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发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数据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扬州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规范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管理,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附件:扬州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扬州市数据局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扬州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化工产业领域科技创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化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体系,规范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5〕19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规模化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实现工业化生产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科研性的生产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小规模生产厂房(场地)、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完整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配套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环保治理、应急消防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中试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指开展化工中试活动,负责中试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法人授权下属单位。

第三条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鼓励支持电子化学品材料、能源材料、高性能高分子材料、催化剂材料、精细化学品材料、生物材料等领域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卡脖子”产品技术的中试研究试验。

第四条鼓励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构建人工智能驱动的研发创新体系,通过运用“人工智能(AI)+化工”深度融合创新、数字孪生与仿真技术协同、虚拟验证体系构建等技术路径,实现化工中试全流程智能化优化,有效缩短中试周期,降低试错成本。

第五条中试基地、中试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应当强化协同监管,严控安全环保风险。

第六条鼓励在中试基地孵化项目的企业总部、研发中心落地扬州。鼓励中试项目验证的新工艺、新成果在本市培育、孵化、开展工业化生产,加快推动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催生一批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其他社会资本投资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运行和中试成果孵化的企业。

第二章中试基地管理

第七条中试基地须在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中试基地,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

第九条中试基地内应当建设完善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应急管理和处置、信息化管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中试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第十一条中试基地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编制基地运营方案,统一协调和管理基地内中试项目安全、环保、消防等工作。围绕中试基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救援等全方位、重点性管控要点,制定规章制度、成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与项目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等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支持化工园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研发转化功能平台等单位共同参与建设中试基地,积极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中试基地运营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支持中试基地向涉及化工工艺的化学药品原料药(271)、电子专用材料(3985)、食品及饲料添加剂(1495)、合成纤维(282)、生物基材料(283)、日用化学品(268)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7-2017)非化工行业提供公共中试服务。

第十四条化工园区应当加强中试基地绩效评价,优化考核体系,注重中试成果转化、专利技术等指标,促进中试基地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中试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设置专业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安全等专业背景,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对学历和专业技能的相应要求。

第十六条化工重点监测点或者化工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可以在内部建设中试项目,参照化工生产项目进行管理。对生产有影响的中试项目,原则上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

第十七条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可采取打捆方式办理核准、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

(一)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向所在化工园区提出申请,由化工园区牵头,县(市、区)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资规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数据局、市场监管局及其他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部门联合会商确定项目性质,对属于中试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向县(市、区)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二)环境保护。中试基地应当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核定污染物排放品种和数量,基地内中试项目依次申报和使用该排放指标。利用原有中试项目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开展新的中试试验,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中试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环境风险未超过原环评的,不再开展环评审批。

(三)安全生产。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向中试基地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报备。

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中试项目应当进行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禁止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的中试项目,中试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构成重大危险源。

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与该基地内其他装置、建筑之间应当根据性质及用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44710-2024)等相关规范要求。

(四)开工建设。中试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工作,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项目建成后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设施落实及试验条件情况进行审查,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试验条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鼓励项目单位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改进传统工艺,降低中试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污染排放。采用微量集成工艺技术,显著降低工艺过程危险等级的中试项目,可按照科研项目管理。

第四章中试项目运行

第十九条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环保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对参加化工中试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等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及特殊作业的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办理作业审批,安排专人负责作业监护。参加化工中试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投料试验前,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试验方案,组织专家对试验方案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试验方案向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事故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通过论证的试验方案。如有工艺、设备的改变,应当进行变更管理,可能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者环境影响增大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

第二十三条中试基地及项目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提出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妥善处置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事件,防止人身伤害及生态破坏。

第二十四条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按照相关法规、规范采购、存储、使用,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中试项目产出的产品应标明“中试产品”和产品质量指标并定向销售、使用。中试项目涉及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中试试验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在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有安全环保设施、设备运转、能源管理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中试基地内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所在中试基地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并将延续情况报项目原核准、备案和监管部门。中试项目不得进行工业化生产。

第二十七条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相关设施予以拆除或者封存停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原核准、备案和监管部门。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建设、管理,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第二十九条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管理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数据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5日。