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科技创新赋能社会事业发展,2019年,珠海市科技创新局专设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制定出台《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珠科创〔2019〕107号),后经市政府同意对该管理办法进行完善,2020年发布修订后的《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珠科创〔2020〕163号)。2020-2024年五年来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累计立项支持医疗卫生、生态环保、农业农村等各领域科技计划项目600余项,有效促进了我市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创新主体投入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工作。2024年底政策到期后,考虑财政紧张形势,重新发布的《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珠科创〔2024〕86号)仅适用于该专项已立项项目的管理、验收等,不再对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新的立项支持。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均明确指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社会事业发展等,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社会事业进步。为满足卫生与健康、资源与环境、“百千万工程”与乡村振兴、社会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对科技支撑的需求,参考佛山、惠州等地经验,结合珠海实际,市科技创新局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持续鼓励社会发展领域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促进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条规定“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第四条规定“科技创新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三)《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立社会发展领域科技项目,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人口与健康、教育、资源与环境、社会安全、乡村振兴、防震减灾等领域的重点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研究,持续提升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6章26条,涵盖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原则、职责分工、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实施验收等全流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拓宽项目支持范围

在项目支持范围上,明确在珠海市(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依法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以及在珠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均可参与项目申报。

为支持“百千万工程”工作,《办法》将参与广东省百校联百县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行动的广东省范围内与珠海市辖区结对共建、项目主要在珠海实施和产业化的高等院校纳入自筹经费类项目支持范围。

《办法》还特别提出,鼓励、支持我市项目单位联合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共同承担项目。

(二)完善项目管理方式

充分考虑当前财政形势,将项目分为财政资助类和自筹经费类两个类型,实施分类管理。

其中,财政资助类项目所需资金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采用事前资助方式,明确“根据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当年申报指南中对重点支持方向、立项数量或比例进行规定”;自筹经费类项目实行“先入库培育 再出库立项”模式,由创新主体自行筹措经费实施项目,强化培育与成果转化导向。

(三)优化项目过程管理

一是完善项目实施期限。结合近年来社发项目实施需求,将项目实施期由原政策2年调整为3年(从发布项目立项或入库通知后次年1月1日起算),并明确项目实施或入库培育满1年项目可提前提出验收申请。

如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项目单位可在项目实施期或入库培育期终止日之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期。社会发展项目经批准最多可延期2次,每次最长延期1年。

二是赋予项目实施单位更大科研自主权。明确“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变更项目参与人员的,可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或入库培育期内自行变更,在项目验收时提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赋予了项目单位更大的科研自主权。

三是增强项目管理主动权。为加强对自筹经费类项目的管理,《办法》明确对自筹经费类项目采取“先验收后立项”的事后立项方式,并明确“入库培育期满后3个月内未按规定申请出库验收的自筹经费类项目视为主动终止,不再进行出库验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开展后续管理”。

四是增加限期整改的救济方式。明确“经专家评估建议可通过限期整改方式推进完成的项目,可给予限期整改结论。限期整改项目的整改期最长为1年,项目整改完成后可参加下一次验收”。

(四)做好政策衔接过渡

明确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立项的社会发展项目,其项目管理、资金使用与验收等事项按照原管理办法及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约定执行,保障政策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