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松江区关于强化金融支持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松江区关于强化金融支持助力实体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了更好落实《松江区关于强化金融支持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科技金融发展,推动企业深度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全力构筑产融结合新高地,制定本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一、实施对象

《措施》适用于经国家监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各类机构,以及按照《措施》规定可享受支持政策的机构和企业。

二、实施内容

(一)推动各类金融要素资源集聚

1、支持金融业发展。对证券、信托、期货等持牌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按其规模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15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保险经纪、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数字资产管理平台等持牌金融机构,按其规模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持牌金融机构的扶持资金分三年拨付。

2、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人发展。对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人(区政府引导基金参与的企业除外),两年内实缴基金规模或管理实缴基金规模5亿元(含)及以上的,按基金规模给予5‰的扶持资金(关联关系不重复享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拨付。

(二)推动产融深度融合发展

3、上市公司新募集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不含购买房产),三年内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购买土地使用权)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4、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资源整合和外溢发展。对企业开展并购(并购方和被并购方为关联关系的除外)且并购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的,对并购方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发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用,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购方企业从银行获得并购贷款的,按实际利率(不超过合同签订时LPR)的30%予以利息补贴,贴息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购方企业购买并购保险的,按实际发生保费的30%予以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并购基金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为关联关系的除外),并购基金对目标企业实际出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出资额的1%给予股权投资基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5、鼓励企业融资助力发展。协调银行下浮贷款利率,设立“松江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流动资金专项贷款”额度。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不超过一年)最高给予20%的补贴,单个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45万元;符合首贷户要求的(判定标准为在首次发放贷款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银行贷款记录),最高再加5%的补贴,单个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增信和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对企业通过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信贷贷款,最高给予担保费全额补贴。

6、加大技改金融支持力度。对技改立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产生的利息,贴息金额按照核定企业贷款利息的50%确定,贴息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对网络基础设施(新网络)、算力基础设施(新算力)、数据基础设施(新数据)、创新基础设施(新设施)、终端基础设施(新终端)等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在银行优惠利率基础上提供不高于1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所获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三、使用管理

(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分别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项目审核、资金拨付、跟踪评估、年度预算、绩效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各街镇(园区)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初审,报经区相应职能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答复申报单位,并配合区职能部门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以上专项流贷资金贷款贴息和政策性融资担保贴费政策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其他政策补贴奖励资金由区与街镇(园区)按7:3比例分担。

四、附则

(一)符合本扶持政策的项目,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扶持。

(二)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申报优惠政策的企业,自发现之日起应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尽快追回扶持资金,应依法将其列入失信信息目录。

(三)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四)《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松江金融集聚区建设的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松发改字〔2021〕283号)和《松江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松发改字〔2024〕345号)同时废止。

(五)《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六)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应根据《措施》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同步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