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有关精神,落实《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人发〔2025〕34号)要求,规范西安市自然科学基金运行及其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自然科学基金是市级科技计划体系组成部分,重点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性、基础性、前瞻性科学问题,面向全市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科学技术基础支撑。

第三条基金运行管理采用项目制,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基金经费来源于西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组织投入项目研究配套资金。

第二章组织与申请、评审

第四条市科技局重点面向区域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科技企业等创新主体和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作用,编制基金项目入库通知,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基金项目申请和承担单位均应为西安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申请基金项目;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市科技局对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资助项目建议,经会议研究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立项支持。

第七条基金项目主要包括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一)面上项目主要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项目主要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应用和产品转化,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第八条申请基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所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且为申请单位全职人员,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备一定的学术积累和良好信誉。

(二)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年龄未满40周岁、女性年龄未满43周岁。

(四)面上项目申请人应未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重点项目申请人应承担过市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类项目。

(五)基金项目执行均应有明确的科研成果预期绩效,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论文、著作、标准、软件著作权等成果;重点项目除此外,还须形成相应的样品、样机、平台等科研成果。

第九条联合申报的单位之间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项目牵头单位、知识产权和成果归属以及权益分配等问题,并在项目申请时提交。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基金项目采取前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

第十一条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障工作,鼓励对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对于具有重大科学意义、需要长期持续研究的基金项目,在项目执行期结束通过验收后,经评估和论证,可进行滚动支持,探索长周期稳定支持机制。

第十三条强化基金项目绩效管理,项目验收以合同约定的研究成果和考核指标为依据,并严格按照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基金项目应注重应用转化导向,实时跟踪项目研究进展,积极推动项目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西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英文:SupportedbyNaturalScienceFoundationofXi'an)和项目编号。基金项目形成的专利应按西安市市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声明制度有关要求进行专利声明。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对基金项目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抄袭剽窃、违背科技伦理、违反本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批评、通报、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并按照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有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明确事项,依据《西安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