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推动商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培育壮大商贸市场主体,助推我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在《江津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试行)》(津发改〔2025〕20号)基础上,区商务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草拟了《江津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试行)商务领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反馈。可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路99号区商务委(邮编:402260)。来信请注明“《江津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试行)商务领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件反馈。可将意见发送至:595836843@qq.com。

3.现场反馈。江津区圣泉路99号行政中心2楼1237办公室。

意见反馈时间:2025年11月19日-2025年12月18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尹老师,023-81220466。

附件:1.《江津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试行)商务领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江津区商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

江津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试行)

商务领域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执行《江津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试行)》(津发改〔2025〕20号)文件精神,经认真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在江津区内有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符合措施激励条件,申报期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名单。

二、激励标准(一)鼓励市场主体升规升限。对当年新入统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企业给予补助5万元,个体户给予补助1万元。

(二)鼓励企业分支机构转为法人机构,且当年入统的,给予补助5万元。

(三)鼓励商贸综合体、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大型商超等市场主体新建统一结算平台,入统当年给与补助10万元。

(四)鼓励服务业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获评“重庆服务业企业100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给予补助10万元(每个企业限享受1次)。对新增首次入选“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补助50万元。

(五)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自2025年起,对规模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以当年11月为准,下同)首次达到8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营业收入(以当年12月为准,下同)首次达到3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营业收入(以当年12月为准,下同)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

(六)鼓励服务业企业稳定发展,自2025年起,对规模以上其他服务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量超过3000万元、1500万元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量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量超过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3万元。

(七)鼓励服务业企业争取上级支持,企业获得公共服务平台、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星级楼宇等市级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的,区级分别给予每个企业补助5万元。

(八)鼓励龙头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对年营业收入达到40亿元及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季度销售额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当季60万元、150万元、240万元稳岗就业补助,分三次按月兑现,每次分别兑现20万元、50万元、80万元。对新入库的零售业企业,当年零售额达到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稳岗就业补助。对存量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年零售额超过2亿元,且当年增量超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稳岗就业补助。

(九)支持引进国际航运,多式联运企业。对设立在江津区域内年度营业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其中俄罗斯业务营收达5000万人民币的多式联运企业,给予企业600万元/年的奖励补助或等价值的资产、服务。三、申报流程(一)申请。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户,在次年3月底前向所在辖区镇街、平台提交《江津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兑现申请表》,并附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对应佐证材料。

(二)审核、拨付。年度兑付的,由镇街、园区初审后统一交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为区商务委的,区商务委将会同区发改委、区统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核后兑现。行业主管部门为其他部门的,申报兑付以其要求为准。月度和季度兑付的,由所在镇街、园区审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拨付。

四、其他说明

(一)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中的补助和奖励政策,支持关联企业打捆申报。

(二)本政策涉及的补助资金,各园区的企业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承担,园区外企业由区财政承担。

五、本实施细则所列条款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从2025年1月1日起计算,试行期两年,截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江津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商务领域兑现申请表

附件

江津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

商务领域兑现申请表


企业(个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联系电话
企业(个体)开户行开户账号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申请奖补资金(万元)
企 业(个体) 类 型□批发零售   □住宿餐饮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居民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申请奖补类型□鼓励市场主体升规升限  □鼓励分支机构转法人机构  □鼓励新建统一结算平台  □鼓励服务业品牌建设  □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  □鼓励服务业企业稳定发展 □鼓励服务业企业争取上级资金 □鼓励龙头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
申请事由填写符合政策的情况如:我企业主要从事经营活动,年度销售额(营业额) 万元,同比增长   %。
申请人承诺申请人承诺:1.本表所填报内容和所提交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合法,本单位对此承担一切责任。2.按统计制度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报表。     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镇街(园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江津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试行)

商务领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区商务委起草《江津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试行)商务领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国家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和市级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的工作要求,结合《江津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试行)》(津发改〔2025〕20号)及江津区当前商贸经济发展实际,对我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进行了细化、完善,持续推动商贸服务业主体达限纳统和商贸服务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着力提升我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江津区支持服务业发展七项措施(试行)商务领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5大点,明确申报主体、奖励标准、申报流程和其他说明等,涉及资金补贴的内容为第二大点奖励标准,有9条,主要包括鼓励市场主体升规升限、鼓励分支机构转法人机构、鼓励新建统一结算平台、鼓励服务业品牌建设、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鼓励服务业企业稳定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争取上级资金、鼓励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和支持引进国际航运、多式联运企业等9个方面的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商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