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银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化工中试基地建设和中试项目管理,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市转化落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化工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以下简称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以实现产业化为目的,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中试和验证性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配套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完整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配套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连锁系统主体、装置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基地运营单位是指负责化工中试基地运营管理的企业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试单位是指开展化工中试活动的企业或组织,负责中试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 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和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新思路、新技术、新产品,推动化工产品创新,助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中试项目优先就地产业化。 第二章 中试基地管理 第四条 中试基地须在省政府认定的与试验所承担试验项目工艺安全风险等级一致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中试基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化工中试基地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第六条 中试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办理立项、环评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查、节能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手续。 第七条 中试基地内部总平面布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运营单位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八条 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或科研机构实施建设,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运行管理,负责人须具有相关化工专业背景,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基地内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对学历和专业技能的相应要求。 第九条 中试基地应具备完善的水电气供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且基地内的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或委托化工园区相关企业进行保障,使中试项目安全运行。 第十条 中试基地应具备一定的中试设备,拥有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扩大工程实验必需的专用设备,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产等条件。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中试项目遴选开发、工艺性能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仪器开放共享、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十二条 基地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运营机制,制定和完善租赁收费标准、对外服务程序、收益分配制度等,并向社会公布中试服务清单。 第十三条 基地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负责中试基地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中试基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规章制度,组建管理团队。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标准要求,编制中试基地建设运营方案,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后向园区管委会报备。 第十四条 中试单位应当在基地运营单位的统一管理下认真履行安全环保主体责任。 (一)中试单位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园区管委会、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二)中试单位应当组织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参加化工中试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依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参加中试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中试项目在运行前,中试单位应当配备满足必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应配备的环境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和数量。 (四)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中试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审查结果向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和园区管委会报备。 (五)中试项目运行前,中试单位应当成立由安全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试验小组,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论证结果向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和园区管委会报备。中试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中试基地应建立完善监控系统,严格控制外部人员、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中试基地。中试基地出入口、中试厂房出入口、主要通道、使用或存放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贵重物品的房间等重要区域须设置安防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牵头,属地发展改革、工信、科技、市场监管、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每年对辖区内的中试基地进行评估。 第三章 中试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工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试验装置禁止采用淘汰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物料。 第十八条 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备案。中试单位向基地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由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审核并报园区管委会备案。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生态环境保护。中试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试基地内同期报送,且使用同种生产原料、同种生产工艺、同种实验产品的中试项目,探索以打捆方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建设内容、中试项目具体行业门类、梳理行业基本污染物产生情况及需配套的公共污染治理设施,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续单个中试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项目性质、规模和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且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改造项目,不需报批环评文件,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环境影响分析论证,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向环评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后纳入日常监管。 (三)安全生产。中试项目实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中试单位参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参照有关化工生产安全标准规范开展项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安全管控措施,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报告,项目运行前将相关安全管理材料向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报备。 (四)其他事项。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九条 在企业内部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备案。中试单位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园区管委会审核备案。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类别第44项、“二十四、医药制造业”类别第47项以外,探索实行企业剩余环境容量满足中试项目需求,且排放物与原有环评结论及批复基本保持一致的,由企业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向园区管委会进行备案。若中试项目的原材料、工艺、设备等发生改变,导致排放物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三)安全生产。企业内部建设的中试项目安全生产要求同中试基地内建设中试项目安全生产要求一致。对生产有影响的中试项目,原则上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个建(构)筑物内。 第二十条 中试项目与基地内其他装置、建筑之间,根据其性质及用途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或《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19)。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设施、单元,应采用最严格的安全标准和规范,严格落实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新装备、新技术,要采用远程控制技术和自动化技术,并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中试装置规模一般不超过小试规模的30倍,且不得形成重大危险源。若确有进一步探索工业化生产工艺条件稳定性的必要,应在以上中试装置规模的基础上采用逐级放大的方式,以模拟工业化生产进行工艺扩试活动,且一般不超过中试规模的2倍。 第二十二条 单个中试项目自核准、备案后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下可向原核准、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自建成投运后运行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向原核准、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中试项目研究结束后,中试单位应对试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表,并向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园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县(区)科技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应按照相关法规、规范进行采购和储存;对于易制毒、易制爆以及其他管控化学品的采购、储存和销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后,设施设计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HAZOP分析,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硝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氟化的还应当进行工艺全流程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经评估存在爆炸危险性的,还应设置防爆墙等硬隔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中试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的规定。试验中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和校验,保持良好工作状态,操作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六条 中试单位应当履行中试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销售台账。中试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小批量和试制产品的销售应用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中试项目运行期满或中途停止运行的,相关中试设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并将有关情况向原核准、备案部门说明。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独立设置的中试项目,利用原有中试装置转为工业化生产的,应当按照工业化生产项目有关要求开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银市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管理及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 各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应遵照此办法认真履行职责,中试项目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对中试产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第三十一条 中试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生态环境事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处置和报告。涉密中试项目的安全、环保检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符合保密要求的专人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各县区和相关园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国家、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办发〔2025〕72号.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