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5﹞2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进行新的认定和管理,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25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5﹞460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我省2025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动员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满足创建标准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进行申报,组织初审后,择优确定本市县推荐的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
二、各地级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创建对象不超过2个,各县(含县级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创建对象不超过1个,超过数量不予受理。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
三、国家示范平台(基地)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和申报材料光盘。相关表格可从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iitb.hainan.gov.cn)下载。
四、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市县申报单位的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并于2025年11月28日前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至邮箱:hnzxqyj@126.com,同时将推荐创建对象汇总表(附件2,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以及创建申请表(附件3、4)、创建方案(附件5)和相关佐证材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运营主体加盖公章】纸质版各一份通过邮政快递(EMS)邮寄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局),逾期不予受理(以寄出日期为准)。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符合国家示范平台(基地)条件的,择优推荐为国家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
六、原有效期内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将于2025年12月31日过期后失效,此次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特此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材料报送电话:65357884;业务咨询电话:65357230)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2.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汇总表
附件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申请表(平台类)
附件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申请表(基地类)
附件5.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方案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