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中区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中区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内陆开放综合枢纽的决策部署,聚焦打造内陆开放先行示范区,全力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渝中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建设高能级国际贸易枢纽

第一条 支持内外贸和服务业协同发展。鼓励外贸企业提质增效,对收付汇额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企业,综合考量其年度经营状况,经认定按梯度给予一定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批发和零售业销售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的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企业新设自营分销中心,按照单个门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发展“地瓜经济”,对符合渝中区产业发展导向,在重庆市外拥有2家及以上分支机构,走出去统筹利用市外资源的区内市场主体,可根据品牌业态、投资规模、经营发展情况等综合评定给予一定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条 支持整车出口贸易发展。鼓励外贸企业开展整车(含新车和二手车)出口,对于收付汇额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企业,综合考量其拓展国际市场、完善海外销售渠道等经营状况,经认定按梯度给予一定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培育运营服务商,对满足签约主播不少于10人且服务企业或品牌不少于5个,对年直播带货销售额(扣除退货金)达1亿元以上的,按直播带货销售额(扣除退货金)的0.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直播电商企业拓展业务规模,对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年度奖励增加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推动企业直播应用,对委托第三方服务商通过直播方式销售自有产品且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对其产生的佣金按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跨境电商+专业市场”发展,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对集聚企业5家以上且收结汇额2000万元以上的园区,综合考量园区运营单位年度经营状况与示范带动作用按梯度给予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黄金珠宝国际贸易发展。鼓励外贸企业开展黄金珠宝玉石进出口业务。支持开展黄金珠宝玉石保税贸易和展示交易,最高按活动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多补贴3年。鼓励在核心商圈开设黄金珠宝玉石旗舰店、国别商品馆,综合考量影响力、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因素,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支持贸易数字化转型。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优化线上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提供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全链条外贸服务,根据当年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上市场主体数量及结汇规模,按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成功评定市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出口和重点服务进口。对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经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审核通过后在重庆市商务委“服务外包贴息”政策基础上,按不超过市级有关补贴标准的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建设高质量投资集聚地

第七条 支持吸引利用外资。对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实际使用外资超过50万美元的项目,按不高于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的额度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设立外资研发中心,根据企业研发办公面积、研发人员数、投资额及经营状况予以一定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最多不超过3年。

第八条 支持加大对外投资。对承接境外基础建设项目且带动设备、技术出口1亿元以上、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工程承包额(年度支付款项)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建设国际货代集聚区核心区

第九条 支持货代企业发展。实施国际物流货代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对收付汇额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国际物流货代企业,综合考虑其年度经营状况给予一定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支持举办全国性国际货代物流企业行业交流、行业重要标准发布、对接洽谈等活动,对活动承办方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活动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打造国际货代“星级”楼宇,对市级、区级国际货代“星级”楼宇的运营方,根据其当年落地企业数、新增营业额等综合情况给予一定运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发展通道贸易。对使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开展贸易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存量每标箱最高不超过1000元,新增量每标箱最高不超过2000元标准进行物流补贴。支持陆海新通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区开设国家商品馆,支持涉外商协会打造贸易商品展销中心,对有销售实绩的涉外商协会和外贸企业,每家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3年。

四、附则

(一)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政策实行申报认定制,申报认定工作按年度开展,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年明确申报指南及相关规则。申报主体需基于上年度经营发展情况提交申报材料,经有关部门综合审核认定后予以兑现。

(三)申报政策的企业,同一项目同时满足本政策多个条款或渝中区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则上扶持资金可兑现给企业或经营团队。

备注:本政策所称“元”代指“人民币”,“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