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经(工)信部门、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南宁市现代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南宁市现代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现代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现代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南宁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24〕3号)《南宁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宁市本级部门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宁市现代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分配,专项用于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经济发展质量与核心竞争力、推动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工业发展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金政策,提出工业发展资金的绩效目标、支持领域、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等内容;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计划安排的建议方案以及具体项目的资金安排,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以及资金监督检查;牵头指导项目验收,做好工业发展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价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专家参与项目评估、材料审核、项目跟踪检查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工业发展资金的财政预算安排与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牵头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资金计划安排建议方案以及具体项目的资金安排,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申报与审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工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工业经济稳增长
奖励企业的增产增效、突出贡献等。
(二)项目增量提质
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以及制造业项目的提速建设等。
(三)产业群链升级
支持制造业集群发展,培育重点产业,推动重点产业向园区集聚等。
(四)产业育新提质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质量标准建设、品牌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产业协同创新等。
(五)企业培优育强
支持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等企业的培育以及规模以上企业的培育,为企业的融资、市场开拓等生产要素提供保障,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智改数转赋能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人工智能+制造业”融合、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以及北斗规模应用等。
(七)绿色低碳转型
支持工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业用能设备更新改造以及绿色工厂、清洁生产企业、节水标杆等工业绿色转型建设等。
(八)国家、自治区明确要求由南宁市配套安排资金的其他工信支持领域。
(九)其他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项目。
工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可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列入工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的新政策及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工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支持企业稳产增效,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支持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高、建设进度快、产业带动强、利于构建产业发展新格局的项目,鼓励企业设备更新、管理创新、数字赋能,推动产业群链升级。
(二)鼓励引导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企业上规入统,支持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优质中小企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引育一批群链牵引力强、产出规模大、创新水平高、核心竞争力突出、市场前景广阔的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引育一批高能级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核心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三)优化升级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以人工智能为牵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高园区产业集聚度,打造若干具有首府特色和优势、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带动力的支柱产业。
第七条 工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八条 工业发展资金主要通过设立基金、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担保增信等方式予以支持。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可采用其他支持方式。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支持范围和重点支持方向,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明确申报条件、补助标准、支持方式以及市县(市、区)、开发区两级事权范围等内容。单项资金已在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的,无需另行制定。
一个项目同一建设内容不能重复申请同类型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三章资金申报、编制和分配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工业发展资金年度申报工作指南,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以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按照工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做好本辖区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属于支持范围,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合规,项目财务数据是否真实。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直属单位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送。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申报单位应配合市及属地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履行工业发展资金合规使用责任。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工业发展资金项目库,并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实行三年滚动管理,将县(市、区)、开发区上报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并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纳入当年度的扶持计划进行安排,对需要继续安排的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合理编制分年度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业发展资金的预算额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先进性、项目经济贡献、项目综合效益、项目性质和项目绩效目标情况等因素提出资金计划安排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在市人民政府审定资金计划安排方案后组织实施。具体项目资金扶持计划由分管工信和财政部门的市领导审批,审批后的具体项目资金扶持计划(据实结算类资金和市政府明确要求预留的项目资金除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上报具体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前将拟扶持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投资额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除外。
第十五条工业发展资金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分配法、因素分配法。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的,应制定具体实施文件,明确分配因素及各分配因素所占权重。
第四章资金拨付及项目调整、验收
第十六条 安排给县(市、区)、开发区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安排给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直属单位的项目资金,以及市委、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有明确要求或同意的项目资金,可由市财政局将预算指标分配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拨付给企业。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要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
(一)实行补助、以奖代补或资质认证类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规划编制、项目奖励、企业奖励补助等项目应在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情况下拨付。
(二)实行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结合投资进度、实际投入及利息支出进行资金审核拨付。原则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安排和拨付资金,其中首次安排资金时,项目已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工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按总投资计划)的30%,安排支持金额根据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或设备投资的比例确定,且不超过全部支持金额的70%。申请首次拨付资金时,项目实际完成投资不得低于资金下达计划中的项目投资完成额。安排支持金额首次申报通过并列入资金计划后,续报申请须在资金计划下达的2年内提出,且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安排和拨付剩余支持金额。也可根据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后采取一次性安排资金。项目单位在申请资金拨付时需提交承诺函,应明确如存在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减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推进缓慢、项目终止、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未申请验收、项目验收不通过等情形之一,则退回已拨付相应财政资金。
(三)以设立基金、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其拨付和管理按相应的专项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工业发展资金后,应严格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工业发展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或招标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投资以及扶持方式。因情况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按原申报流程提出调整申请,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对固定资产投资减少额不超过计划固定资产总投资10%的建设内容调整,不超过6个月的项目实施期延期,由项目单位报请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上述范围外的项目调整,由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调整初步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予以批复。项目调整等原因需收回的工业发展资金由所在地财政局负责收回,并退回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由所在地工信部门配合。
第二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组织本级财政拨付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达到计划要求、项目绩效指标是否达到设定目标、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等。对固定资产投资未能完成计划80%及以上或绩效考核指标未完成的项目,按投资一定比例调减扶持资金,并由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核定。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资金扶持计划并收回扶持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工业发展资金项目时,应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目标内容包括完成投资、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形成效益、税收、经济贡献等。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未按规定设置项目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安排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现代工业发展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绩效目标,并在下达资金计划的同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常态化绩效跟踪监控,并对监控结果进行应用,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实施,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本辖区上季度项目进度、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同时,加强工业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年度终结,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牵头,属地财政局配合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形成全市工业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后报送市财政局,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对上一年度的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工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申报相关年度至资金计划下达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发生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项目单位或不再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单位取消资金补助资格。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收回已发放的工业发展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5年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资金申报资格。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工业发展资金,或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