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委人才发展局制定了《海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5年11月5日

海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推动人才强省战略实施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人才发展局共同管理。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统筹协调,审批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大人才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会同省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和安排,会同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印发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申请主体的资质审核、评定标准、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申请流程、资金发放额度等,其中: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应明确实施方案和选拔程序,培养对象应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受理项目资助申请,跟踪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发挥效益。各人才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照程序申报项目,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省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激励等,主要包括:

(一)全省性人才奖项奖励经费;

(二)海南省“四方之才”汇聚计划入选人才生活补贴和团队资助经费;

(三)A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经费;

(四)海南省科技人才创新项目经费;

(五)海南省柔性引才创新平台(含院士工作站)建设与运营经费、绩效考核奖励经费;

(六)海南省“南海”人才开发计划入选人才资助经费;

(七)海南省博士后资助经费;

(八)海南省荐才引才奖励经费;

(九)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绩效奖励经费;

(十)海南省人才住房、医疗保障经费;

(十一)国家级人才项目省级配套资金;

(十二)省级综合性人才交流活动和招才引智活动经费;

(十三)海南省“候鸟”人才工作站工作经费和资助经费;

(十四)国际人才联系服务工作站建设资助经费;

(十五)按相关政策规定应由专项资金承担的费用。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年度申报和审批制。

    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和经费拨付程序

(一)专项资金预算编报程序。按财政预算编制流程办理,具体如下:

    人才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一年度人才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委人才发展局将审核后的专项资金需求纳入下一年度人才工作计划,统一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当年财力等情况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安排省委人才发展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经费拨付流程为:1.项目实施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资金管理规定办理;2.项目实施单位为非财政预算单位或个人的,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和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并将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结果报省委人才发展局、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委人才发展局根据需要,适时选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人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进展缓慢或经费使用不当,由省财政厅商省委人才发展局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核减、停止拨付或追回资金的处理。确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变更或停止执行的,经省委人才发展局审批后,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办理,不再执行的人才项目资金退回省级财政。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海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琼财行〔202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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