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信局、财政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科经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加强和规范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补资金合规、高效使用,现将《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严格执行。
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高质量推进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相关工作,规范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漳州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漳州市本级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财政资金共同组成。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支持休闲食品制造、化工新材料及精细化工制品、新型电子元器件三个细分行业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及公共服务等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规范高效、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市工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持重点;
2.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专项政策、实施细则等文件;
3.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和受理数字化转型项目申报、审核,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6.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统筹和资金保障,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试点工作实际,统筹保障地方配套资金需求;
2.配合市工信局制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等文件;
3.配合市工信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4.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工信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初审推荐,配合市工信局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统筹使用,主要用于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优秀项目奖励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补助,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
支持试点企业通过采购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和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开展数字化改造。
(二)优秀项目奖励
支持企业争创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推进双千兆网络建设、加速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应用,打造“链式”转型模式等。
(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补助
1.支持提高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产品供给水平、推动软件产业发展;
2.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打造高端智库支撑体系,开展试点行业标准研制工作,开展企业数字化改造监理、数字化水平评测和数字化改造验收工作等;
3.鼓励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业法人、第三方机构等开展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有关的数字化活动、数字化研修班等。
第六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管理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市工信局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奖励项目,由市工信局公开发布申报文件,明确具体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及申报流程等内容。
第九条 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可以采取一次性拨付或预拨付的方式予以兑现。
(一)一次性拨付方式
1.组织验收。市工信局分批次发布项目评测验收通知,组织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评测验收工作。完成改造的试点企业需按时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
2.企业申请。试点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项目后,需严格按照市工信局发布的具体评测验收通知要求,提交包括数字化改造项目合同、发票及支付凭据、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报告等材料,向所在地工信部门申请验收。
3.县区初审。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工信部门对试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与核实,正式行文报市工信局。
4.项目验收及公示。市工信局组织项目审核工作,包括申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需属地工信部门配合执行)、专家评审、资金审核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及时编制资金拨付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通过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信局重审,市工信局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5.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二)预拨付方式
符合条件的、改造目标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试点企业可申请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待项目完工后,企业仍须参加统一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1.预拨资金拨付标准
预拨资金为试点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的改造合同中首付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预拨资金申请及拨付流程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有资金需求的试点企业启动数字化改造后,提交包括数字化改造项目合同、首付款发票及支付凭据以及承诺书等材料,向属地工信部门提出预拨资金的申请。
(2)预拨付项目初审。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工信部门对试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与核实,并按预拨资金拨付标准,核定企业预拨资金金额,正式行文报市工信局。
(3)预拨付项目复审。市工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及时编制资金拨付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通过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信局重审,市工信局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4)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3.验收与剩余资金拨付
(1)统一验收申请。已获得预拨资金的企业,在数字化改造完成后,必须参加市工信局统一组织的项目验收,并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2)剩余资金拨付。对验收通过的试点企业,市工信局按程序将剩余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
(3)验收未通过处理。对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不再拨付剩余资金,并依据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追回已预拨资金。
第十条获得资金的试点企业,如未实施数字化改造的,或有实施数字化改造但改造完成后未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整改不到位的,市工信局和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县(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收回工作。企业拒不退回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财政资金扶持申请。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鼓励以“预拨奖补和适时采用数字人民币”方式拨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工信局和相关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并自觉接受财政、工信等部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截留、挪用、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的,责令改正,依法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试点企业或服务商等存在挪用、虚报、冒领、伪造申报材料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依法依规列入失信名单,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财政资金扶持申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施行期间,相关政策措施如有调整,本暂行办法有关条款从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