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各功能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制定了《泰安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安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建立健全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开展研发活动、加强研发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泰安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泰安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规划和技术创新需求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旨在着力突破掌握所属行业和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核心职责涵盖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技术标准体系建立与实施、质量技术改进与应用、产学研合作、创新人才培养等。“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不仅是企业技术创新和核心竞争力提升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关键力量。
第三条为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主要依托企业建立,同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建设,通过产学研合作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第四条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申报推荐、政策服务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申报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泰安市依法设立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参与单位应与申报单位具有密切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组织体系健全,管理严格规范,发展规划明确,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高度重视技术研发。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4%。
2.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3%。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2%,或研发经费支出不少于1亿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和开发工具软件(含数据集)的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重视研发人员队伍建设。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
(六)近3年牵头组织实施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不少于2项。
(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持有的授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国家新药等一类知识产权不少于6项,且近3年新增一类知识产权不少于2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持有软件著作权不少于20项,近3年新取得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
(八)重视质量管理提升和品牌建设,通过数字化、人工智能等手段有效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品牌影响力,有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验措施。
(九)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等违法行为。
(十)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制定与修订。
第六条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具体事项依据当年印发的通知要求办理。
(二)各县(市、区)、功能区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推荐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程序研究并经公示后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按照“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认定满三年的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开展运行评价工作,具体事项依据当年印发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八条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九条各县(市、区)、功能区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条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功能区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未按要求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信息;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二条因本《指南》第十一条第(一)~(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在研发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对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提供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国家、省级、市级相关研发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主管部门对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政策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指南》涉及的认定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本《指南》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4日。2020年12月25日公布的《泰安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泰工信字〔2020〕118号)、和2022年4月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泰安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泰工信函〔2022〕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指南》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