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活动规范、诚信开展,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所开展的检查、督导、问责等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监督对象为项目组织管理主体、推荐单位、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
第四条项目监督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责、谁接受监督”的原则和遵循“绩效导向、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权责对等、全程覆盖、逐级监督、强化应用”的原则,夯实项目监督职责,建立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制约机制,着力构建统筹协调、上下联动、职责清晰、规范有序、信息互通的大监督格局。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五条科技厅、专业管理机构、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等为项目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相关单位(部门)、个人及项目进行监督。
第六条科技厅是项目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加强项目监督工作的计划统筹,减轻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负担,原则上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监督工作不得实施。
(一)科技厅科技人才与科研诚信处是区科技厅项目监督专责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完善项目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商各项目归口管理处室制定年度总体监督计划。强化科研诚信建设,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健全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对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的总体监督工作负总责。
2.监督项目管理全流程和重点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会同厅项目归口管理处室监督项目指南编制、组织推荐、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执行、综合绩效评价、经费管理使用、政策制度执行等情况,对项目管理和实施执行存在问题和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
3.对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及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4.对项目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与监督、经费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履职尽责及科研诚信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
5.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科研成果评估问效。
6.受理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科研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对科研违规行为开展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违规行为属实的,下达处理通知。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二)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处室主要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对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入库、出库立项、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经费管理、过程管理、成果应用、科研诚信等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2.配合科技人才与科研诚信处开展日常督导、调查取证、核查处理、结果运用等监督工作。
3.会同科技人才与科研诚信处和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年度监督工作。
4.会同科技人才与科研诚信处对专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过程管理中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及执行回避规则和保密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受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委托协议、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结合过程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计划,相关情况报项目归口管理处室、监督管理处室备案,建立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制约机制。
(二)对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实施进度、计划调整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
(三)面向咨询专家、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遵规守纪、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相关的培训。
(四)对遴选参与项目评审论证、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及执行回避规则和保密制度等情况监督评估。
(五)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和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履职尽责情况监督评估。
(六)对涉及其所管理具体项目评审、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考核等过程管理相关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建议,并配合科技厅做好相关处理意见的跟踪落实,督促整改。
(七)接受科技厅和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对自身工作质量负责,如存在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项目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进行源头监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推荐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纳入常态化管理监督。
(二)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申报要求。
(三)协助相关部门对推荐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举报投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开展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工作,推动作风学风建设常态化、机制化。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自我监督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等科技监督和科研诚信审查机构,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二)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对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在项目实施中的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本单位发生的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行为承担第一责任。
(三)定期对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自查,对承担的项目进行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绩效评价、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四)开展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工作,推动作风学风建设常态化、机制化。
(五)配合科技厅、地(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及其他监督主体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评估、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试点设立科技监督岗,履行日常监督职责。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监督检查和科研成果评估问效可采取委托专业机构等形式开展。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指南编制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指南编制是否符合科技规划、计划定位;
(二)论证和发布是否科学规范、充分完备等。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受理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申报渠道是否通畅;
(二)申报程序是否规范;
(三)申报条件和时限是否符合计划管理规定;
(四)申报单位和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五)研究内容是否符合指南方向,是否存在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立项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评审工作方案(标准、方式、流程等)是否符合规定、科学公正;
(二)评审组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三)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要求的行为;
(四)立项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五)立项相关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公示。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执行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是否按规定签署;
(二)是否按规定开展项目过程管理,过程管理程序是否科学规范;
(三)重大事项调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科学合理;
(四)问题整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项目是否存在到期未按时验收情况;
(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程序和组织工作是否科学规范;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验收专家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四)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意见)是否科学公正。
第十六条专家遴选方面主要监督内容:
(一)项目组织实施等各环节专家遴选程序是否合理规范;
(二)专家履职是否尽责、公平、公正;
(三)专家是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回避规则和诚信廉洁等要求。
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各监督主体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实施监督,产生的费用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不得转嫁给被监督方。
(一)日常监督是指对项目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等情况进行的常规性、持续性动态跟踪和监测,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异常情况的项目进行预警提示,提出解决方案和工作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专项检查是指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重点、项目管理需要或社会关注热点,针对特定领域、特定类型项目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关键主体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时间安排等。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检查结果。
(三)专项审计是指对科技活动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管理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一般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或社会审计力量开展。
(四)举报核查是指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包括信访、举报、电话、邮箱、信件等,接受社会各界对项目管理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监督、投诉举报。有明确举报对象、违规事实、客观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的书面实名举报,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受理并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调查核实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鼓励对失信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且证据确凿的行为,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说明情况,消除影响;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五)绩效评价是指对科技活动的整体目标、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评价,一般由绩效评价统筹部门牵头,协同或委托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
第十八条各监督主体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审查、网络检查等方式按照一定比例和频次,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对随机抽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监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提高监督效率和透明度。对于承担单位已按规定在“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填报的信息和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条各监督主体视情况组建联合监督工作组协作开展工作,尽量缩短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同一科技活动的日常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对同一个单位的现场监督要集中进行。对风险较高、信用等级较差、举报较多、有科研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承担的项目,可加大监督频次。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督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后续项目申报、经费支持、奖励评审、人才推荐、科研平台建设、职称晋升、监督频次等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在科技活动中存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或管理失职等问题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送有关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监督单位和个人须按照监督意见和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整改。整改方案应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内容,并报科技厅和相关监督主体备案。
第二十四条科技厅和相关监督主体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要求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定期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尽职免责的机制,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终止,且不要求退缴已合法使用的财政资金,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自治区与国家、其它省市和单位合作的项目,以及自治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创业载体、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培养等科技活动的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已出台的有关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涉及的其它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时间届满后根据相关政策再决定延期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