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1日
安庆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及《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数据规〔2025〕26号)、《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一)授权运营的必要性。一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部署要求的实际行动,有利于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带动作用,加快培育发展我市数据要素市场。二是促进政企数据互通赋能数字政府发展的有效路径。通过对公共数据的有效治理和精细加工,将其转化为有价值的数据产品与服务,有助于提升政府多领域的治理能力,形成“数据决策、数据服务、数据创新”的现代化治理模式。三是充分释放数据价值、构筑数据产业生态的重要举措。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有利于释放公共数据在赋能实体经济、扩大消费需求、拓展投资空间中的要素作用,推动全社会数据资源融合应用,助力打造“数据汇聚供应-技术转化赋能-场景应用融合”的产业生态。
(二)授权运营的可行性。一是数据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完善。我市已建成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安庆市级节点,形成“云数用安运”五大子平台,累计归集治理入库结构化数据246.8亿条,汇聚公共场所视频9.48万路,累计编制资源目录数16636个,为培育公共数据要素市场奠定基础。二是公共数据资源市场需求旺盛。结合我市公共数据资源需求调研和前期授权运营试点工作情况,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市场需求旺盛,在城市治理、医疗卫生以及金融服务等领域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三是加速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前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试运行阶段,已与多家企业、事业单位达成数据服务合作,累计提供数据服务超过78.2万次,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初具成效。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合规、公平透明、安全可控的原则,以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为前提,开展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有效释放数据要素价值。2025年,启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监督管理、收费标准等工作机制。2027年,进一步拓展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形成一批有价值、可推广的典型案例。2030年,全面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基本建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三、授权运营模式
采取“整体授权+分领域协同”授权运营模式,建立健全“运营机构+合伙人”开发机制,鼓励各类熟悉行业发展需求、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具备相关资源优势的开发主体通过协议采取合伙人方式参与授权运营工作。
四、授权运营流程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流程包括授权流程、运营流程、开发流程和评估流程等。
(一)授权流程
按照实施方案编制、机构遴选公告发布、授权申请、协议签订的步骤实施。
1.实施方案编制。由市数据资源局牵头组织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2.机构遴选公告发布。由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统一发布市级运营机构申报公告,以公开招募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
市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熟悉并理解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规;
(4)具备合规接入政务外网的环境和条件,已建立数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管理、人员管理、收入成本管理制度等,具备公共数据运营工作开展所需的办公场地;
(5)在数据要素流通体系建设方面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行业引领性,具备较好数据领域生态建设能力;
(6)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如数据产品加工、场景挖掘、数据治理、数据运营、数据交易等方面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7)具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已建立内部数据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近3年未发生重大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通过合规方式加工处理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
3.授权申请。符合条件的法人组织向市数据资源局提出授权申请,由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依法依规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并报市政府备案。
4.协议签订。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明确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授权运营期限、产品和服务清单等内容。
(二)运营流程
运营流程按照合伙人招募公告发布、合伙人申请、签订协议和平台入驻及退出的步骤实施。
1.合伙人招募公告发布。授权运营机构独立或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领域发布合伙人招募公告,明确申报条件、合作模式及相关要求。
2.合伙人申请。合伙人提出合作申请,授权运营机构在收到申请后按程序选择合伙人。鼓励数据提供部门择优推荐本领域产品开发商作为合伙人,基于行业需求构建特色应用场景。
3.签订协议。运营机构应当与合伙人签订合作协议。数据提供部门可根据场景建设需求等情况视情参与运营机构、合伙人协议签订,约定数据提供部门、运营机构、合伙人三方权利义务,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4.平台入驻及退出。运营机构按程序授予及终止合伙人的运营平台使用权限。合伙人的入驻及退出应当报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三)开发流程
开发流程按照场景方案编制、场景方案评审、产品开发、产品审查、登记备案、推广应用的步骤实施。
1.场景方案编制。运营机构独立或会同合伙人编制场景方案提交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场景方案需明确应用场景建设目标、公共数据资源需求、数据产品和服务设计、数据加工处理方法、开发团队、安全保障和效益分析等内容。
2.场景方案评审。市数据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效益性和安全风险等进行全面评审论证。评审论证意见不通过的,将方案退回运营机构;评审意见认为方案不完善的,通知运营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运营机构将评审通过或修改完善后的方案报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
3.产品开发。运营机构及其合伙人应在确保个人隐私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对场景方案审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涉及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的,在获得真实、有效、安全授权后按应用场景使用。参与数据加工处理的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经实名认证、备案与审查后进行数据加工处理,操作行为应做到有记录、可审查。
4.产品审查。运营机构及其合伙人在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上加工处理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或服务,由运营机构组织安全审查并编制安全审查报告,报送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5.登记备案。运营机构应及时将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定价依据、应用场景、使用范围及方式等信息向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登记备案。已备案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上架至数据交易场所等进行市场化流通交易。
6.推广应用。运营机构及其合伙人应当与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明确交付方式、计价方式、使用场景、使用条件和使用期限,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和违约责任。使用协议报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备案。市数据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发布场景机会清单,搭建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落地应用的创新平台。
(四)评估流程
评估流程按照授权运营评价、结果反馈及限期整改的步骤实施。
1.授权运营评价。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市数据资源局负责拟定运营机构年度运营工作评价指标,制定可量化执行指标,审核确认后实施。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评估、绩效评价、场景效益、公益服务情况等。运营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2.结果反馈及限期整改。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未通过”和“限期整改”。评估结果为“通过”,则由运营机构继续承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评估结果为“未通过”,则市数据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运营机构运营活动。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运营机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30日内完成整改,报市数据资源局再次评估。运营机构有且仅有一次整改机会。
五、授权运营实施
(一)授权运营期限。授权运营协议期限为5年,授权运营协议在运营期限届满时终止,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程序重新确定授权运营机构。运营机构不遵守授权运营协议相关规定的,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依法依规或者按照约定暂停执行或者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
(二)授权运营数据
1.数据资源范围。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将工业制造、现代农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医疗健康、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气象服务、城市治理等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显著、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2.数据资源目录及更新。拟纳入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目录清单见附件1。数据资源目录实施动态更新机制,在授权运营过程中,若现有数据资源无法满足应用需求,运营机构可向市数据资源局提出数据资源更新申请。申请中应明确所需数据的业务场景、预期用途、数据字段、更新频率等具体内容,市数据资源局对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等方面评估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数据提供部门完成数据资源更新。
(三)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利用公共数据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应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合规要求,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需获得个人、企业授权同意。鼓励优先围绕民生紧密相关的便民服务场景、政府履职相关的社会治理场景,以及生命健康、生物科技等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第一批拟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见附件2。
运营机构可向市数据资源局提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扩展申请,市数据资源局对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安全性等方面评估通过后,数据提供部门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在纳入授权的数据范围内更新数据资源,确保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满足公共治理和产业发展需求,不断提升公共数据的价值和影响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持续、高效、精准的数据服务,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四)运营机构退出机制
运营机构有如下情况将退出授权运营工作:
1.授权运营协议期满,授权运营协议自然终止;
2.运营机构申请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
3.运营机构年度评价结果为未通过评估;
4.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的,市数据资源局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开展整改工作,并反馈整改情况,情况严重可终止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5.运营机构未按要求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公共数据泄露、篡改、损毁与不当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终止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运营机构申请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发起退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市数据资源局将运营机构的退出情况报市政府备案。因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书面通知运营机构退出授权运营工作,由市数据资源局将运营机构的退出情况报市政府备案。
运营机构退出授权运营工作后,不得留存在运营过程中获取的公共数据,已获取的公共数据确保在安全、合规、可信的环境中销毁。
(五)运营机构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
1.经营成本和收入核算
每年3月底前,运营机构基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际开展情况,对经营成本和收入进行核算,向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运营机构经营情况报告,包括运营机构整体经营状况,开展授权运营的成本开支、实际收入及利润、具体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规模及收入、实际收入与最高准许收入的偏离和收费标准调整等情况。
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依法制定。
运营服务费最高准许收入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其中,经营成本主要包括授权运营相关平台建设和运维成本,数据传输、汇聚、存储、治理等成本,人力资源成本,获取公共数据资源的相关支出,以及期间费用等,具体由发展改革部门通过成本调查确定;准许利润按照经营成本乘以准许利润率确定,准许利润率按照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确定。税金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对运营机构尚未完成年度运营的,由市数据资源局指导运营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的收费标准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数据资源局备案。具备完整运营年度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评估定价基础后,按程序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2.收益分配机制
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建立政府部门、运营机构、合伙人等合理收益分配机制。
在政府侧,数据提供部门(特指行政事业单位)合理收益分配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少缴、不缴、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相关收入。
在市场侧,运营机构与合伙人通过联合开发、采购服务等方式开展合作,对于联合开发的公共数据产品,探索通过投入贡献占比,以协议方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促进劳动者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
(六)信息披露
落实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市数据资源局应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运营机构、授权范围、运营时限、数据使用等情况,及时公开数据安全事件处置情况、说明授权变更或终止的法定事由、重大争议解决结果(涉密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运营机构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等渠道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措施
运营机构和合伙人在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上开展运营活动,应在公共数据运营平台能力基础上拓展建设经测试认证的专业化数据开发技术支撑工具和运营管理工具,通过使用控制、数据沙箱、智能合约、隐私计算、高性能密态计算等安全、合规、可信的方式加工处理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二)安全保障制度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要求,建立健全涵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运营机构的主体安全责任和各部门在数据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运营机构应落实技术防护、人员管理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数据质量管理机制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数据提供部门、运营机构共同建立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对于错误、遗漏等不满足场景应用需求的数据质量问题,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接收到数据治理需求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善并予以反馈。
(四)应急处置预案
运营机构应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明确的应急响应流程,包括预警、启动、处置和恢复等环节,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对数据运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预警,定期对员工进行数据安全和应急处置方面的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运营参与各方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和协作效率。
(五)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运营机构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匿名化处理,确保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复原个人身份,严格限制原始个人信息的使用场景。
(六)容错机制
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谋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七)有效期规定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附件:1.拟纳入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清单
2.第一批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3.安庆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1
拟纳入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清单
| 数源提供单位 | 数据资源名称 |
| 市发展改革委 | 重点项目信息 |
| 公共信用信息 | |
| 商品房价格备案信息 | |
| 行政处罚信息 | |
| 行政许可信息 | |
| 市科技局 | 科技企业资质认定信息 |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企业资质认定信息 |
| 企业政策补贴信息 | |
| 工业经济运行信息 | |
| 市公安局 | 车辆登记、流转、违法、事故相关核验信息 |
| 卡口通行核验信息 | |
| 人口户籍核验信息 | |
| 机动车登记核验信息 | |
| 驾驶证核验信息 | |
| 非机动车登记核验信息 | |
| 市民政局 | 婚姻信息 |
| 特困等特殊人员信息 | |
| 市民政局 | 低保救助信息 |
| 特困救助信息 | |
| 死亡火化信息 | |
| 智慧养老信息 | |
| 市司法局 | 司法机构信息 |
| 司法从业人员信息 | |
| 特殊人群信息 | |
| 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信息 |
| 财政补贴信息 | |
| 行业资质信息 | |
| 财政工资信息 | |
| 惠农补贴信息 | |
| 市属企业投资项目信息 | |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个人、单位社保缴纳信息 |
| 失业及创业相关信息 | |
| 社保卡信息 | |
| 农民工工资监管信息 | |
| 参保登记信息 | |
| 退休信息 | |
| 养老金发放信息 | |
| 失业保险金申领信息 |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登记信息 |
| 矿业权登记、抵押备案信息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 | |
| 市生态环境局 | 环保监控信息 |
| 环评信息 | |
| 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 |
| 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 | |
| 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 | |
| 非现场监管数据 |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住建企业资质认定信息 |
| 住建行业人才资质信息 | |
| 保障房信息 |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 | |
| 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 |
|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信息 | |
| 房屋租赁信息 | |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 | |
| 市交通运输局 | 营运资质信息 |
| 路网通行信息 | |
| 路网监控信息 | |
| 车辆健康档案信息 | |
| 市交通运输局 | 网络货运信息 |
| 出租车信息 | |
| 网约车信息 | |
| 市农业农村局 | 涉农资质信息 |
| 农业补贴类信息 | |
| 智慧农业信息 | |
| 已脱贫重点监测人员信息 | |
| 市水利局 | 河湖水利事件信息 |
| 河道水情信息 | |
| 智慧水利信息 | |
| 市商务局 | 电商信息 |
| 市场运行信息 | |
| 消费补贴信息 | |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文化旅游相关经营许可信息 |
| 旅游景点及公共文化场馆信息 | |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学证明信息 |
| 患者诊断信息 | |
| 门诊就诊信息 | |
| 住院诊疗信息 | |
| 医学检验信息 | |
| 检查记录信息 | |
| 市卫生健康委 | 病理检查信息 |
| 用药信息 | |
| 随访数据 | |
| 手术信息 | |
| 费用信息 | |
| 健康体检信息 | |
| 家庭医生签约信息 | |
| 市应急局 | 安全生产信息 |
| 应急管理监控信息 | |
| 市市场监管局 | 企业注册登记核验信息 |
| 企业管理人员核验信息 | |
| 经营异常名录核验信息 | |
| 企业年报核验信息 | |
| 市统计局 | 统计类信息 |
| 宏观统计数据 | |
| 市医保局 | 职工、单位参保信息 |
| 医保就诊信息 | |
| 医保结算信息 | |
| 医保缴费信息 | |
| 慢性病信息 | |
| 医保基金监管信息 | |
| 市城管局 | 城市公共设施信息 |
| 城建档案信息 | |
| 城市生命线监测数据 | |
| 城管案件信息 | |
| 同庆、中机飞翔泊车数据、停车场数据 | |
| 共享单车信息 | |
| 市数据资源局 | 公共视频数据 |
| 政务服务办件信息 | |
| 12345热线信息 | |
| 市公管局 | 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 |
| 工程招投标信息 | |
| 市公积金中心 | 公积金缴纳信息 |
| 公积金贷款信息 | |
| 住房公积金提取信息 | |
| 市残联 | 残疾人信息 |
| 残疾人办证名单 | |
| 市中级法院 | 涉诉和案件信息 |
| 失信信息 | |
| 失信被执行人法人信息 | |
| 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 | |
| 法院案件信息 | |
| 市总工会 | 职工档案信息 |
| 困难职工救助信息 | |
| 市税务局 | 税务申报征收信息 |
| 进销项发票信息 | |
| 企业财报信息 | |
| 纳税等级与违法信息 | |
| 市气象局 | 气象监测信息 |
| 气象服务信息 | |
| 气象防雷监管信息 | |
| 气象信息 | |
| 市邮政管理局 | 快递企业信息 |
| 邮政网点信息 | |
| 安庆金融监管分局 | 金融机构信息 |
| 公交公司 | 公交站点信息 |
| 公交刷卡信息 | |
| 公交发卡信息 | |
| 公交位置信息 | |
| 自来水公司 | 自来水用水信息 |
| 自来水用户缴费信息 | |
| 燃气公司 | 天然气用户缴费信息 |
附件2
第一批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 序号 | 领域 | 数据产品和服务 |
| 1 | 工业制造 | 企业数字化评估 |
| 2 | 企业人才画像 | |
| 3 | 现代农业 | 农户信用评估 |
| 4 | 交通运输 | 人车关系验证 |
| 5 | 道路运输资质核验 | |
| 6 | 行驶证核验 | |
| 7 | 驾驶证核验 | |
| 8 | 网约车资质核验 | |
| 9 | 车辆违章风险评估 | |
| 10 | 非机动车信息服务 | |
| 11 | 金融服务 | 个人信用画像 |
| 12 | 个人资产信息评估 | |
| 13 | 婚姻状况核验 | |
| 14 | 家庭关系核验 | |
| 15 | 户籍信息核验 | |
| 16 | 企业中标信息服务 | |
| 17 | 涉农企业信用评估 | |
| 18 | 科技创新 | 科技企业资质核验 |
| 19 | 文化旅游 | 旅游客流分析 |
| 20 | 景区人流预测 | |
| 21 | 特殊人群免票入园认证 | |
| 22 | 医疗健康 | 商业医保快赔/直赔验证 |
| 23 | 保险核保健康分 | |
| 24 | 医疗保险精算服务 | |
| 25 | 药品市场需求分析 | |
| 26 | 医保基金欺诈分析 | |
| 27 | 医疗救助对象识别 | |
| 28 | 疾病诊疗数据集 | |
| 29 | 应急管理 | 城市内涝预警 |
| 30 | 城市防汛应急预警 | |
| 31 | 自然灾害监测预警 | |
| 32 | 应急管理数据集 | |
| 33 | 应急资源调配服务 | |
| 34 | 气象服务 | 地面气象站基本气象要素观测产品 |
| 35 | 预报预测预警产品 | |
| 36 | 城市治理 | 充电桩选址服务 |
| 37 | 停车场需求预测 | |
| 38 | 周边充电桩需求评估 | |
| 39 | 城市治理 | 养老服务对象识别 |
| 40 | 工作履历核验 | |
| 41 | 个人信用背调 | |
| 42 | 城市流动人口分析 | |
| 43 | 城乡人口变化趋势 | |
| 44 | 养老金智慧监管 |
附件3
安庆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职责
分工
一、市数据资源局
市数据资源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统筹管理、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
(一)统筹组织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运营机构资质审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成效评估、供数机制建立等相关工作。
(二)牵头组建由行业监管部门、数据提供部门、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由其对场景建设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效益性和安全风险等进行全面评审论证。
(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并与依法依规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
(四)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并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五)严禁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保障数据安全。
(六)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运营机构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
(七)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其他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统筹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数据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国有数据资产管理体制机制。
(一)会同市数据资源局统一发布市级运营机构遴选公告,以公开招募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
(二)配合市数据资源局做好场景建设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效益性和安全风险等进行全面评审论证工作。
(三)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发放数据资产证书。
(四)根据场景方案评审报告,参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审核、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对外授权运营使用事宜。
(五)严肃财经纪律,督促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相关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严禁借授权使用数据资产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严禁利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开展抵押、担保等其他融资行为。
三、数据提供部门
数据提供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明确本部门承担公共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开展本部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公共数据资源更新和治理,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汇聚本部门数据资源,负责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并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
(三)参与专家委员会和相关场景评审,配合市数据资源局做好授权运营管理工作。
(四)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可依法依规推荐合伙人、提出场景建设方案,根据需要开展本部门数据采集、数据治理、数据接口开发、数据挖掘、数据分析等工作。
(五)落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其他工作要求。
四、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不得实施与其他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登记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四)根据实际需求在安徽省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上配套建设用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技术支撑工具和运营管理工具,提高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能力。
(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保护公共数据安全。
(六)明确合伙人准入条件和管理规则,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安全风险。
五、监督管理部门
网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数据安全相关监管,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有序流动和应用。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数据资源局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并开展定期评估,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推动运营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