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小微经营主体提质扩量、升规纳统、健康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涵养新元素、激发新动能,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优化民营经济结构和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着力健全机制、强化服务、优化支撑,持续发挥小微经营主体在稳增长、稳就业、惠民生、促共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力争到2027年底,全市累计推动“个转企”2000户以上,新增“四上”企业7000家以上,小微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培育机制基本形成,小微经营主体发展质态明显提升,存续期活跃度有效增强,纳税户参保户持续增加,金融支持作用显著发挥。
二、主要措施
(一)构建完善培育体系
1.精准定位培育对象。强化大数据分析应用,建立涵盖经营稳定性、成长性、创新能力、市场潜力等经营指标的多维评价模型,筛选出高成长性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培育新苗、隐形冠军后备力量等优质主体,在申报认定各类资格资质上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数据局、工信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不再列出〕
2.建立梯度培育机制。各地按照不低于年度发展预期数的1.2倍,确定“个转企”、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小微企业培育对象,建立后备培育企业库;各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帮扶,形成“小微经营主体—‘四上’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的梯度培育链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市“613”产业链“链长”单位)
3.大力支持“个转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在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意愿基础上,宣传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转型企业过渡期管理。允许“个转企”后保留原字号、成立日期和统一机构代码,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荣誉、称号等权益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全力推动“小升规”。对“小升规”培育库企业开展动态监测,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发展难题,引导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尽快申报入库。对首次升规企业,各地各部门分区域、分产业、分批次做好政策解读和实操培训。(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
(二)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5.支持公平竞争发展。允许个体工商户依法平等进入除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数据局)
6.强化生产要素供给。各级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下属机构)全面梳理盘活闲置办公、仓储、生产等不动产资源,通过公开透明、合理定价的方式出租出借。鼓励各地引入社会资本探索打造“零创空间”“零创社区”,为特定行业群体提供免费、低价经营场所。优化水电气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布局,构建更加完善的生产要素保障和支持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国资委、资规局、财政局)
7.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持续推进“一门一网一线”融合发展,提升“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事项的便捷度和使用率。创新开发“白话版”智能导办系统,广泛实施“个转企”“小升规”市场主体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普惠性与群众满意度。(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场监管局)
(三)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8.加强政策培训辅导。各地各部门加强税收、用工、信贷、惠企等方面政策培训和专业辅导。鼓励头部企业、“链主”企业组建创业专业团队,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引进培育一批创业专业咨询机构、创业辅导机构,推动创意成果落地转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科技局)
9.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推行“综合查一次”“扫码入企”,明确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完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
10.积极支持研发创新。支持各地设立小微经营主体研发创新扶持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组建面向小微经营主体的技术验证、小试中试和检验检测平台,推动在扬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向小微经营主体转移转化,促进技术创新发展和产学研合作成果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11.严格落实税费政策。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减征、免征相关税费、延期缴纳税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资规局)
12.灵活提供就业保障。精准摸排小微经营主体用工用人需求,多措并举提供“精准匹配、即时快招”的零工市场暖心服务。符合条件的小微经营主体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积极落实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女职工生育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3.全面强化金融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银行开户、结算、理财等一站式金融支持,投放推广针对性强、灵活度高、综合成本低的信贷产品。深入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持续推进“首贷破冰”行动,对纳入培育库管理的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向现代化、品牌化方向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扬州金融监管分局)
14.及时处置拖欠账款。依法依规化解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拖欠投诉问题。全面规范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和款项支付流程,全力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资规局、国资委)
(五)提升经营服务水平
15.强化质量标准服务。建立我市“613”产业体系标准化专家人才库,指导上下游企业加强标准体系研究、开展关键标准研制,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灵活运用各类市场监管工具箱,有机融合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资源,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各类质量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6.深化知识产权服务。指导小微经营主体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完善“咨询—指导—跟踪”全周期维权援助、纠纷多元化解等机制。积极向产业园区、专业市场等创新主体集聚区延伸“知识产权服务哨点”,实现基层知识产权需求的精准覆盖和迅速响应。简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受理立案手续,案情简单的案件实施书面审理、线上审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7.优化公益法律服务。深化“万所联万会”工作机制,鼓励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法律服务费,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矛盾纠纷化解等公益性法律服务,指导企业提升合规运营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三、组织保障
建立市县两级小微经营主体服务工作专班,下设“个转企”“小升规”工作组,由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分别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推进、进展通报、难题会办、监督检查等长效机制,努力提供专业化支撑和精准化服务。定期归集发布各类扶持优惠政策,健全“政策聚合、免申即享”办事通道,系统开展政策解读、政策培训和效果评估,切实发挥各类政策引领推动效应。全面强化“个转企”“小升规”工作的考评引导,针对性细化落实政策激励和相关支持,引导推动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本工作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工作意见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有效期届满后,支持资金未支付完毕的,应当继续执行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附件:
1.关于支持“个转企”的若干措施
2.关于支持企业“小升规”的若干措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支持“个转企”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持续营造“想转敢转能转好转”良好氛围,根据《关于促进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动态培育。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将已认定为“名特优新”的、在税务部门实施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的、以单位名义申报工伤保险达10人以上的和拥有知识产权等发展前景较好且有转型意愿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同一自然人经营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列为重点支持对象,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动态管理,保持在库户数相对稳定并持续增长。(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税务局)
二、开展过渡期管理。对成立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且在2027年12月31日前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自转型之日起计算不超过5年。在本政策措施出台前已经转型且符合上述条件仍在过渡期的企业,享受过渡期政策。对符合过渡期条件的转型企业依申请提供5年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服务内容包含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日常财税咨询、企业年报等事项。企业因注销、歇业、迁移等原因在扬州市内终止实际经营的,服务随之终止。(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三、落实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转型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更名时,符合国家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资规局、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就业保障。转型企业在个体经营时期以单位形式参保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对女职工生育一孩、二孩、三孩产假期间,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含过渡期已转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按照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50%、80%给予个体工商户(含过渡期已转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五、优化金融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提供银行开户、结算、理财等一站式金融支持,保持转型前后信用记录衔接,助力个体工商户顺利完成转型升级。对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和实施过渡期管理的优质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向现代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扩大“扬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政策覆盖面,对符合支持范围的市场主体,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扬州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六、强化分类扶持。各地各部门构建产业“梯度”发展培育体系,将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纳入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鼓励商贸服务类转型企业走进商业楼宇、旅游景区,参加各类消费促进、产销对接活动。鼓励制造类转型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发展,并纳入质量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支持科技类转型企业入驻产业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推动知识产权价值转化。推荐具备条件的转型企业纳入“小升规”培育库,享受“小升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科技局、文广旅局、市场监管局)
七、明确奖励奖补。对于开展“个转企”扶持工作效果较好的县(市、区)和功能区,根据完成情况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各地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对纳库培育的个体工商户和过渡期管理的转型企业给予支持和激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本措施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有效期届满后,支持资金未支付完毕的,应当继续执行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附件2
关于支持企业“小升规”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全市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动态培育。建立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业等“四上”企业培育库,加强动态管理。分产业、分行业帮扶培育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解决发展难题,全力推动升规入库。(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商务局、税务局)
二、强化培训辅导。围绕统计报表填报、税收办理、财务记账、合规经营等内容,多部门联合制定并发放标准化工作手册,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辅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存在的困难问题。(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商务局、税务局)
三、优化检查服务。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明确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优化落实“综合查一次”“扫码入企”等措施。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违不罚”。针对小微企业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
四、明确奖励奖补。全面强化“小升规”工作的考评引导和政策激励,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板块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各地制定相应的政策激励措施,对“小升规”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统计局)
五、落实税费优惠。全面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发展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依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及改制重组契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强化税收政策宣传,统筹开展精准辅导,推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尽享快享。(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统计局)
六、注重社保支撑。对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小升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省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升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对“小升规”企业的女职工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中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分别给予50%、50%、80%的产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统计局)
七、加强金融供给。将培育库企业、“小升规”企业纳入各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并积极提供应急资金周转服务。扩大我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扬州市产业科创贷”政策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扬州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扬州市分行、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商务局、统计局)
八、保障用地需求。保障“小升规”企业增资扩产用地指标。对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实行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后,投入产出符合当地准入标准和要求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的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对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根据全国国土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分类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置政策,予以妥善处理。(责任单位:市资规局、统计局)
本措施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有效期届满后,支持资金未支付完毕的,应当继续执行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