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西省省级宣传思想文化旅游领域资金使用管理,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宣传思想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
江西省省级宣传思想文化旅游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西省省级宣传思想文化旅游领域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号)、《江西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赣财文〔202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宣传思想文化旅游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由江西省财政厅、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等省直相关部门共同管理,用于促进全省宣传思想文化旅游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印发之日起五年。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聚焦重点、强化统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或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分领域分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意见;协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省级审批项目的入库、评审、验收等工作;实施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内部控制制度。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市级及市级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和执行、项目审批入库、评审验收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方面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项目库管理,组织开展本地区使用省级专项资金情况的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项目单位承担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意识形态工作。
(二)支持思想政治工作。
(三)支持红色基因传承发展。
(四)支持理论武装工作。
(五)支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六)支持国际国内新闻舆论宣传。
(七)支持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发展。
(八)支持“扫黄打非”工作。
(九)支持宣传思想文化旅游人才培育和发展。
(十)支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支持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
(十二)支持公益性演出服务。
(十三)支持广播电视及网络视听工作。
(十四)支持文物保护利用传承。
(十五)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
(十六)支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演出。
(十七)支持宣传思想文化活动开展。
(十八)支持文旅宣传推广、主题活动、展会推广。
(十九)支持文化旅游行业管理。
(二十)支持文旅品牌创建奖补。
(二十一)支持宣传思想文化旅游领域信息化建设。
(二十二)其他宣传思想文化旅游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宣传思想文化旅游事业发展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应根据基本因素、业务因素等设置相应的权重和标准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加以调节。
具体分配因素、权重和计算方法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制定分领域分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时进行明确。
第十二条 项目法主要采取竞争性分配,一般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发布通知,项目申报、立项评估、预算评审、集体决策、批准立项等程序分配资金。
对安排给企业的项目补助,除另有规定外,负责分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方案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7日,其中,工作日不少于5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省本级的支出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1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计数与前一年度预计执行数之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中编入省级部门预算的部分,省财政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专项资金中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下达,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到期15日前,提出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对于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当年难以清算的,可以下年清算。确需实行分期下达预算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年度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每年9月30日。
第十六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常住人口30%,国土面积20%,乡镇街道个数20%,行政村居委会个数30%。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财政补助、贷款风险补偿、财政注资等方式进行支持。
竞争性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明确。
第十八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分配下达,并将文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结转结余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后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8号)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结果应用等工作,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时,应提出整体绩效目标,省财政厅随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资金使用单位在申请项目资金时,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做到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是否符合预期,若发生偏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制定和完善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江西省公共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文〔2017〕39号)、《江西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3号)同时废止。
附:江西省省级宣传思想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 附 | ||||
| 江西省省级宣传思想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 ||||
| 项目名称 | ||||
| 业务主管部门及代码 | 实施单位 | |||
| 项目资金(万元) | 年度资金总额 | |||
| 其中:.... | ||||
| .... | ||||
| 总体目标 | .......... |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根据年度任务设定) | 年度指标值(根据年度任务设定) | |
| 成本指标 | 经济成本指标 | 项目预算控制总额(万元) | ≤** | |
| 人均培训成本(元/天) | ≤** | |||
| ...... | ||||
| 社会成本指标 | 一般性支出控制率(%) | ≤** | ||
| “三公”经费控制率(%) | ≤** | |||
| ......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设立理论研究课题(项) | ≥** | |
| 省级场馆年度举办展览、讲座、培训及开展群众活动次数(场次) | ≥** | |||
| 购置图书数量(万册) | ≥** | |||
| 政府购买省级文艺院团演出场次(场次) | ≥** | |||
| 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数量(个) | ≥** | |||
| 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项目补助个数(个) | ≥** | |||
| 文物保护项目数量(个) | ≥** | |||
| 补助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个数(个) | ≥** | |||
| 旅游风景名县奖补个数(个) | ≥** | |||
| 旅游宣传、投放频道和栏目数量(个) | ≥** | |||
| 旅游标识牌建设数量(个) | ≥** | |||
| 参加重点展会及招商活动数量(次) | ≥** | |||
| 举办展览展演等各类文艺活动(场次) | ≥** | |||
| 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场次(场次) | ≥**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开展文艺人才培训次数(场次) | ≥** | |
| 新时代文明实践示范站建设数量(个) | ≥** | |||
| ...... | ||||
| 质量指标 | 场馆对外开放安全率(%) | ≥** | ||
| 演出安全率(%) | ≥** | |||
| 研修、培训结业率(%) | ≥** | |||
| 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补助发放到位率(%) | ≥** | |||
| 文物损毁、违规修复发生率(%) | ≤** | |||
| 旅游宣传覆概率(%) | ≥** | |||
| 观众(群众)投诉率(%) | ≤** | |||
| 每个县(市、区)有影响力的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品牌数量(个) | ≥** | |||
| ...... | ||||
| 时效指标 | 各类展览、培训、活动开展及时率(%) | ≥** | ||
| 图书检验合格率(%) | ≥** | |||
| 演出完成率(%) | ≥** | |||
|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年度任务完成率(%) | ≥** | |||
| 省级基层文物保护完成招标并开工的项目比例(%) | ≥** | |||
| 央视广告投放完成率(%) | ≥** | |||
| 项目计划完成率(%) | ≥** | |||
| ...... |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旅游收入增长率(%) | ≥** | |
| ...... | ||||
| 社会效益指标 | 免费开放服务人次增长率(%) | ≥** | ||
| 非遗传承人群增长率(%) | ≥** | |||
| 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数(篇) | ≥** | |||
| 文艺活动群众受益人次(人次) | ≥** | |||
| 每个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本年度开展文明实践活动的参与人数占所在村常住人口比例(%) | ≥** | |||
| ...... |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活动参与者满意度(%) | ≥** | |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 | |||
| ...... | ||||
说明:以上指标供参考。 《江西省省级宣传思想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