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局反映。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5年12月19日

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提升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社会发展事业科技进步,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社会发展项目”)是指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列入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范围,由相关创新主体自主承担,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的推动涉及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应用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社会发展项目主要支持人口与健康、教育、资源与环境、社会事业与社会安全、食品安全、科技安全、安全生产、质量提升、科技动员、科技拥军、军民两用技术研究、农业农村及“百千万工程”、软科学研究等社会发展领域。

第四条  社会发展项目分为财政资助类和自筹经费类两类。

财政资助类项目以事前资助方式立项,所需资金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根据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当年申报指南中对重点支持方向、立项数量或比例进行规定。

自筹经费类项目由各类创新主体自行筹措项目经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先入库培育再出库立项”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社会发展项目管理遵循需求导向、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公开申报、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社会发展项目的牵头组织和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科技工作重点和相关要求,发布社会发展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拟定项目立项(培育)计划,按程序批准后下达立项(培育)认定文件。

(四)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项目验收。

(五)统筹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等其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相关领域的社会发展项目需求和建议,参与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协助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社会发展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实际需求及相关规定,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

(二)对项目申报信息等进行审查并组织项目推荐。

(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条件,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管理,督促项目按申报、立项认定要求组织实施。

(四)审查并提交项目变更、终止、验收等文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五)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重大问题,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受理和评审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是在珠海市(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依法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以及在珠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参与广东省百校联百县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行动的广东省范围内与珠海市辖区结对共建、项目主要在珠海实施和产业化的高等院校可纳入自筹经费类项目支持范围。

鼓励、支持我市项目单位联合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共同承担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为项目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三)申报项目研究内容需具有一定创新性,原则上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四)申报项目应有明确的预期目标,完成发表相关研究论文、获得专利授权、获准药物临床试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软件著作权等至少1项成果。

(五)项目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且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项目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七)对于医疗卫生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时对科研内容不违反科研伦理道德作出承诺。

第十条  项目申报限制条件:

(一)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的市科技计划项目。

(二)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有超过2项牵头实施的未完成验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社会发展项目集中受理申报,具体要求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各相关领域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工作基础、技术水平、预期效益等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审意见,研究形成拟立项资助(财政资助类)、拟入库培育(自筹经费类)项目名单。

第十四条  拟立项资助(财政资助类)、拟入库培育(自筹经费类)项目名单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存在异议、并经核查异议内容属实的项目,取消立项或入库培育资格。

第十五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完毕后,对于财政资助类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立项文件,签订任务(合同)书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于自筹经费类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项目入库培育通知。入库培育项目经验收通过或结题的,予以出库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市科技计划项目认定文件。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或入库培育期一般为3年(从发布项目立项或入库通知后次年1月1日起算),期满开展验收。项目实施或入库培育满1年项目可提前提出验收申请。

如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项目单位可在项目实施期或入库培育期终止日之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期。社会发展项目经批准最多可延期2次,每次最长延期1年。

第十七条  财政资助类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任务(合同)书条款及有效附件中应包括项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等。

第十八条  财政资助类项目的相关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管理等按照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验收管理办法、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或入库培育期内,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预期目标等原则上不予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变更项目参与人员的,可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或入库培育期内自行变更,在项目验收时提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入库培育期满后3个月内,自筹经费类项目应申请出库验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书中设定的预期目标任务,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出库验收。

入库培育期满后3个月内未按规定申请出库验收的自筹经费类项目视为主动终止,不再进行出库验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开展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筹经费类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结题、验收不通过。

(一)按期完成目标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如仅完成部分核心技术指标,但该技术取得较大突破或产生较大代表性成果的,经专家认定后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未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目标任务或研发内容;采用抄袭、剽窃、造假等不正当手段或提供了虚假不实材料;不配合开展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且项目进展严重滞后,或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主要目标任务,且无法证明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三)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经专家评估建议可通过限期整改方式推进完成的项目,可给予限期整改结论。限期整改项目的整改期最长为1年,项目整改完成后可参加下一次验收。

第二十二条  自筹经费类项目入库培育期内,项目单位发现有重大技术或市场风险等难以继续开展项目,应主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予以终止。

入库培育期项目如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终止。强制终止的项目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按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验收通过或结题的自筹经费类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科技计划项目。

对于验收不通过或入库培育期满后3个月内未按规定申请出库验收的自筹经费类项目,项目负责人连续3年限制申报社会发展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公益基金会等出资支持珠海市社会发展项目,资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可参照财政资助类项目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珠海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珠科创〔2024〕8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立项的社会发展项目,其项目管理、资金使用与验收等事项按照原管理办法及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约定执行,直至项目验收完成或项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