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产品产地冷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赣安〔2024〕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冷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4〕7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产品产地冷库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牵头实施项目涉及建设的冷库履行建设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安全生产监管。
第三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初加工及定点屠宰等领域内冷库使用安全监管。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四条 冷库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监管体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牵头实施项目涉及建设的冷库,按照项目建设归口由种植、畜牧、渔业、产业、市场、种业等相关业务部门实行分口管理。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初加工及定点屠宰等领域内其他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建设的冷库,按照行业分类由种植、渔业、畜牧等相关业务部门实行分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冷库的安全运营,依法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责任,安全生产投入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安全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对冷库安全生产履行主体责任。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 新建冷库工程项目,冷库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落实施工许可或备案等制度,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开展设计施工,严格执行《冷库设计标准》《冷库安全规程》《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等规范标准。按照项目实施方案,验收责任部门应严格做好项目验收管理,制定详细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严禁投入使用。
第七条 已完成建设的冷库工程项目,涉及改建、扩建、装修改造、设备安装及拆除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等手续,涉及动火作业、特种设备安装等,须严格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作业管理制度。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冷库日常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完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九条 冷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悉冷库制冷剂和可燃材料的风险防控措施、储存物品的类别、性能、存储注意事项和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冷库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冷库使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存在安全隐患区域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识,按标准配置安全生产用具和消防设施器材,规范用电、用水、用气管理,严禁在冷库区乱拉乱接电线,严禁电气线路直接穿越保温材料。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冷库设施设备安全维保,建立安全管理档案,重点关注制冷设备、电气线路、冷库建筑、消防设施等关键部位,防止因建筑损坏、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设备出现故障,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冷库实施严格准入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物品进入,严禁在库内进行多水作业,严禁违规动火作业,库内及周边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第十四条 在冷库使用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单人进入操作,如需单人入库操作,必须告知库外人员。库门应做到启闭灵活,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库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内开门装置,并有醒目标识。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应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一般监管对象,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方式进行。对新建、老旧等高风险冷库,采取全覆盖的方式进行。对照农产品产地冷库安全生产重点注意事项进行检查,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列入整改台账、督促整改,严格落实销号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冷库信息化管理,将冷库相关信息录入省级“云上赣农”安全生产监管子系统,及时做好系统发布的风险识别、安全提示、通知公告等信息反馈,动态更新冷库使用管理台账。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制冷剂泄漏、火灾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住建、市监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联合调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重大责任事故应履行逐级上报程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其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6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省农产品产地冷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