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要求,充分发挥海南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对外交流、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海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现行《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献计献策,多提宝贵意见。意见反馈日期截止2025年12月28日。
联系人:孔德华,电话:0898-65395237,邮箱:648556003@qq.com
海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老字号守正传承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老字号(Hainantime-honoredbrand)是指在海南省内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海南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文物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具有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海南老字号,将其所属经营主体认定为海南老字号经营主体,建立海南老字号名录。
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南老字号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海南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海南老字号经营主体应当注重文化、传承、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的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海南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2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海南老字号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依法注册设立;
(二)依法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且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海南老字号名录。海南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时间安排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应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出资额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守正传承、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品牌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经营主体提供。
第十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各市县推荐经营主体进行评审,并征求相关行业协会意见,提出拟认定海南老字号及其经营主体名单。参与评审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在厅网站及本市主要媒体,对拟认定的海南老字号及其所属经营主体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省商务厅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列入海南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海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海南老字号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 海南老字号标识权属省商务厅,海南老字号经营主体可依据《海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见附件),使用海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海南老字号经营主体名称、商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额发生以下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经营主体名称、字号发生变化的;
(二)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化的;
(四)出资额发生变化的。
省商务厅在接到经营主体申请后,按照海南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将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海南老字号经营主体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财务表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由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商务厅。
第十七条 海南老字号经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督促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负责人:
(一)经营主体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的;
(三)海南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海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获得海南老字号称号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厅暂停其海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海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海南老字号经营主体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海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九条 海南老字号经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省商务厅将其移出海南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海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经营主体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海南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海南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海南老字号和海南老字号经营主体基本条件的。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海南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海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海南老字号开展复核。复核通过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列入海南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省商务厅继续授予海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对复核中发现已不符合海南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海南老字号名录、收回海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证书、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作出收回海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取消海南老字号称号、移出海南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本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市县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的日常管理,对其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三条 支持发挥全省各级老字号专业社会组织和各类行业协会在政策咨询、企业服务、宣传推广、行业自律、创新自治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推动老字号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海南老字号经营主体违反《海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省商务厅和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海南老字号经营主体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被暂停海南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海南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海南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海南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海南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的海南老字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时废止《海南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试行)》(琼商通〔2017〕435号)。
附件:
海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pdf
海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标准式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