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各有关机构、中小微企业: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一体融资平台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组织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珠海监管分局

2025年12月22日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一体融资平台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安全、高效和规范运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升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金融服务效率,根据《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珠字〔2024〕5号)和《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工信〔2025〕56号)等要求,结合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是指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贷款企业共同组成的,旨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一种合作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用于为企业分担贷款风险、降低融资成本的专项资金,以及相关机构出资用于转贷过桥的资金。包括信贷风险补偿、贷款利息补贴和转贷过桥三类资金,所需专项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和转贷过桥资金共同使用、互通互用。

资金使用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地(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属产业不属于《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划定的“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

第二章 合作机构、管理机构、承办机构

第五条 合作银行机构。依法注册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有效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创新相应的融资产品,适当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及融资成本,优化流程提高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加大企业信贷或转贷过桥支持力度;同意签订合作协议,指定部门开展融资平台具体工作;信贷审批和不良贷款追索流程规范,具有较强的风控能力,自觉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合作担保机构。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获得合作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并在该额度内开展的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追索流程规范,合法合规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意签订合作协议,指定部门开展融资平台具体工作;自觉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愿意签订《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转贷过桥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依分工共同承担信贷风险补偿、转贷过桥资金运营管理职责的机构;成立专门团队负责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制定完善项目有关管理制度,组织和落实融资平台相关运营工作;自觉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承办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融资平台具体建设工作的机构,承办机构为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机构、合作机构共同推进和优化融资平台建设,建立配套管理制度,组织政策宣讲、融资对接等宣传推广活动,推动政策实施提高企业受惠面。

第九条 合作机构、管理机构确定。主管部门公开遴选合作机构(包括银行和担保机构)、管理机构,相关结果在网站公开。合作机构需与承办机构、管理机构签订三方或四方合作协议,管理机构需与承办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三章 企业范围、项目类型、支持方式

第十条 支持企业范围。支持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精细化工、海洋经济、人工智能、低空经济、开源生态、人形机器人产业,以及其他需重点支持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类型。符合支持范围企业的贷款项目类型包括如下六类:

(一)信用贷。合作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质押(知识产权质押除外)信用贷款,以“认股权+贷款”“创投+贷款”等投贷联动方式为科创企业、制造业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

(二)目录贷。合作银行为我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近三年小升规中小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三)技改贷。合作银行为我市企业开展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发放的贷款。

(四)支小贷。合作银行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

(五)担保贷。合作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贷款。

(六)转型贷。合作银行为支持减缓气候变化、推动高碳排放或难以减排领域向低碳排放或近零排放转型的经济活动和经营主体提供的转型金融贷款。

同一合作金融机构向同一企业年度发放(或担保)贷款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纳入支持范围,超出部分可计入该机构年度备案项目贷款总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

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符合支持范围企业贷款项目的支持方式包括如下三类:

(一)信贷风险补偿。对合作机构为符合支持范围中小微企业按本细则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贷款发生不良的,给予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补偿。贷款用途仅限于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二)贷款利息补贴。对“目录贷”相关企业按本细则获得合作银行发放银行贷款、获得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融资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额度贷款利息补贴。补贴资金仅限于企业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及生产经营。如开展申报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三)提供过桥资金。转贷过桥资金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还贷、续贷短期低成本周转资金。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及使用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补偿金运营和管理,风险补偿金和转贷过桥资金共同使用、互通互用。管理机构与承办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和制定资金使用流程,管理资金账户,受理资金使用申请,进行项目资料完整性调查并提出意见,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在当期融资平台风险补偿金规模内开展信贷风险补偿业务,当资金用尽时风险补偿业务自动终止,不足部分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一)支持范围。合作机构为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支持范围、贷款类型项目的企业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含)的贷款,可纳入使用风险补偿金范围。

(二)使用条件。合作机构应在发放贷款的3个月内,通过融资平台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备案所需资料扫描件,审核同意的出具《纳入使用信贷风险补偿金项目确认书》,完成备案项目才可使用风险补偿金。完成备案项目的贷款金额,计入该合作机构使用风险补偿金贷款总额,“担保贷”项目按单个企业贷款计算风险补偿额度。

(三)补偿标准。给予单家合作银行年度备案项目贷款总额5%以内的不良贷款补偿,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25%;给予合作担保机构不良的担保贷款补偿,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20%,单个企业项目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金融机构年度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不良贷款是指按相关规定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的三类贷款。

当合作机构的贷款备案项目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承办机构停止当年度该合作机构风险补偿金贷款项目备案申请,该合作机构不良率下降到5%以下后,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后可恢复其风险补偿金贷款业务。

(四)使用流程。采取“先追偿后补偿”方式使用风险补偿金。具体使用流程如下。

1.备案申请。合作机构在符合风险补偿条件贷款项目形成不良贷款的3个月内,且已启动追偿程序的项目可向管理机构、承办机构提出使用风险补偿金备案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金备案申请表、不良贷款项目代偿通知书(或告知书)、代偿项目情况说明、贷款合同、放款凭证、本息逾期等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受理。管理机构、承办机构核验申报材料,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补充完整再次报送。

3.项目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实地走访企业或与企业、合作机构有关人员进行面谈,经审查同意的,承办机构出具《使用信贷风险补偿金项目备案确认书》。原则上每季度审查一次。

4.资金使用。经审查同意备案使用信贷风险补偿金的项目,合作机构完成追讨、清收或仲裁、诉讼等相关法律手段及程序后,仍无法清偿收回债权的,且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完成损失核销的,向管理机构、承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资料包括:贷款代偿项目风险补偿金申请表、仲裁裁决、法院判决、损失核销等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明材料。

管理机构完成审核并计算实际贷款本金损失(不含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复利和罚息)总额,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研究确定补偿金额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管理机构从受托管理的风险补偿金账户中按确定金额补偿给代偿合作机构。

5.资金回收。未全额收回风险补偿金的项目,合作机构应积极对借款企业及担保人及时进行债权追偿,追偿范围同时包含风险补偿金提供风险补偿的债权份额,每笔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应于1个月内按补偿比例及时返还至管理机构指定风险补偿金账户。

(五)坏账核销。未全额收回风险补偿金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积极履行代位追偿权,督促合作机构追偿。对合作机构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报请办理核销。合作机构根据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无法收回的债权按程序进行损失核销的,报管理机构审核,管理机构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后,承办机构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同意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核销已代位清偿风险补偿金。

承办机构应每年初向市工信、财政等部门报送上年度风险补偿金使用、追收及核销情况。

第五章 贷款贴息补贴标准及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开展贴息申报,如开展申报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补贴总额超过预算资金时,按照“总额控制”原则统一下调补贴比例。

(一)支持范围。通过合作机构获得第十一条不超过3年(含)贷款期限的“目录贷”贷款类型的相关企业,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的项目。

(二)补贴条件。符合支持范围企业的贷款在补贴期限内没出现逾期,且正常还本付息。贷款补贴期限以申报通知为准。

(三)补贴标准。补贴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35%,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担保贷”项目补贴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45%。同一笔贷款项目年度获得各级财政贴息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总额。

(四)办理流程。确定开展年度申报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申报通过“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办理。

1.企业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指引在申报时限内,网上办理用户注册(新用户)、填写信息、上传材料等申报事项。初审通过完成项目申报,企业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2.部门审核。网上初审通过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核对申报材料,核算贷款利息,以及开展项目查重、征信核查等审核程序,根据审核结果拟定资金计划,并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     

3.资金下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拟支持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金计划,企业配合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六章 转贷过桥资金管理及使用流程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负责转贷过桥资金的运营和管理,转贷过桥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共同使用、互通互用,转贷资金实行封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建立业务协同机制,本着“独立审批、风险可控、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合作原则,共同为企业提供转贷过桥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组织对接合作银行办理转贷过桥业务。管理机构根据转贷业务资金需求情况,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储资金。管理机构开展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及项目跟踪审查等日常工作。管理机构负责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并指导其开展项目资料收集、初审、操作、放款跟踪、回款监控等服务。

(一)使用范围。转贷过桥资金仅限用于支持符合第四条范围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到期项目贷款的过桥,表外业务融资不适用于本细则。支持项目范围所属的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企业。

(二)使用对象。重点支持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的企业,有银行贷款当前逾期、有银行欠息未还的不予支持。 

(三)使用费用。企业使用转贷过桥资金三天(含)以内的,按使用资金金额的1‰支付费用,使用超过三天的,超出部分按0.4‰/天支付。企业使用转贷资金前预先支付1‰费用,使用超过三天的在业务结束后补缴超出天数费用。

(四)使用流程。

1.使用申请。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使用转贷过桥资金申请,填写《珠海市转贷过桥资金申请表》并提交转贷相关资料。

2.银行审核。合作银行审核企业转贷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珠海市转贷过桥资金申请表》。

3.资料递交。合作银行在贷款到期前30天内将《珠海市转贷过桥资金申请表》连同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交至服务机构。

4.项目初审。服务机构对《珠海市转贷过桥资金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向企业核实需求并说明提醒相关注意事项。

5.项目审批。管理机构和承办机构在《珠海市转贷过桥资金使用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完成项目审批。

6.费用预缴。合作银行在项目审批通过后通知企业预先缴纳服务费用,企业将所需费用存入指定账户。

7.放款确认。合作银行通知管理机构放款,包括放款时间、放款金额和放款账号等信息,管理机构收到通知并确认企业预缴费用到账后办理使用转贷过桥资金准备手续。

8.资金发放。管理机构从转贷过桥资金账户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还款账户,资金到账后合作银行立即扣款偿还贷款,完成转贷资金的发放。

9.资金回收。合作银行发放新贷款后,应在一天内直接从企业账户划转出转贷过桥资金的金额至放款银行结算账户,完成转贷资金的回收。

10.费用结算。管理机构完成转贷过桥资金回收后,应在三天内与使用资金企业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服务费用结算。

企业需协助办理上述的1、4、6、9、10项。

(五)其他事项。

1.签订协议。合作银行需与管理机构、承办机构共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管理机构需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合作各方的责任权利。

2.项目选择。合作银行在符合使用转贷过桥资金行业范围内,按照“独立审批、风险可控”原则自主选择有转贷过桥需求企业,为其提供转贷审批、发放贷款等服务。

3.费用管理。转贷过桥的业务收入包括服务费和资金存款利息。从业务收入中提取当年期初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的1.2%额度资金,作为管理机构年度资金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主要用于与转贷过桥、风险补偿运营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包含支付服务机构的转贷过桥服务费。本细则印发实施的第二个月起,管理机构可按月度或季度提取资金委托管理费。业务收入在提取“委托管理费”后,结余资金存入“风险保证金”账户,补充风险补偿金本金,优先用于偿还过桥坏账。业务收入少于当年期初风险补偿金规模1.2%的,该年业务收入全部用于委托管理费,主管部门不再另外安排。根据要求若项目停止运作后,管理机构对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风险保证金资金进行清算,余额返还至指定财政资金账户。

第七章 部门责任与评价监督

第十六条 部门责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融资平台建设,市财政局、市委办(金融)和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珠海金融监管分局配合。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运作,指导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展平台具体建设工作,协调参与各方加强合作,负责资金监督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指导政策的绩效管理工作,并视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重点绩效评价。

(三)市委办(金融)负责指导制定平台相关政策,审查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合规性,参加审查合作机构使用风险补偿申请。

(四)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负责落实支农支小再贷款项目银行资金,推动银行提供企业信贷服务,参加审查合作机构使用风险补偿金申请。

(五)珠海金融监管分局负责推动银行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配合审查合作机构使用风险补偿金申请。

(六)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负责融资平台具体建设工作,负责政策解读,制定配套管理制度,组织政策推广活动,协调管理机构及合作机构开展业务,跟踪项目管理,根据要求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和绩效评价等日常工作,保障融资平台安全平稳有效运作。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引导合作机构把更多信贷资源投向企业,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融资平台每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补偿金40倍以上的贷款或转贷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一)获得风险补偿金补偿的合作机构,获得贷款利息补贴的企业,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承办机构每年就融资平台运行情况,特别是信贷补偿业务开展情况形成报告,向相关部门报送。管理机构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市工信等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申报单位应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不完整,导致无法全面了解而做出不利于申报单位的评审结论,申报单位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信用纳入项目单位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五)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合作机构备案贷款项目不良率超过5%(含)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暂停对其的支持,待不良率下降5%以内后可提出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方可恢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对本细则进行评估、调整。《珠海市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珠工信〔2022〕156号)和《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做好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珠工信〔2021〕253号)同时废止。已按照珠工信〔2022〕156号文、珠工信〔2021〕253号文要求完成备案的项目,执行本细则有关规定(已审核确定备案使用风险补偿金的担保贷代偿项目执行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