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保护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起草了《威海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6年1月20日前反馈至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通讯地址:威海市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814室市场准入一科(邮编:2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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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2月19日
威海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保护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威海市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大我市企业名称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构建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体系,通过数字化手段和制度创新,对本市内登记的有一定影响力且易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的企业名称,通过禁限用管理模式,予以预先保护,以降低企业名称争议发生率,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保护原则
本方案所称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有一定影响且易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下同),由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成立审查组联合审查认为应纳入保护范围的,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纳入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的方式,予以预先保护的行政行为。
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实施尊重在先合法权利,禁止恶意申报和滥用保护资格;企业名称实施预防性保护前,本市其他已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该名称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企业名称实施预防性保护不是企业的荣誉称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影响力变化,经审查部门研判可以调整保护措施。
三、适用范围
1.全国知名企业名称;
2.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老字号等;
3.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被业界所熟知,在行业产业领域属于领军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或者独角兽企业,且字号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4.经过人民法院判定需要纳入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
5.经过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认定需要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
6.企业认为其企业名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有证据证明已形成稳定市场认知的企业;
7.省级企业登记机关研究决定需要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
8.其他需要保护的企业名称。
四、实施流程
(一)提出保护
1.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的提出包括依申请、依建议、依职权三种方式:
(1)依申请:企业认为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易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的,可以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实施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
(2)依建议:市或区(市)国资、财政、发改、工信、科技、商务等相关部门认为其主管领域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易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的,可以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建议实施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
(3)依职权: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办案中建议的符合保护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主动实施保护。
2.提出名称保护的申请人或建议人需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申请书或建议书;
(2)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营收规模、行业排名、荣誉证书、行业排名、市场占有率报告、媒体报道、消费者认知调查等指标);
(3)易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侵权案例、近似名称登记记录、舆情监测报告等)。
企业登记管理部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的相关材料,可免于申请人或建议人提交。
(二)受理
1.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建议人;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材料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成立联合审查组进行实质性审查。
相关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建议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或建议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不再受理。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该企业名称不属于本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
(2)无明确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证明材料的;
(3)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或者经补正后相关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4)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已初审退回后,同一申请人或建议人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证明材料再次提出申请或建议的;
(5)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已经作出不予实施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的决定后,同一申请人或建议人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证明材料再次提出申请或建议的;
(6)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决定
审查组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企业名称的知晓程度、易被他人擅自使用并误导公众的事实,及企业所获的荣誉、所占市场份额等因素,必要时可向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经审核,审查组认为该企业名称符合实施预防性保护条件的,应当纳入企业名称禁限用管理并向社会公示;认为该企业名称不符合实施预防性保护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建议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1.实施预防性保护的企业名称应当通过政务服务网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所属行业、受保护简称或字号、保护依据、保护效力、保护期限、保护范围等信息。
2.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实施预防性保护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可以向审查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审查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视情况取消该企业名称的预防性保护或调整保护效力、保护范围,并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五)系统保护
已纳入预防性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由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对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企业名称和字号纳入全市企业名称禁限用数据库,建立专属保护标识。登记系统对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实行智能筛查+人工复核双重校验,自动拦截与保护字号相同、近似或易产生混淆的名称申请,不予核准登记。
(六)预防性保护企业名称的退出
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并取消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
(1)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
(4)发生重大负面舆情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或吊销许可证件的;
(6)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
(7)不满足本方案适用范围的;
(8)其他应当及时清理并取消预防性保护的情形。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实施预防性保护的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取消预防性保护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确实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取消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确认不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将不予取消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的决定告知建议人,并说明理由。
3.企业认为其企业名称符合实施预防性保护条件,且不存在应取消的相关情形,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恢复实施该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并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七)法律救济
申请人对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核、撤销等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是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工作的牵头单位,各级企业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同,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调跨部门协作事项,统筹推进方案落地实施。各区(市)同步落实属地责任,形成市、区(市)两级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宣传指导。通过政务服务网、官方公众号等发布政策问答,结合线下政务服务大厅宣讲、企业座谈会等形式,提升政策知晓度。同时,针对专精特新企业、中华老字号、领军企业等重点群体,提供“一对一”申请辅导,协助准备证明材料,简化申请流程。
(三)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对企业名称登记审核、保护措施执行、异议处理等环节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应保未保、违规核准、拖延办理等问题。设立投诉举报专线,主动接受企业及社会公众对保护工作的监督。
本方案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3年。
附件:威海市企业名称保护申请表
附件
威海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申请表
| 申请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 | |
| 申请人名称 | |
| 申请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理由 | ¨全国知名企业名称¨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被业界所熟知,在行业产业领域属于领军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或者独角兽企业,且字号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经过人民法院判定需要纳入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经过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认定需要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企业认为其企业名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有证据证明已形成稳定市场认知的企业¨省级企业登记机关研究决定需要保护的企业名称字号¨其他需要保护的企业名称 |
| 申请人盖章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市)登记机关意见 | |
| 市级登记机关意见 | |
| 主管部门意见 |
《威海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试行方案》(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为便于各企业、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威海市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的内容和精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省级试点要求。2025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将威海市列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城市之一。制定本《试行方案》,是落实省级试点部署、探索名称保护新路径、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的直接举措和核心内容。
(二)顺应实际工作需要。随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全面实施,在提升登记便利度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申请人虚假承诺、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等新问题,名称争议与侵权风险有所增加。传统的“事后救济”争议解决模式已难以完全满足对企业核心无形资产进行前瞻性、主动性保护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创新管理方式,构建预防性保护体系,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决策依据
本《试行方案》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市场监管局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创新的要求研究制定。
三、制定意义
《试行方案》的出台,旨在构建一项创新性的行政保护机制,其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是对拥有知名度、显著性、独创性名称的企业,提供了一种前置化的维权工具,能有效降低被侵权的风险和事后维权成本,保护企业长期积累的品牌价值和商誉,使其能够更安心地投入经营与创新。
二是对整体市场环境,有利于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信、规范取名,从源头上净化名称登记秩序,营造公平透明、守法诚信的营商环境。
三是对行政管理体系,推动了企业名称管理从“被动处理争议”向“主动预防侵权”的治理模式转变,是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精准监管与服务能力的有益探索。
四、内容解读
《试行方案》共分5个主要部分,构建了完整的工作框架:
一是工作目标,明确旨在通过数字化和制度创新,构建预防性保护体系,对易被侵权的知名名称预先采取禁限用措施,降低争议发生率。
二是保护原则,界定了预防性保护的概念与性质,强调其非荣誉称号、尊重在先权利、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
三是适用范围,以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八类可申请保护的企业名称类型,包括全国知名企业、拥有驰名商标等权威认定的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经司法或行政裁决认定需要保护的企业等。
四是实施流程,为核心操作部分,系统规定了从“提出保护”“受理”“审核决定”“公示”“系统保护”到“动态退出”的全链条闭环管理程序,并明确了各环节的办理时限。
五是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指导、强化监督检查三个方面,确保方案有效落地。
五、与上级政策文件的异同点
(一)相同点是完全遵循《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以保护合法权益、防止混淆为核心目的,与上级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一致。
(二)不同点是保护阶段前移,上级政策文件主要侧重于名称的登记规则和争议发生后的裁决。《试行方案》的创新在于创设了“预防性保护”这一环节,将保护关口显著前移至侵权行为发生之前。
六、其他事项
解读单位: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人:市场准入一科孙凯悦
联系电话:0631-5170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