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蓉北商圈服务局,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国有公司:
现将《金牛区支持文体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金牛区支持文体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战略部署,深入践行国家、省、市关于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的决策安排,扎实推进优质企业招引培育,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化文商旅体融合发展工作要求,全面提升区域产业建圈强链发展动力,推动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结合金牛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践行合规经营责任,在夯实实体经济根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发挥支撑作用,对本区域深化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文体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机构。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培育行业领军企业
1. 鼓励发展文化、体育和旅游业,对年度经营规模首次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9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鼓励发展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对年度经营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保持正增长且高于全区行业平均增速的企业,年度经营规模同比每增长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条款与第1条不重复享受)。
3. 鼓励发展住宿业,对年度经营规模达500万元以上,保持正增长且高于全区行业平均增速的企业,年度经营规模同比每增长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条款与第1条不重复享受)。
4. 鼓励发展文创产业,支持文创企业上标,对首次上标且次年保持正增长的文创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赛事演艺主办单位发展
5. 对年度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票房累计达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若同一主题(人物、系列)活动年度累计售票达3万张且票房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审核,再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6. 对提前3个月预定大型营业性赛事演艺活动场馆5场及以上,完成举办且书面报告区文体旅局的主办单位,给予每场活动10万元奖励;活动举办后,无重大安全问题、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消费者集中投诉举报的,再给予每场活动10万元奖励。
7. 对新举办国际性、全国性、自主创办的知名品牌赛事活动的,经审核,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赛事演艺服务产业发展
8. 对提供内容策划、舞美创作、场馆租赁、活动安保、食宿保障、舞台搭建、传媒宣传等综合服务,赛事演艺活动直接关联服务年度交易规模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经审核,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交易规模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 对联动赛事演艺活动,开发新消费产品(含新场景、新业态),推出常态化促消费优惠活动,且实现新消费产品(含新场景、新业态)年度交易规模达50万元及以上的,经审核,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交易规模每增加50万元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提升场馆(所)运行效能
10. 对年度开展200人及以上营业性赛事演艺活动的,累计达50场、100场及以上的场所,分别给予场所运营单位5万元、10万元奖励。
11. 对年度开展5000人及以上大型营业性赛事演艺活动的,累计达20场、50场及以上的场所,分别给予场所运营单位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五)支持打造特色产业载体
12. 鼓励引入社会化投资,依法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厂房、仓库、楼宇、街区、园区等载体或城市更新空间,发展文创、旅游、体育、电竞、数娱等新业态,孵化培育文创产品或内容,对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项目培育文创企业10家(含)以上且年度文创企业经营规模合计达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经审核,分别给予项目投资或运营单位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 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旅游、音乐、体育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基地、单位、项目),分别给予项目投资或运营单位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14. 支持运用新技术、引入新品牌、活化文博非遗等形式打造文商旅体消费示范场景,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示范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或运营单位60万元奖励。
(六)支持文创作品市场化开发
15. 鼓励参与制作电影、综艺、动画、短剧、电视剧等文创作品,年度累计获得分成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经审核,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累计分成收入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6. 鼓励开展音乐、影视、文创等作品版权交易,对年度交易规模不低于100万元的授权方,经审核,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交易规模每增加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鼓励产业数字化平台建设
17. 支持票务平台发展。对年度经营规模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票务平台,经审核,分别给予15万元、40万元、150万元奖励。
18. 支持网络直播、网络视频点播、视频制作传播、网络文学(动漫)创作、文体旅消费等数字文化平台发展,对平台注册用户达到10万人以上,且年度经营规模达1亿元及以上的,经审核,给予100万元奖励;年度经营规模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支持经纪机构和文艺团体发展
19. 对通过艺人演出服务、作品版权交易等开展原创音乐传播活动的,年度累计交易规模达100万元,经审核,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经营规模每增加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0. 对创作、引进或举办国内外剧目、音乐曲艺、儿童剧、脱口秀等演出,年度演出不低于20场(次),且年度结算票房规模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九)支持非遗保护和活化利用
21. 对已列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功完成晋级申报并获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复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工坊、传承基地(含学校)和优秀实践单位,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十)支持体育品牌建设
22. 对新评定的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文体制造业发展
23. 鼓励研发制造文体用品,对新产品年度交易规模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电竞产业发展
24. 正式上线运营满一年的电竞游戏产品,单款产品年度交易规模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30万元、9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游戏产品仅可申报一次);对已获得该奖励的,次年单款产品交易规模较上年每增长5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三)支持涉旅品牌建设
25.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涉旅品牌(包括但不限于A级景区、旅游休闲街区等),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成都市主题旅游目的地,给予5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比赛并获得前三奖项的旅游商品(文创产品),按比赛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26. 对新评定的省级、市级“研学旅游示范品牌项目”,经审核,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四)支持酒店建设与提档升级
27. 鼓励酒店升级改造,改造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米及以上的,改造完成启动运营后次年经营规模保持正增长的,经审核,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8. 新投资建设的高品质酒店,年度客房均价首次达500元/间及以上,且年度经营规模达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9. 按照五星级标准打造的酒店,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中五星级旅游饭店标准的,根据建筑设计方案、建设、运营三个阶段,在建筑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给予200万元,在完成建筑施工验收后给予500万元,在正式开业运营一年后给予800万元奖励。
30. 新评定且首次评定的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旅游饭店每次给予20万元奖励。新评定且首次评定的绿色旅游饭店、文化主题饭店、智慧酒店,按照其评定等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五)支持旅游企业引流
31. 鼓励旅行社组织旅游团体在酒店宾馆住宿,每年达5000人次、10000人次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酒店宾馆接待旅游团体住宿,每年达5000人次、10000人次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旅行社组织入境旅游团体在酒店宾馆住宿,每年达1000人次、2000人次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酒店宾馆接待境外游客住宿,每年达1000人次、2000人次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32. 鼓励酒店业态融合创新。酒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演艺演出、体育赛事、户外运动、艺术展博、康养旅居知名IP等合作打造创新业态,经审核,创新业态年度交易规模达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十六)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本政策将及时做出修订,并按修订后政策规定执行。执行金牛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除上级政策须区级财政匹配资金承担部分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十七)本政策自2025年12月28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已依据修订前政策申报或已获得区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不得再依据本政策重复申请;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牛区支持都市文体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金牛府办规〔2025〕6号)、《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牛区支持赛事演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金牛府办规〔2025〕7号)同时废止。
(十八)本政策涉及的具体奖励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由区文体旅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