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知识产权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六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为做好我省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申报专利项目需符合通知(附件1)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需为在山西省行政区域注册登记或常住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
申报专利项目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专利技术创新性好、授权文本质量高、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专利布局严密。
二、项目推荐
(一)推荐组织
各市知识产权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专利项目的申报工作,择优确定推荐项目。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参评专利项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自荐的参评专利项目(以下简称“其他名额项目”)由所在市知识产权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申报、审核和推荐(自荐)工作。
(二)推荐名额
各市推荐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项目名额和外观设计专利项目详见附件2。其他名额项目按《通知》分配名额推荐(附件3,不占用各市推荐名额)。各省直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推荐,不做名额要求。
(三)推荐程序
1.公示。申报单位对符合参评条件的推荐项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通过网络或者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逐级上报。
2.考察。各市知识产权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本辖区所有推荐项目(含其他名额项目),根据《通知》要求对全部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考察,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社会工作部门和工商联等意见;对军队单位及其人员还应当征求军队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政法、审计等部门意见;对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对征求意见部门的级别不作统一要求,但需能够熟悉掌握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情况。考察过程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好为基层减负精神。
3.推荐。各市知识产权局、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且考察通过的项目出具推荐函(附件4,纸件及电子件,以光盘或U盘储存),填写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5,纸件及电子件),并与项目申报材料(电子件)、协会推荐意见书或院士推荐意见书(纸件,并附《通知》要求的相关材料)等一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三、有关要求
(一)推荐工作要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推荐具备突出的专利产业化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科技领域、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等方面形成的核心专利项目。严格贯彻为基层减负的原则,如无合适项目,可不足额推荐或不推荐。
(二)各市知识产权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要认真组织,按照《通知》规定的参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确保报送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涉密内容,项目涉及的全体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均同意参评。(申报书等材料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中国专利奖”专栏下载,网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41/index.html)。
(三)请各市知识产权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2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省知识产权局,逾期不再受理。为便于相关政策的落实,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参评专利项目,请于报送项目后15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四)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规范开展宣传动员和项目推荐工作。项目推荐工作应在纪检部门全程监管下组织开展。
(五)省局组织预申报项目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初审,初审结果供各市知识产权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推荐参考,具体请联系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0351-7030285)索取。
联系电话:0351-7680090,
邮箱:zscqyycjc@163.com,
地址:太原市长风街108号,省知识产权局409办公室。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六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0/29/art_394_202263.html)
2: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3:其他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4:第二十六届中国专利奖推荐项目汇总表.doc
5:推荐函(参考格式).doc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