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良好的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和秩序,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4号)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修订形成了《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739号);邮编:710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修改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2、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99208284@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30日。
联系人:赵宏凯联系电话:029-86138296
附件: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6日
附件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包括网络食品销售、网络餐饮服务)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外省第三方平台在本省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并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管理权限。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主体业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等内容。
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等)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自设立或者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实际运营机构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际运营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扫描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五)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承诺书(附件2)。
委托他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还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相关证明。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并给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符合要求后给予备案。
第八条备案号编码规则:
备案号格式为:“陕网食备”(“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简称)和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码。数字从左到右依次为:1位企业性质代码,1位主体业态代码,4位顺序码。企业性质代码“1”代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2”代表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主体业态代码“1”代表网络食品销售,“2”代表网络餐饮服务。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公开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备案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主体业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网站名称、域名、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网络食品交易备案号等。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的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而未按规定重新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平台提供者的实际运营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新向实际运营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凭证有效期5年。
第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终止网上食品交易的,应于停止平台服务或者终止网上食品交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
平台提供者终止运营后未按规定办理注销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注销。
第十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备案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备案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完成备案后,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一)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三)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四)通过技术识别、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
(五)建立并实施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未如实提供备案材料,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重新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