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设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长绿容规〔2023〕1号)于2023年11月20日印发。依据有关规定,我们对《长宁区设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长宁区设摊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进一步加强对设摊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各类集市、分时步行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外摆位)等新型设摊行为,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要求,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禁无序设摊和擅自跨门经营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二、设摊区域的划定
综合考虑公共安全、交通秩序、消费需求、市容环境卫生等因素,利用商圈、园区、景区、广场等具备退界条件的公共空间,合理划定设摊区域开展设摊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示。
三、设摊经营的类型
本区设摊经营分为集中设摊和外摆位两种类型。
1.集中设摊:在特定时间、空间内,由运营主体统一组织各经营摊位开展的设摊经营活动。
2.外摆位:因地制宜利用店铺前空间设置外摆,用于延伸经营服务、拓展消费空间。
四、申报条件
设摊经营活动经营(运营)主体开展设摊经营活动,应制定具体方案,明确集中设摊、外摆位的区域范围、业态、时段、责任主体和设置设施等,向属地街道(镇)申报。
设摊经营活动应当在已划定的设摊区域内开展,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周边环境,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不得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
五、主体责任
设摊经营活动的经营(运营)主体应落实主体责任,对其所开展的设摊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负责,落实公共安全、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市容环境保障等责任。经营(运营)主体应主动接受属地街道(镇)及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确保配套设施安全、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集中设摊搭建临时性设施的,应可拆卸、可移动。外摆区域应为建筑红线范围内的自有或共用区域。外摆区域桌椅、遮阳伞等设施应保持安全、整洁,不得在店外进行食品加工。
六、中止和撤销
设摊经营活动实施可进可出、规范有序的动态管理模式,具体可分为主动退出、活动中止及点位撤销三种情形:
主动退出
经营(运营)主体向属地街道(镇)申报后可主动退出设摊经营活动。
活动中止
遇有重大活动保障的需要,经营(运营)主体应积极配合,调整或中止设摊经营活动。
街道(镇)可根据市容管理、市政建设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临时中止辖区内相关设摊经营活动。
存在妨害社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情况的,属地街道(镇)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中止设摊经营活动,监督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开展。
点位撤销
出现市民投诉较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况,属地街道(镇)及相关管理部门经核实和综合研判后,可对相关设摊区域进行调整或撤销。
妨害社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市场公平原则等相关行业规范且拒不整改的,属地街镇及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法依规进行撤销。
因商业规划布局调整等原因可进行调整或撤销。
七、指导服务
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设摊经营管理工作,会同区内相关部门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开展评价评估,不断优化改进设摊管理工作。街道(镇)结合属地实际及综合各相关方意见建议后,提出设摊区域划定、调整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分类管理,统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协同指导、动态监管和综合执法,建立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和纠纷投诉快速处置机制,对设摊经营产生的各类问题,及时开展现场处置,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八、公众参与
创新设摊经营管理全过程公众参与渠道,积极构建经营(运营)主体、市民群众、管理部门等多方参与的共商共治机制。倡导经营(运营)主体自律自治、共建共享,推动形成设摊经营自我管理、自我促进、自我发展的良好格局。
九、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宁区一定公共区域内开展的设摊经营活动的管理。在公园绿地、交通场站、社区内部等露天公共场所开展设摊经营活动或公益性活动的,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