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莒政办发〔20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和国家、省、市属驻莒各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保障制度文件合法规范,维护国家政令统一,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部署要求,经评估,决定对《关于规范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试行)》(莒政办发〔2024〕6号)做如下修改:

将“三、关于建设运营主体”部分的内容整体修改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2.建立有效的管理、监控和智能服务系统(自建或者接入第三方),具备实时监控、故障诊断、数据采集上报等功能;3.具备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专职运行维护团队;4.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职责制度,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5.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本通知附件形式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规范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试行)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日

附件

关于规范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试行)

(2024年4月30日莒政办发〔2024〕6号发布,根据2025年12月2日莒政办发〔2025〕9号《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规范全县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莒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充电基础设施范围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三类:个人在其拥有的车位上建设的自用充换电设施;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的为特定群体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在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以及具备条件的道路两侧建设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

本意见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自用充换电站建设使用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编制全县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布局规划,对全县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进行审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全县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建公共建筑的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充电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县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选址工作;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和销售领域充换电设施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开展充电设施标准、计量、认证监管工作,以及监督充电服务收费价格公示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对违规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查处。县消防大队负责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消防安全指导,督促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督导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场所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国网莒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接入,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贯彻落实电力价格政策。

三、关于建设运营主体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2.建立有效的管理、监控和智能服务系统(自建或者接入第三方),具备实时监控、故障诊断、数据采集上报等功能;

3.具备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专职运行维护团队;

4.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职责制度,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5.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四、关于项目建设管理

1.项目备案。全县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项目需在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备案手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提报的相关备案信息资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核实企业有关资质、运维平台、专业力量以及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建设内容等情况。对备案信息不完整的,有关部门要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2.规划许可。全县新建或改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步建设公共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应含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并进行用电报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产权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备。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后,应提报莒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竣工验收后到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备。已建成公共停车场安装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开工建设前,需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查询是否符合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并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后到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备。

3.选型建议。根据充电设施不同用途,分别选择适宜的建设类型。原则上,专用充电设施根据服务车辆充电需求,快充和慢充相结合;公用充电设施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有需求的,可采用换电模式。鼓励专用充电设施按照同时满足社会车辆充电需要建设并参与社会运营。

4.设计要求。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充换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充电设施应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宜布置在地下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建筑内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应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监控设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消防设施。

5.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节能审查手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按照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6.项目建设。充换电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停车位及其充换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高空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

7.项目验收。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和相关标准等执行要求,自行或委托土建、电气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和验收。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等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资料存档,以备行政主管部门后续审查监督,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管理规范与标准要求。

五、关于项目运营管理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建立的充换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充换电设施故障,及时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对外运营的充换电设施经营场所应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的规定,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按规范明码标价(包括清晰准确标识收费内容、计价方式、收费时段及收费科目等);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对充换电设备编码、设备使用状态、充电量、使用率、运行时间、运行状态、安全监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进行管理;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主体为充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探索搭建县级数字能源管理平台,为县内公用充电设施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县内公用充电设施需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或通过县平台接入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不断提升充电便利性。充电设施运营期间,若所有人、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或有改扩建等情形的,应及时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并同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告知县发展和改革局。

六、关于项目安全管理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所有人是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要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设备设施及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充电设施运营主体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生产培训,熟练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操作规程、用电安全规范、紧急情况处置和触电急救等知识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关于项目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统筹推进全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牵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规划;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乡镇、街道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属地责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各有关单位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充换电设施运营事中事后核查监管,督促企业保证相关充换电设施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发挥实效。

本意见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执行过程中,遇有上级政策出台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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