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4〕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25〕11号)等文件精神,以创新驱动、市场导向、系统推进为原则,加快壮大创新主体,优化发展生态,提升服务能力,实现普陀区科技服务业规模增长和质效提升,现结合普陀区产业特色,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依法设立、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科技服务业导向、创新水平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和机构。
二、支持范围
鼓励企业或机构围绕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转化、技术推广、工程技术、科技咨询及其他科技服务等重点领域,加快企业技术创新、产业集群发展、服务生态打造以及加速推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三、支持方式
(一)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对聚焦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等科技服务业相关领域,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分三年拨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新购房款的2%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分三年拨付。租房和购房资助不重复享受。
(二)促进头部研发主体集聚。鼓励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国内外行业领先企业等在区内设立各类研发机构,投入运营且带动相关领域产业集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鼓励协同创新合作。鼓励相关领域企业或机构自主开展或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或共性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应用,可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以内比例,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四)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等研发经费年同比增长分别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累计不超过3次。
(五)支持科研成果揭榜转化。对企业参加国家、市、区创新挑战赛事等活动,并揭榜将相关技术需求和场景应用转化落地的项目,可按实际成交金额的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支持专业机构建设。对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成果挖掘、价值评估、成果对接、技术交易等服务的专业机构,可按服务绩效,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有一定组织运营能力的相关领域行业协会、企业联盟、人才培训(实训)基地等运营机构,具有产业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集群发展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分三年拨付。
(七)鼓励科研成果展示交流。对租用场地集中展览展示企业自主研发成果的企业或载体,可按场地面积房租、展览展示设计、经(运)营维护等实际发生投入的50%以内比例,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八)支持产业氛围营造。对举办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具有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区域产业集聚的,可按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参与具有影响力的相关产业峰会、论坛、展览会等活动,对参展单位可按活动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搭建费等费用的50%以内比例,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九)支持重大科技专项成果转化。对承担国家、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机构)和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可给予专项资助。
四、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科委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科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科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区财政局负责执行相关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专项资金总和原则上参照研发投入、创新水平和规模增速等作为综合评估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资金拨付并追缴已拨付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2024年12月3日印发的《普陀区加快发展研发服务产业实施意见》(普科合规范〔2024〕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