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浦东新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我委制订了《浦东新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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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基础研究制度集成创新,健全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营造多方参与、多元投入的基础研究创新生态,强化浦东新区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加快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浦东新区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区自然科学基金”)。
第三条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经委”)主管区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区科经委遴选高水平学科、管理专家组成浦东新区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对自然科学基金重大事项提供管理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基金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力量出资,积极吸纳多元投入,鼓励和引导企业、重大研发平台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联合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
第五条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为加快浦东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科学技术基础支撑。
第二章规划与组织
第六条 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参与出资)、企业联合基金和科技捐赠等类型。区科经委可根据需要调整项目类别,结合实际情况,梯次推进、逐步实施。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资助的具体数量和标准根据当年申报数量以及年度预算确定。
其中企业联合基金设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探索项目等类型,按照本管理办法及合作协议有关约定执行,根据实际需要,可协商确定其他项目类型,政府财政支出部分不高于企业出资的30%。
第七条 基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要求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四)未被限制或者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为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规范性提供指导,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服务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五)对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支持科技成果开放获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对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按要求完成区科经委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研究能力,应为申报单位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作为负责人已承担且在执行期内的本基金项目不得超过1项。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基金项目征集通知以申报指南形式公开发布,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指南要求,通过申报单位提出项目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应当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对申请资助项目的必要性、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工作条件的可靠性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区科经委。不得用已获资助或同年已提交有关科研管理机构的项目申请书的主体内容申请基金资助,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区科经委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有效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产业应用前景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区科经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原则进行审定,经审定的项目,由区科经委予以立项。
第十五条基金项目立项后,区科经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进行拨款,由区科经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重点项目及面上项目一般采取分期补助的方式,首期拨款一般不低于50%,其他项目一般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提供从事项目研究必需的实验装备和人员等科研支撑保障条件,保证项目负责人有足够时间从事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支持并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如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向区科经委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区科经委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区科经委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迟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并报区科经委审核同意。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等验收材料。区科经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企业联合基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可以经事先书面合同约定或事后书面协议变更确定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一般情况下可以约定由项目实施方与联合资助方共有。未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转移、转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联合资助方可优先转化应用项目研究成果,合作协议或项目申请指南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基金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等,均应注明“浦东新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为“SponsoredbyNaturalScienceFoundationofPudong”。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基金项目全流程管理服务,全面落实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及参与者、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等应就基金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的履职尽责、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基金项目监管体系,督促科研人员遵循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评审专家应遵循公平工作原则,自觉遵守项目评审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基金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