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现将《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科普资源,积极推动长沙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3日

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推动本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和《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是指经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具有一定的科普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进行科普的场所、机构和平台。

第三条  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的认定、管理、评价、指导及服务等工作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场馆所在地的湘江新区和各区县(市)科技部门协同指导与服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申报单位拥有的科普场馆展馆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馆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文字介绍,展品有文字说明标签,同时有完整的展馆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采用展馆与户外基地相结合的科普场馆,户外基地面积不少于300亩。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且专人具体负责,并配备讲解人员及辅导人员。

(四)拥有丰富的科普展教资源,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普活动年度计划,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障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鼓励各单位融合科普资源,提升科普服务水平。每家单位每年度限申报一家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建设。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湘江新区和各区县(市)科技负责辖区内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推荐申报,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审核认定。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展馆或载体内容简介(图片和文字)。

(四)设施、仪器设备、传播平台等证明材料。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六)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它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认定要求,采取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做出认定决定,并在长沙科技网上公告。

第四章运行要求

第九条  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坚持社会效益为主,以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为引领,通过科普资源整合、精准对接和持续互动,推广本地科技成果,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第十条  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面向公众常年开放,主动公布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全年免费开放日不少于20天,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应不断更新充实科普展示内容,主动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月”“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以及“六一”儿童节、寒暑假等节假日期间积极谋划科普活动。每年策划开展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6场次。

第十二条 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场馆依托单位变更、基地更名、因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影响正常开放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前15天向长沙市科学技术局报告。

第五章 评价与管理

第十三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对新认定的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给予10万元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对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近两年工作进行评价,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每两年参与一次评价。对评价为“优秀”的科普场馆予以不超过10万元运营补贴,每次评价为“优秀”的科普场馆不超过30家。

第十五条 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所获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经费补贴须按照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规定,规范资金开支范围,并自觉接受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等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相关评价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称号。

(一)连续两次不参与评价的,或在认定评审、综合评价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等不诚信行为的。

(二)科普场馆发生重大变化,经评估不符合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条件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环保事故的,损害公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不接受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第十七条 从已认定的长沙市专业科普场馆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普基地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