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牧局、厅属各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对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规范管理的要求,为规范自治区丰收奖管理,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农牧厅聚焦推进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村牧区现代化建设,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丰收奖的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监督工作,压实申报者、评审专家、获奖者和组织者各方责任,确保评比表彰工作更加规范。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5年12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从事农牧业生产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农牧业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自治区农牧厅授予在农牧业生产和技术推广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荣誉。丰收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农牧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二)农牧业丰收贡献奖,包含科技类和生产类。科技类奖励对象是在农牧业技术集成熟化与推广应用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生产类贡献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农牧业生产管理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三)农牧业丰收合作奖,包含科技类和生产类。科技类奖

励对象是在推动农牧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在农牧业技术集成熟化与推广应用活动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合作团队。生产类合作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农牧业生产管理领域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有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

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贡献奖(科技类)和合作奖(科技类)按丰收奖一等奖对待。贡献奖(生产类)和合作奖(生产类)不区分获奖等次。丰收奖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自治区农牧厅设立由分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和有关农牧业科技专家组成的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和修改、完善丰收奖奖励有关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

(三)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

(四)决定其它评审奖励工作的重要事项。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和监督工作组,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评审初选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奖励工作由人事处牵头,科技处配合,分别负责丰收奖生产类和科技类的评审工作。监督工作组成员由有关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组成,对丰收奖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农牧业技术推广成果奖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实施三年及以上、在农牧业生产中发挥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推广成果;

2.报奖项目须为近三年内通过盟市级及以上农牧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或第三方社会组织评价机构组织评价(鉴定)或验收的科技推广成果;

3.推广活动中涉及的物化成果、生产规程等符合有关规定;

4.具有推广应用证明;

5.成果无争议,产权明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6.无重复报奖内容,具体包含:凡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推广奖励的成果,不得再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同一实质内容的成果,已经获得过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的,不得再次申报受奖;同一年内同一个人不得作为两个及以上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科技类)的主要完成人报奖。

7.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成果奖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报奖;项目成果鉴定、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员报奖。

(二)申报农牧业技术推广贡献奖须具备以下条件:

科技类: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坚定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2.精通业务,常年深入生产一线开展服务,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为服务区域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增活力做出突出贡献;

3.得到服务区域农牧业农村牧区主管部门、党委政府、农牧民群众等的广泛认可;

4.旗县及以下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从事农技推广服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不含以行政编制身份从事农技推广工作时间),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服务;

5.盟市级及以上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科技人员须累计从事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服务;

6.科研教学等单位从事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企业、家庭农牧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等组织的技术人员,须从事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累计5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服务;

已经获得农业农村部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生产类:

1.申报人员应为全区从事农牧业生产管理的各级行政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牧业企业等农牧业经营主体的个人;

2.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对党忠诚,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品德高尚、诚实守信,连续从事农牧业生产工作5年(含)以上,无违纪违法问题;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无失职渎职,近5年来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和戒勉、组织处理;

4.聚焦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社会化服务主责主业,在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

5.懂农牧业、爱农村牧区、爱农牧民,恪尽职守,积极主动宣传落实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强农惠农政策,服务三农三牧意识强、业务素质较高、工作作风扎实,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在本职岗位上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工作业绩显著,在广大干部、群众和地区认可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

6.农作物种植面积超500亩或产量超50万斤,并在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工作中带动作用明显;牲畜养殖头(只)数达到100头牛或1000只羊以上;鱼、虾、蟹产量分别达到45万斤、10万斤和1.6万斤以上,机械化种养管理水平较高,优质专用良种覆盖率达到100%;

7.在农牧业技术推广、品种选育、防灾减灾、社会化服务过程中的工作措施、技术路线和意见建议符合实际,对促进农牧业稳产增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8.在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市场营销、品牌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申报农牧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科技类:

1.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牧业技术推广活动;

2.合作成果在推动绿色发展、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中发挥突出作用,得到当地政府和农牧民的认可;

3.连续合作3年以上;

4.申报单位仅限从事农牧业技术研发和推广的事业单位及技术人员。

生产类:

1.申报集体应为全区农牧系统从事农牧业生产管理的各级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内设机构;

2.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保障国家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政策精神;

3.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农牧业生产工作得到农牧民群众普遍认可,近5年来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未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行为;

4.聚焦主责主业,积极主动宣传落实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强农惠农政策,在保障粮食和重要农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强化农牧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加强农牧业资源保护、培育发展乡村产业、促进农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生产管理领域责任落实到位、技术指导到位,攻坚克难,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5.领导班子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团结有力,作风民主,求实进取,廉政勤政,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强。体制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综合管理和为民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6.干部职工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好,单位风气正。

第五条 材料要求

科技类:

(一)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丰收成果奖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经济效益测算报告(含计算过程);

3.推广应用的技术成果评价(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须由盟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科技部门或第三方社会组织评价机构组织评价(鉴定)或验收;

4.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自选项目)等;

5.成果推广应用效益证明材料。

6.公示材料原件。

(二)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丰收贡献奖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按评审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公示材料原件。

(三)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合作奖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3.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4.工作总结;

5.相关证明材料。

6.公示材料原件。

生产类:

各盟市根据分配名额,以盟市为单位,将农牧业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材料上报到自治区农牧厅丰收奖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材料包括:

1.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考察情况、公示情况和推荐意见);

2.合作奖(生产类)集体推荐审批表;

3.贡献奖(生产类)个人推荐审批表;

4.推荐集体、个人征求意见表;

5.推荐对象汇总表;

6.公示材料原件。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

第六条 推荐

1.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按自治区和盟市分级推荐,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区直涉农涉牧单位科技成果经单位初审合格,在推荐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以推荐文件直接推荐至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盟市及以下科技成果由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初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以推荐文件上报至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2.丰收奖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要求项目单位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报材料。

第七条 评审标准

(一)农牧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领先水平,技术(含应用模式)集成熟化与转化应用能力很强;

2.推广范围广、规模大、普及应用率高,连续推广3年以上;

3.推广方式方法与机制有重要创新;

4.推进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增活力效果很显著。

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技术(含应用模式)集成熟化与转化应用能力强;

2.推广范围较广、规模较大、普及应用率较高,连续推广三年以上;

3.推广方式方法与机制有创新; 

4.推进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增活力效果显著。

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盟市内领先水平,技术(含应用模式)集成熟化与转化应用能力较强;

2.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

3.推进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增活力效果较显著。

(二)农牧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科技类)

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牧业技术2项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形成技术规范,普及应用范围广;

2.示范推广重大集成技术,一定区域内具有独特性和引领性,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特色农牧业、加强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业绩突出。

4.在防灾救灾减灾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做出突出贡献。

(三)农牧业技术推广合作奖(科技类)

奖励协同开展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团队:

1.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协同推广机制,形成具有重要价值的农牧业技术推广模式;

3.带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对促进区域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四)农牧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生产类)、合作奖(生产类)请参照“第二章申报中第四条申报条件”。

第八条  评审要求

(一)评审原则

评比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在推荐单位进行初审、自治区表彰单位复审,并在项目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和自治区表彰单位进行3次公示。

(二)评审机构组建

1.丰收奖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的项目专业分布情况从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专家组建丰收奖(科技类)评审小组进行丰收奖的评审工作。

2.丰收奖评审小组由涉农行业的行政、农牧业推广、科研、教学单位专家组成。

(三)评审程序

申报对象准备申报材料——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公示——盟市农牧部门初审——盟市报告自治区(附推荐函)——农牧厅奖励委员会复审、专家评审——农牧厅奖励委员会反馈盟市复审拟表彰对象——盟市公示拟表彰对象并反馈农牧厅——农牧厅党组审议——农牧厅奖励委员会在自治区范围内公示——印发表彰通知——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

(四)评审方式

1.形式审查。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初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重。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补正。

2.网络评审。评审专家在线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评审。

3.会议评审。对通过网络评审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后,投票决定拟授奖项目及等级。投票结果以到会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为有效。拟受奖项目建议报丰收奖评审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  效益计算

第九条  经济效益计算方法按照《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进行;社会效益测算包括成果推广应用规模等;生态效益测算包括农牧业投入品减少量、产地环境改善等。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条 成果奖励等级及数量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重大农牧业技术成果集成熟化与推广应用活动中形成的成果,设一、二、三等奖。原则上每次奖励项目数量不超过参评项目数的65%。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0%,二等奖约占35%,三等奖约占45%。每次奖励不超过100项。

第十一条  农牧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奖励长期在农牧业生产一线从事生产、科研、推广,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牧业生产管理的各级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以及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科研教学单位专门从事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以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企业等组织的技术人员等,每次奖励不超过150人,其中科技类50人,生产类100人。副厅级及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旗县级及以下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占60%以上。

第十二条  农牧业丰收合作奖奖励在全区农牧系统从事农牧业生产管理并对农牧业增产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各级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内设机构,以及农牧业技术推广活动联合协作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科技类含个人),每次奖励不超过50个,其中科技类不超过20个,生产类不超过30个。科技类侧重农牧业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和涉农高校,不包含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生产类按行业权重比例分配名额。

第十三条  受奖励人员条件及数量

(一)申报农牧业技术推广成果奖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奖人员条件:受奖人员必须参加本项目实施周期一半以上,在技术集成、示范推广、咨询指导、培训开发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

2.受奖人员数量:每个受奖项目受奖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旗县级及以下基层人员不得少于受奖人数的60%。

3.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仅从事协调组织、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并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5.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8个。

(二)申报农牧业技术推广合作奖(科技类)须具备以下条件:

1.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8人,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25人;

2.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3个;

3.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并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颁奖

1.拟受奖项目、受奖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处理完毕符合受奖条件的,由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评审奖励委员会颁发集体及个人奖励证书。

2.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3.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申报丰收奖成果奖和贡献奖、合作奖的科技类奖项。

4.一个人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及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公示期内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异议问题的受理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自丰收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向丰收奖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14年11月7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内农牧丰办发〔2014〕0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丰收奖评审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