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扬财法〔2025〕3号)的要求,现对扬州市财政局制定的《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示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扬州市财政局提出,逾期视同无意见建议。扬州市财政局联系人:刘逸恬,联系电话:15952724767,联系地址:扬州市扬子江北路471号。
扬州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7日
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扬州市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强涉农资金统筹和政策协同力度,提高资金使用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高水平推动农业强市建设,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融合、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农业综合效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重点突出、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意见(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论证审核、实施及验收等工作;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县(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与义务:按要求申报项目,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评审验收、资金清算、绩效管理及审计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加强项目形成资产管理,防止闲置浪费;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工作等。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方向。耕地建设与利用。主要支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改造提升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多元化食物供给。主要支持粮食生产和保障“菜篮子”、保障畜禽产品、水产品有效供给。农业生产应急救灾。用于突发农业灾害时,对受灾地区给予救助。
(二)农业设施及科技发展方向。农业设施化。大力发展现代设施种植业、设施畜牧业、设施渔业,建设现代加工物流等设施,升级技术装备。提高产业多样性和生产效率。现代种业提质发展。主要支持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与开发利用,种业创新攻关及异地异季加代育种,特色优势种苗中心繁供能力提升等。农业机械化智慧化。主要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农业装备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新技术推广、农产品精深加工、特色农业机械化发展和数字化提升等内容,全面推进农业领域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丰富数智技术、低空经济在农业中的应用,推动农业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融合发展。
(三)农业高质量发展方向。农业产业发展。主要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培育、农产品加工能力提升、休闲农业发展,促进农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层次利用、多环节增值。支持农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建设等。支持地方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打造地方农业高质量融合发展新高地。农业品牌推广。鼓励和支持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加大名特优新农产品发展,加强地方农业品牌宣传,打造“扬字号”知名农业品牌,支持优质稻麦、水生蔬菜、名优茶果、规模畜禽、精品虾蟹、特色花木等农产品品牌培育与推广,支持农产品展示展销和重要农业招商节庆活动等。
(四)农村改革与发展方向。“新农人”培育。主要用于扶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精准扶持“新农人”头雁,提升“新农人”技术技能水平。支持开展农民培训和各类现场会等。健全农村电商人才培育体系,举办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大赛。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村改革。强化农村改革创新,支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宅基地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等。
(五)农业公共服务方向。农业安全保障。主要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农业农村执法能力提升及安全生产监管等。农业防灾减灾。主要支持沼气安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外来动植物疫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防控与监测、动物检疫处置等。
(六)农村生态环境方向。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用于农村人居环境常态化管理、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农村生活污水长效运维、三线整治、厕所革命等,提升农村整体风貌。农业绿色发展。主要用于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耕地质量提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商品有机肥、配方肥推广应用和农业投入品回收利用等。
(七)其他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的重要工作,以及争取上级涉农试点、重大项目所需地方配套等。
第九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零基预算”理念,动态调整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向,明确年度资金具体使用范围。
第十条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市级在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中根据不同类型政策(项目)明确相应支持方式。对可由县(市、区)自主使用的资金,由当地根据项目类型,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支持方式中自行选择。对涉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承担的项目,更多地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担保补贴、风险补偿等普惠制支持方式。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一条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原则上包括综合性因素、个性化因素、绩效管理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农业基础资源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当年工作任务、财力状况、政策规定、项目储备为主要因素;绩效管理因素以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等为主要依据。分配因素及权重应按照科学、合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设置,应结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农业经济发展形势、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实行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负责立项层级的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其中,采用申报制的,应当尽量简化流程、压缩时限;实行“免申直达”的,无需主体申报,由立项层级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补助政策实施方案,对照项目条件直接兑付资金。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储备,推进项目库建设。要根据项目立项层级,对应设立相应层级的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入库项目应具备基本立项条件,对涉及环境评价和建设用地的,需落实环评以及土地指标等硬性要求。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偿还债务或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其他不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的支出。
第十四条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完成某一支出方向任务和绩效目标的前提下,结余资金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在县(市、区)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2年以上的,收回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项目未获得过市级(含)以上专项资金支持,有规定明确需市级支持的项目除外;
(二)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无未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
(四)其他具体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市农业农村局在年度预算批复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报审后,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核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由资金使用单位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一经发现,涉及的项目资金由批复层级的财政部门予以收回,实施方案调整幅度不超过总投资10%的实行备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发现项目不再符合财政支持条件的或未能完成市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及绩效目标的,应当主动退还相应财政补助资金,由立项层级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追缴工作,追缴的资金全部收回市级预算。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资金核算和监管,并按规定做好全流程、全周期归档管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开展绩效监控。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并报送监控信息。
第二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绩效管理,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和督促指导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市级项目承担单位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和绩效监控。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财规〔2020〕2号)、《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财规〔2020〕3号)、《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效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财规〔2020〕7号)、《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财规〔2020〕10号)、《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财农〔2021〕8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