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科技部门、各高新技术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部署,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乌政办规〔2023〕4号),拟分批次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在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的高新技术企业;

2﹒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

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企业须是2022年“两区”外通过认定(含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2023年首次通过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奖励类别

1﹒“两区”外2022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首次认定和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2023年度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申请材料及要求

1﹒封面(附件1);

2﹒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附件4);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2022年或2023年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材料要求一式一份。申请单位按规定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资金申请表中,填写的手机号码必须为该企业工作人员及企业负责人的手机号,至少提供两个不同号码。

四、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在通知文件规定的受理时间内递交奖励申请,并由所在区(县)科技部门推荐盖章,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2﹒各区(县)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

3﹒受理时间:11月5日至12日。

4﹒纸质材料受理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5号第二联合办公楼1号楼5楼512室。

5﹒对通过受理、审核的企业,实施7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如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

五、其他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奖励须用于开展研发活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奖励资金的企业配合开展后续绩效评价工作。

2﹒已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的企业,如有下述情况之一,市科技局将追缴其所得全部奖励资金:

(1)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3)奖励资金未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

(4)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的失信企业。

3﹒申请企业请提前加入本通知内提供的钉钉群。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杜盼盼、马帆

电话:0991-2824360

钉钉群:

附件:1﹒封面(模板)

      2﹒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法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模板)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