“科技副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企业“科技副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改革若干措施》相关要求,落实企业“科技副总”(以下简称“科技副总”)等鼓励人才双向流动政策,搭建企业与科研人员交互服务平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要素向企业转移,打造创新发展新动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副总”选派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承担本地区“科技副总”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 “科技副总”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省内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技人才。对具有工程实践经历、掌握关键技术或拥有成熟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要求。

(二)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和技术特长,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科技型企业有浓厚兴趣,能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科技问题。

第四条 派驻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海南省高新技术“精英行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农业企业。

(二)自主创新意识强,为“科技副总”安排合适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能为“科技副总”提供配套科研条件。

(四)不得是拟派“科技副总”个人,或其派出单位及其单位其他人员创办或入股的企业。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五条 “科技副总”主要职责:

(一)协助企业制定科技发展战略,分析企业创新需求,优化创新组织管理机制。

(二)聚焦企业需要攻克的关键技术和问题开展攻关,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

(三)帮助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研发机构。

(四)优化企业研发团队,培养和引进技术管理人才,开展创新能力培训。

(五)完善企业科研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科研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第六条 派出单位主要职责: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科技副总”,严格把关申报人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作风和科研诚信,保证其投入时间精力参与派驻企业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支持“科技副总”参与派驻企业的技术开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支持“科技副总”科研成果在派驻企业转化应用。

(三)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提供必要的科研保障,为“科技副总”完成派驻任务创造良好条件,做好“科技副总”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 派驻企业主要职责:

(一)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科研保障,并在企业内部设立相应工作岗位。

(二)重点围绕“科技副总”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协助企业建设研发创新平台、开发核心产品,带领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三)对“科技副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材料报送至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

第八条 “科技副总”派驻期间,实行“科技副总”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和入驻企业联合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

第四章选派程序

第九条 “科技副总”选派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科技副总”选派工作通知,并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

(二)企业申请派驻。有需求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填写《拟派驻企业基本情况和技术需求表》,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三)初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初审意见后,汇总报省科技厅。

(四)对接选派。省科技厅将市县推荐上报拟派驻企业技术需求发往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进行初步对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企业技术需求组织科研人员自愿申报,填报《拟派出科研人员基本情况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五)签订派驻意向书。省科技厅将拟派科研人员情况反馈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科技副总”初步人选和拟派驻企业负责人见面洽谈会,经双方确定合作意向和合作内容后,由“科技副总”与派驻企业、派出单位共同签订《海南省企业“科技副总”协议书》,报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

(六)确定“科技副总”派驻。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并将“科技副总”名单和派驻企业等相关材料报至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发布“科技副总”名单。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对“科技副总”与派驻企业产学研合作科技项目择优给予省级科研项目定向支持;派驻企业申请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派驻企业申报省级创新平台,争创国家和部委级创新平台,推进各类科技创新要素资源向派驻企业集聚,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强化对“科技副总”工作评价,对评价结果优秀的“科技副总”,推荐申报海南省相关人才计划。

第十三条 “科技副总”在服务期内工作情况和取得的科研创新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价值贡献,作为其在派出单位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鼓励派出单位制定支持“科技副总”创新的政策措施,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人才评价体系,调动科研人员参与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鼓励派驻企业采取有效办法,为“科技副总”创新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科研创新支持,营造协同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六章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科技副总”管理要求:

(一)科研人员仅能在一家企业担任“科技副总”。

(二)“科技副总”主要采取兼职方式派驻企业,时间一般为2年,服务企业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天,到期后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继续申报。

(三)“科技副总”派出期间,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派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科技副总”入驻企业期间,应按要求遵守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四)“科技副总”在服务期间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按自愿原则与企业职工可以享有同等获取报酬、奖金、期权激励的权利,服务结束后可获得股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科研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派驻企业管理要求:

(一)派驻企业最多同时派驻两名“科技副总”。

(二)派驻企业应当依法为“科技副总”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派出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提供“科技副总”必需的生活、工作的便利条件,认真履行签订协议的承诺,把“科技副总”作为企业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科技副总”的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加快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八条 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派出单位应根据需要与选派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针对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保密、知识产权利益归属等问题,签署相应协议予以明确。相关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执行。

第十九条 在派驻期间,因派驻企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无法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或“科技副总”因身体原因、派出单位需要或从派出单位离职等原因,无法继续派驻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入驻企业和“科技副总”双方均可提出终止派驻。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统筹管理全省“科技副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立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主动关心“科技副总”的工作,督促派驻企业做好保障工作;组织对派驻本市县的“科技副总”开展年度评价工作,根据派驻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参照派驻协议书,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评定结果,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加强跟踪服务,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派出单位、派驻企业定期了解“科技副总”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并跟踪、评估成效,树立典型,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