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委人才办,人社局:
根据《苏州市优秀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苏人保开〔2024〕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组织申报2025年度苏州市优秀人才专项奖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苏州连续从业满一年并符合下列两类情形之一的,可申报本政策:
(一)符合《苏州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C类及以上,且2024自然年度内在申报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人才;
(二)在我市重点产业用人单位(详见附件)中作出突出贡献,且2024自然年度内在申报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骨干。其中,在经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中作出突出贡献且2024自然年度内在申报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骨干可申报本政策。
在苏工作要求申报单位的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连续从业满一年指人才至少自2024年10月起至2025年10月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
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县级市(区)委及以上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适用本政策。
二、申报受理
(一)中报时间
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二)申报方式
申报工作按照单位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及个人登录“苏州人才总入口”(resz.hrss.suzhou.com.cn),进入“项目申报(人才项目一网通报)→配套措施→人才激励→苏州市优秀人才专项奖励”申报端,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系统填报时,申请人姓名须与身份证件保持一致);
3.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无须提供);
4.工资薪金收入证明材料:指人才在2024年自然年度内(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申报单位的工薪收入。需提供以下两类材料:
(1)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申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app工资薪金收入凭证(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选择纳税年份→选择工资薪金这一类别,提供每月详细截图,并统一按时间顺序制作为一个PDF文档);
5.连续从业满一年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提供至少从2024年10月至2025年10月时间段内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或完税证明;
6.人才资质证明文件或证书(申报对象为情形一时提供);
7.我市重点产业用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对象所在单位为“市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创办的企业”时提供).
以上申报材料须在申报系统中扫描原件上传。未按要求提供以上材料者,审核时视为不通过。
三、审核流程
1.各地初审:按照属地化(单位注册地)原则,由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对单位资质、申请人资质等信息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与系统所填信息的匹配度。
2.市级复审:市人社局根据申报对象类别完成网上核准、申请人资质复审。核准无误后,由市人社局核准奖励金额,形成建议奖励名单。
四、奖励标准
苏州市优秀人才专项奖励标准根据人才2024年度对我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贡献确定,每人每年最高奖励40万元,累计不超过120万元。
五、其他事项
1.苏州市优秀人才专项奖励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以申请人所在单位注册地为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动员,明确分工,严格审核。
2.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人才的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县级市自行承担奖励资金。奖励资金通过所在单位划转至本人.
3.该政策与国家和省同类型奖励政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等相关针对性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申请人存在刑事犯罪记录的,原则上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当年度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原则上取消当年度及下一年度政策享受资格。申请人及其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申请人在申报期间相关资质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及时报备,若有虚假瞒报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单位、人才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追缴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县级市(区)要对通过审核人员进行信用及违法情况审查,并将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苏州市人社局备档。
六、咨询电话
1.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联系方式:
张家港市58179330常熟市52805327
太仓市53568578昆山市57394550
吴江区63950227、63950287吴中区69388613
相城区67591919姑苏区65523310
工业园区67068000虎丘区(高新区)68753150
2.苏州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65227881;
3.申报平台技术支持:65224600.
附件:我市重点产业用人单位类别
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
我市重点产业用人单位类别
(1)主体在我市的上市企业;
(2)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3)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4)市级及以上“独角兽”(含培育)企业;
(5)“瞪羚”企业;
(6)市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创办的企业;
(7)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总部机构;
(8)承担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主体;
(9)已获我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
(10)经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